张明军 赵友华:制度成熟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
2020年09月14日  |  来源:《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  |  阅读量:8630

摘要:制度成熟是一个绝对性与相对性内在统一的概念,制度成熟的理论型构可从价值性能、治理功能、结果效能与生态适应等维度渐次展开。制度成熟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表现为:一方面,制度成熟奠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条件,制度存设的工具价值即在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制度建构的理论逻辑遵循了结构功能关系的原理,制度运作的实践趋向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渐进成长;另一方面,治理能力现代化映射制度成熟的高度,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展现制度设计的完善,治理能力的优劣体现制度运作的目标,治理能力的绩效反映制度优势转化的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改革、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唯有实现制度成熟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均衡适配,促进制度成长与能力增进的同频共振,才能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十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并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科学设定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走向成熟定型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制度成熟以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更离不开成熟的制度作为支撑。因此,缕析制度成熟的辩证意涵和评价标准,廓清制度成熟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并促进二者之间的均衡匹配,对于巩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制度成熟的评判标准

如何评价制度的优劣特别是制度是否成熟是政治学界长期争鸣的重要议题。因此,厘清制度评判的哲学基础以及评判的具体标准,是对制度成熟进行研判的前提。

(一)制度评判的认识论基础:成熟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制度评判关涉的是我们根据何种标准对制度展开评价,是一个如何认识、理解和看待制度的问题。作为一种规范层面的学理认知活动,在提炼标准要件对制度成熟进行理论型构之前,必须从制度的内在本义出发,廓清制度成熟定型的实质意涵,明确何为制度成熟、何种制度定型这一关键性的评判前提,亦即确立好评判制度成熟的认识论基础。

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过程揭示了人类社会形态更替的历史规律,为我们认识和把握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之内在本质提供了指引。他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①唯物史观将“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的确立过程”①,而这些社会机构和规则必须因循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引起的实践环境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据此,我们认为,成熟的制度意指的是适应了特定社会生产力以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制度,制度定型则是一定时空背景下符合客观情形规定的稳定性规则。具体情势之中契合社会实践发展需要的制度成熟具有绝对性的指向,但制度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决定了任何制度定型都只可能是一种相对定型。概言之,制度成熟定型是一个绝对性与相对性内在辩证统一的概念。

“如果我们要对政治作出合理判断,就必须把政治制度置于其周围环境之中,看出这些环境如何对政治选择施加限制,又如何给政治选择提供机会。”评判一国制度成熟与否抑或定型程度,需要深入把握制度成熟定型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完整意涵,将制度所处的时空序位作为认识基点。一方面,任何具有生命力的制度都应当是经历着从不成熟到成熟再到不成熟的循环反复运动过程,制度成熟的绝对性是指制度在特定的时空中能够及时回应治理实践的吁求,以最小的制度运作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彰显制度正向功能的最优绩效。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回应和绩效功能。成熟的制度能够对国家、社会和市场的诉求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在自动纾解冲突和张力的过程中,畅通治理的通道,推进治理实践的有序展开,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获取治理绩效的帕累托。二是制度的自我调适功能。成熟的制度均不是处于固步自封的停滞状态,面对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所衍生的制度迟钝和失灵问题,能够立足社会实践和治理方向,以积极进取的精神面貌,通过改进、修缮和提升,自主整合和优化制度体系,使制度在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始终保持正向功能的最大发挥,以满足治理活动的新变化。另一方面,制度的相对性是指制度功能的发挥和绩效的最大化均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实现的,脱离一定的环境条件,制度的优势将会转换为劣势。主要展示两种现象:一是成熟的制度总是相对于特定的国家。在此种国家的环境下,能够发挥治理效应最优的制度,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则会因环境条件变化减损制度功能的发挥。二是成熟的制度总是相对于特定的实践。人类社会总是在发展中不断进步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模式亦会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制度创新需求。制度如不能及时地改革整合,就难以适应新的治理实践需要,此时的制度成熟将会演化为制度滞后。因此,现代国家基于成功治理经验所渐进构筑的制度体系都不可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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