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军 赵友华:制度成熟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
2020年09月14日  |  来源:《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  |  阅读量:9058

(二)标准之一: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的实现

如果说对制度为何的本质认知及其成熟定型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考析,是评判制度成熟的认识论基础,那么随起点而联动的价值定位,则是预设制度建构与运作的最终归依,并在根本上导引着国家制度建设与治理的彼岸方向。人类社会的制度演进史表明,从来都不存在无价值指向性的国家制度以及循其所开展的治理活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国家制度设计与运作实践都无法回避价值理性的萦绕,都需要回答为谁设制、治理为谁的终极追问。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而规定了评判制度良善与否之内在品质应当围绕人民性来展开,以人民为中心的践履程度是评价制度成熟的价值标的。所以,优良的制度设计总是秉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非以资本为中心的价值基准,先进的制度体系时刻凸显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而非少数人利益、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而非片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成熟定型的制度运作则能够始终彰显捍卫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价值效果。

从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实现之视角来审度制度成熟,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完整把握。一是制度设计的人民性。制度设计层面的人民性要回答的是为谁建章立制的问题,强调国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服务于人民。尽管制度本质上是由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但在形式上仍然表现为社会实践发展基础上的人类构造物,说明人类在制度生成上并非是无所作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的原理启示我们,具体的制度设计往往与现实中人的利益追求和动机考量紧密勾连。成熟的制度则能够旗帜鲜明地反映出建制者的人民主体意识,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度体系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意志融入到制度建立、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始终。二是制度运作的人民性。制度运行中的人民性指涉的是遵循人民性的价值导向来执行和操作制度的问题,要求执行者依照既定制度规范开展活动时,将维护人民利益和保障人民权利作为行动指针,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在运转过程中始终不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航标。成熟的制度运作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体系间的联动配合和程序机制的精密安排,对执行主体的私利行为予以制度性约束,压缩侵蚀人民权益的制度性空间;另一方面则可以做到制度单元间的缝隙弥合、体制机制的顺畅运转和各类支撑性条件的不断构造,持续优化制度运转的环境,从而促进以人民为中心从应然性的制度文本设计理念有效转化为实然性的制度操作执行。三是制度绩效的人民性。评价制度绩效层面的人民性是否得到有效保障,要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执行结果是增进了人民利益还是减损了人民利益,是捍卫了最广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是只满足了少数人的利益追求。“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因而,成熟定型的制度总是能够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的实现,在体系设计、运作执行和结果绩效等不同向度上均彰显出人民性的特质,始终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标准之二:提升治理能力功能的彰显

制度内蕴崇高的价值定位只表征了其具备了走向成熟定型的先在性条件,欲将此种价值性能转换为现实效能必须要有强大的治理能力作为支撑。“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只有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将制度运转起来,以充分开释制度基因的性能优势,并在其他转换条件的配合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体系的效能,避免具体治理工作与制度内在优势的脱节。因此,提升治理能力的功能必然成为评价制度成熟的重要尺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从而决定了治理能力的核心意蕴就在于,治理主体在实现治理目标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制度执行能力。制度好坏直接关系到治理能力的高低,成熟的制度应该彰显出对治理能力的提升功能,意味着国家制度体系能够顺畅运作起来,切实地被治理主体所依从并规范执行,成为有效应对治理挑战、舒缓社会矛盾、解决现实问题的依托凭借。

在国家治理场域中,治理能力有着明确的主体指向、稳定的客体对象和具体的方式体现,制度成熟对于治理能力的提升功能,可围绕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维度来阐释。从国家治理的主体构成来看,治理能力包括政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的能力。对于现代公共事务治理而言,“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所以,成熟的制度不仅表现为可以极大地激发多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各方主体的治理参与度和行动力;而且能够在法制规范上正确地处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集体与个人等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实践中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治理优势,使国家治理各方主体的能力都得到提高。从国家治理的客体对象来看,“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成熟的制度不仅能够将经济建设、政治稳定、社会发展和民生服务等各项治理任务所涉及的内容都纳入到制度体系范围之内,让国家治理方方面面的工作都有制可循;而且在操作层面细化情形规定、完善配套措施,促进制度切实可行和有效执行,使国家治理各个方面的能力都得以提升。从治理方式来看,国家治理能力包括系统治理能力、依法治理能力、综合治理能力和源头治理能力。制度成熟则体现为:通过对各治理领域、各治理层级、各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衔接,提升系统治理的能力;通过促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等过程的制度运转,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力;通过对多元治理部门的制度化协同、多样治理手段的制度化供给、多重治理要素的制度化调整,提升综合治理能力;通过治理问题源头探寻、治理策略问计于民和治理痼疾彻底根治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制定与规范执行,提升源头治理能力;从而使国家治理运用各种方式的能力都得到提升。

(四)标准之三:转换治理效能优势的体现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判断一种制度的优劣不是根据这种制度是否符合大多数国家所实践和认同的制度形态,而是该制度在该国能否产生绩效以及绩效之大小”,亦即制度能否产生治理效能和治理效能如何。治理效能指治理主体运用制度规范开展治理活动所实际产生的效应和结果。制度执行意义上的治理能力提升只解决了治理效能的生成问题,说明此种制度存在产生优良治理绩效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制度优势要真正落实为有益人民发展和国家进步的良善效果还有赖于各种转换条件的构造和支撑。当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制度来展开时,治理的绩效大小、结果好坏和效应高低,也就是治理效能转换得如何?才是评价制度是否成熟定型最重要的标准。成熟定型的制度不仅仅表现为体系设计上的系统完备和科学规范,治理过程中的高效运行和执行有力,更为关键是在上述前提之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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