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军 赵友华:制度成熟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
2020年09月14日  |  来源:《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  |  阅读量:12558

从应然性的角度来说,我们希冀通过建构良善的制度体系来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期待制度优势能够在治理实践中转换为良好的治理绩效。但在实然状态中,制度优势到治理绩效的转换并非一帆风顺,影响制度转换功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治理能力的绩效生成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总体而言,在制度文本设计完善、价值目标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制度转换的功能主要受到执行情况和政治生态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制度优势不会自发转换为治理绩效,治理能力的绩效需要依靠主体将制度执行到位,只有制度“动起来”,能力才能“强起来”,这是实现制度优势转换的关键步骤。如果执行者不能将制度完整地执行下去或者是选择性地执行,制度设计之初所预设的治理目标将无法得到保障,收获的至多是片面的、不充分的绩效结果;如果执行者以各种方式将制度虚置起来,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即使制度优良也仅代表其具有文本优势,而无实质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和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环节都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制度规范,制度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进一步凸显出制度执行的迫切性和紧要性。反观治理实践,很多时候不是制度缺失,而是制度的权威性不足,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层出不穷,但制度“沉睡”、执行变通、大打折扣的现象依然严重。“甚至可以说,我们制度建构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制度破损的程度”,当制度还未真正产出应有的治理效应时,制度就已被束之高阁抑或践踏扭曲。正如习近平所说,“制度执行力、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制度执行力至关重要,如果治理能力能够产出良好的绩效结果,则反映出制度规范受到了执行主体的尊重、得到了切实贯彻。

另一方面,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绩效离不开运作环境的软性支撑,制度的构建需要文化土壤的积淀,制度的运作及其绩效产出更加依靠政治生态的润泽和滋养。如果执行者主观上愿意将制度执行到位,但支撑制度运作的环境条件不足或者是不佳,制度内蕴的优势也无法有效地转换为实际效能。在现实治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制度的确得到了执行,但却没有收获多少实质性的效果,制度低效、运转失灵和政策空转等问题一直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再比如,三权分立、自由选举等制度设计在英美国家可以运转得比较良好,并为这些资本主义强国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而当其移植到某些发展中国家时却常常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体制机制处处掣肘、治理效率低下,甚至是造成持续政治动荡和严重社会撕裂的动乱之源。究其本质,就是因为这些制度设计乃是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移植国本身并不具备支撑此种制度模式有效运行的文化基础,枉顾本国实际地盲目学习和强力推行必然会导致失败。仅有当制度与文化相互嵌合和互动发展时,治理能力的绩效才有可能稳固长久地得到释放;而当制度的内在精神与外在文化张力过大之际,制度的运行就会遭遇梗阻和不适,制度不仅无法转为绩效,还将会被文化所改变或消亡。所以,无论是具体的规章政策,还是特定的体制模式,如果能够切实有效地转换为治理绩效,说明制度运行有着优质的政治文化生态作为保障。

四、实现制度成熟匹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考

制度成熟虽然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条件,但制度成熟并不一定必然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如何在改革、发展和完善制度成熟的过程中,促成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目标的渐进前行,实现以成熟的制度适配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进而收获更加显著的治理绩效,是必须深刻研判和思考的重要命题。

(一)以党的领导法治化引领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导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下的现代化,而不是别的什么政治力量领导下的现代化”,党的领导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性成长。鉴于党在国家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不仅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能够落到实处,还必须“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性质的使命型政党,党在承担领导人民实现现代化的治理使命时,也必然要把包含法治在内的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内化为先锋队性质的构成要素,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要求融入党领导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既是确保党始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客观要求,也是不断提升党领导国家治理水平的关键保障,对于引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导向而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党的领导包括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党外领导和以政党自身为对象的党内领导,在引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性导向的历史进程中,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自然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展开。党内领导法治化就是政党在进行内部领导活动时,从中央到地方、从组织到个人,任何政党内部行为都不得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内的各项政策主张、规章制度、体制机制、运作方式等都要遵循法治规范、契合法治理念。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的政党治理逻辑决定了,党内领导的法治化不仅要求党在开展内部领导活动时必须带头守法,而且还要符合党内法规的要求。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党内领导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党内领导的法治化也正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对党内领导活动的双重规定来实现的。党外领导法治化要求党在领导国家政权机关、其他政党和社会力量时必须要于法有据,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党外领导的行为活动在始终法治轨道上行进。党外领导法治化的核心要义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依法领导,就是要依照法定程序来领导所有国家政权机关,恪守法治原则来处理党与人大、政府、监察、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不能越俎代庖、以党代政,而要使国家政权机关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要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其依法进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被国家政权机关所自觉接受并依法有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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