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军 赵友华:制度成熟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
2020年09月14日  |  来源:《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  |  阅读量:12990

(二)以制度的人民性增强治理能力的价值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和发展期待,从增进民众福祉的高度加快建构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制度规范并确保有效执行,才能厚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根基,不断丰富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意蕴。

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首先在制度的设计环节就要注重制度建设的人民参与。“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要通过各方面体制机制完善和方式方法创新,认真听取民意、充分尊重民意、积极吸纳民意,让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有效综合;而且在具体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其中、广泛发表意见,使国家制度体系能够真正凝聚起人民的普遍共识、反映出人民的共同意志。其次,执行主体的能力和素质对于制度运作中的人民性实现而言至关重要,“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制度执行主体的现代化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一方面是要增强执行主体履职尽责的能力,使其能够科学认知政策重点和深刻领会制度精神,准确把握制度实施的条件要求并选择最有利于保障人民利益的具体实践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强化执行主体的公共精神培育和规则意识涵养,使其能够自觉坚持公益导向,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来推进制度运作,并且规范高效地将内蕴人民性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政策执行到位。最后,为充分保障制度结果的人民性,应当建构必要的监督规约机制。制度运作的目标价值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但制度运作的实践往往是因公权力的偏轨,在部分群众利益得到及时满足的同时,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冲击和减损。因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实现他们的要求乃是深深地根植于人格的倾向和需要之中”,所以要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对利益主体的过度行为予以监督规约,尤其要避免因公共权力滥用和腐败使人民利益遭受侵蚀。

(三)以实体制度的创新催生治理能力的活力

国家治理的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表明,唯有根据现实治理的需求变化动态推进实体制度的创新,持续性地为国家制度体系注入新的内容元素,才能有效地稳固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基石,真正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注重实体层面的制度创新,彰显出国家制度体系良好的包容性,能够不断激发和催生出治理能力的活力。

积极创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所急需的实体制度,要平衡好两对关系的内在张力。一是兼收并蓄与守正创新的平衡。西方发达国家在漫长的制度成长史中累积了诸多成熟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在实体制度创新中学习借鉴,要善于吸收其中符合现代制度文明共性特质的进步因素。因为“如果去掉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但须知,任何成熟的制度经验都内生于特定的国情土壤,制度创新学习始终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特点和政治传统。“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所以,实体制度的创新必须要做到域外先进经验和本土客观现实的相互兼容,处理好兼收并蓄与守正创新的关系,具体性的制度内容创新绝不可与本质性的制度深层内核相抵牾。二是破立并举与承续创新的平衡。实体制度的创新意味着在原有的制度体系中添加了新的制度元素,不仅会改变制度体系的形式面貌,更会引发制度体系内容的重新整合,新近构设的制度必然面临制度生态融入的问题。这就要求原有陈旧不合时宜的旧制度必须予以废除,避免与新的实体制度发生效力冲撞,而阻碍新制度发挥实效的体制机制障碍也要及时革除,否则将会抑制治理能力的活力。然而,“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任何制度都并非突然而至的“飞来峰”,实体制度创新要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不能割裂其与原先制度的历史联系,更要与整个制度体系的生态环境相适应。

(四)以程序制度的再造提升治理能力的绩效

程序制度规定了治理活动的行动步骤和实施顺序以及公共事务处理的方法和规则,是实体制度发挥作用的运行载体。如果程序制度链条过长、手续繁杂、流程冗余,将会极大地掣肘体制机制有效运转,降低整体治理能力的绩效。所以,要以治理效能提升为导向,对原有的程序制度进行优化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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