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军 赵友华:制度成熟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
2020年09月14日  |  来源:《学术月刊》2020年第8期  |  阅读量:9053

对程序制度的再造,不能脱离信息通用技术快速发展及其应用触角逐渐延伸至国家治理的现实背景。从“最多跑一趟”改革中的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中的服务程序虚拟化安置,以及“数字政府”打造中的政务运行机制重理等实践表征,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场景和辐射面向不断拓展,其在程序制度的再造重构方面也愈益显露出技术赋能的强大效应,对于治理能力的绩效提升无疑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随着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的深刻突破,应当加快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新技术发展应用的顶层设计,积极主动将其援引至程序制度改革实践,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更为关键的是,程序制度变革中的技术嵌入,要从原先单纯简易的信息资源共享、策略工具优化、业务关系重组和流程环境变化的初步阶段走向更加系统性和结构性调整的深化阶段,密切配合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体制改革思路,更好地实现治理成本可控、制度绩效倍增和服务受众满意的目标。这说明,通过信息技术来优化程序制度运行以增进治理绩效的愿景不会一蹴而就,体制情景中的技术植入范围与应用程度本身就会受到政治逻辑的牵引和诱导。技术重塑程序并非是单线程的无碍推进,治理运行机制的技术性重塑仰赖特定的制度性安排支持,技术在治理实践中的刚性发挥及其对程序运作的再组织,更多地表现为制度与技术互动型构的动态演进过程。因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再造治理程序制度,必须要有整体性的路径构设和系统性的顶层安排,才能有效促进技术嵌入与程序优化的良性互动,避免因“受‘短期行政程序改善”的预期驱动’”而陷入“‘内卷化’的科层同构”窠臼,以致挤压技术赋能目标实现的深度空间。

(五)以制度调试功能的发挥推进治理能力的成长

任何制度总是身处一定的运行生态并与之相适应才能发挥实效,既要与外在现实环境保持必要的联系和互动,也要及时调整优化内部的结构要素配置。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加速与制度有效运转的条件变迁,必须充分发挥制度自我反思、修复和调试的功能,对制度运行可能出现的不适问题保持旺盛的免疫力,才能使制度无论在何种治理情景中都不会陷入困顿,并稳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成长发展。

制度调试功能的有效发挥,意味着要对制度体系进行适应性修整,改革其中影响制度功能实现的成分内容,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制度调试的时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任务集聚与多重制度变革的共时演化,使得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推进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制度体系变革调整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不同时机制度调整策略和顺序安排所处的环境条件迥异,面临的风险压力和推进阻力有所区别,最终成效也就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决策者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敏锐的政治判断力,妥洽安排制度改革的时序步骤,既不能急躁冒进,不经审慎思虑和通盘部署就行动;亦不可因循保守、踟蹰不前,错失制度优化和治理能力成长的机遇。二是制度调试的幅度控制。国家制度体系包括决定性的根本制度、结构性的基本制度、指导性的重要制度以及情景性的具体制度,完整地构成了多层次的制度架构。制度调试要牢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其并非无限度的大拆大建,更不是全盘否定式的推倒重来。制度调试的对象应当是制度内核外围层次的内容,而不能伤及制度根基,尤其是不能动摇国家的国体、政体。这就要求制度调试必须控制好幅度,以客观情势为依据,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要素。三是制度调试的节奏把握。针对相同的约束对象,如果制度内容变改无常、前后反复,规章政策频繁废立、因人而异,亦即制度调试的频率过高。在此种情势下,变动不居的制度不仅无法保持治理行动的连贯性和制度目标的延续性,对于治理实践缺乏真正的指导作用,还会导致执行主体和公众对制度缺乏认同感和敬畏心。因此,应当把握好制度调试的节奏和速度,避免治理功效还未完全显露制度就已被废除、调整的理由尚不充分制度就已被置换等现象,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制度稳定与制度变革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注释略)

(张明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友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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