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5至15世纪是欧洲文明的孕育期。11世纪欧洲城市开始兴起后,其本质发生着从封建附庸向封建对立物的转变。中世纪城市也成为孕育欧洲文明新因素的摇篮。中世纪城市培育和发展了新的政治文明因素,如共同体观念和自治意识、自由和平等观念、民主和法治精神,孕育了市民阶级这一新的社会力量,并预构了近代国家的政治形式。在经济上,中世纪城市培育了新的经济理念,孕育出现代会计制度、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使欧洲文明在16世纪凝聚成型。
一、“中世纪城市”概念和本质
“欧洲文明”是一个特有概念。欧洲文明从发生、发展到定型,有一个漫长过程。公元5世纪是其起始年代,5至15世纪是欧洲文明的孕育期,新的文明元素处于胚芽状态,所有新因素还没有完成整合过程,欧洲文明尚未成形。从16世纪起,中世纪欧洲产生的许多新因素,开始凝结成强大力量,新的文明形态成型,同时对外展现自己,形成对世界其他文明的优势。19、20世纪时,欧洲文明确定了在世界上的统治地位和主导作用。18世纪的伏尔泰,19世纪的黑格尔,20世纪的汤因比,他们基本都是这种看法。
城市发展和社会的城市化是欧洲文明突出的特征和优势,城市文明是欧洲文明所凝结的最重要表现形态之一。从11世纪到16世纪,欧洲进入了世界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城市共同体自治时代。在这几个世纪里,欧洲文明也逐渐成熟并躁动于母腹之中,文明的诸多特征也基本形成,因此中世纪城市必然与欧洲文明的成型有着深刻的、有机的密切联系。
什么是城市?换言之,怎样理解城市概念?总的来说,城市是人类将物质、自然、社会和文化诸条件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复杂结构。怎么个结构法?许多学者提出了判断城市的不同标准。其实,难以对“城市”下统一定义。就世界范围看,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城市”的含义、城市的作用和功能,都是很不相同的。如古代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城邦,古代埃及的“州”,古代希腊的城邦,城市更像是一个个地区的中心地,以城市为中心,联合周围农村,组成一个个规模不大的城市国家(“城邦”或“州”)。在古代中国或古代罗马,城市多指人口集中居住的政治中心,其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而中世纪欧洲城市则主要是工商业中心,城市的基本功能是经济功能。“城市一定是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聚核型居民点。”而其政治中心、社会中心和文化中心等只是衍生物。有学者从生态学或社会学的眼光,依据人口数量及其结合程度来判断城市:“一定数量的人口聚集到一定程度,在一个共同社会里,对上尽服从之责,相互则仁爱为怀。”人口标准论认定一个中世纪城镇的人口应该在2000人以上。市场说强调前工业欧洲城市主要是产品集散中心和商品交换场所,可将是否拥有市场作为城市标志。自治说以是否取得自治权来确定城市面积说者仅以聚落大小来判断是否城市。英国城市史专家克拉克和斯莱克提出了综合性的社会经济结构论,认为前工业英国城市有五大特征:(1)经济功能专门化;(2)人口特别集中;(3)高度发达的政治上层建筑;(4)作为共同体对外界产生影响;(5)复杂的社会结构。
对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性质和地位,也有多种学术观点。“城市决定论”强调城市在欧洲中世纪的特殊地位。德国马克斯·韦伯对城市和市民有专门研究。比利时亨利·皮朗提出近代资本主义是从12世纪城市商业开始的。法国年鉴学派马克·布洛赫说城市是“封建社会的外部实体”。英国经济史家波斯坦认为“城市是封建海洋中的资本主义岛屿”。在他们看来,城市在经济上代表工商业,在政治上表现了自由和自治倾向,是封建社会天然的反对派。不过,现代西方学者对“城市决定论”有所修正,近年出版的《新编剑桥中世纪史》《剑桥英国城市史》等权威著作,都力图对中世纪城市史作出更客观的叙事。
吴于廑先生指出,中世纪城市不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封建君主制约,它从一诞生就隐含着新的本质,并随着自身壮大和历史发展而日益凸显。他认为,中世纪城市在兴起时及相当长一个阶段里,是和当时的封建主义制度相协调的,非对立的。然而协调、适应、非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就会发生变化,成为对封建农本经济的侵蚀和分解物,进而演变成对立的关系。这种转变大致从12、13世纪有迹象可寻,16世纪前后成为非常明显的历史现象,商业和城市经济最终取得了对农本经济的支配地位。尼德兰和英国是实现这一转变最早也较为彻底的地区。这种动态视角、发展眼光,将中世纪城市的本质和作用看成一个变化过程,是极具辩证性的。循此思路还可进一步认识,中世纪城市之所以变成封建关系的对立物,更在于它孕育和培育了许多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因素,促使欧洲文明在16世纪前后最终凝结成型。
二、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政治文明的孕育
中世纪欧洲城市不是封建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者,而是城市市民利益的代表。它作为一种市民共同体,在政治生活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生成了许多新的文明元素,并促使诞生新政治文明的内在机制逐渐生成。在这些共同体性质的自治城市里,孕育或培育着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契约精神、公民社会、社会流动、代议制、近代国家政治原则等多种政治和社会文明要素。
1. 共同体与自治
11世纪开始兴起的欧洲中世纪城市,有着与古典城市极其不同的特质。古典城市大多只是人文地理意义上的人口聚居地,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则不一样,它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共同体,城市市民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城市共同体是典型的公社制度。它是地缘共同体,成员多系移民,血缘关系退而为次。把他们结合起来的纽带是一纸契约:封建主赐予的特许状,亦即市民共同遵守的城市章程。市民们共同享有在本城经营工商业的权利,并得到城市的保护。亨利·皮雷纳曾将是否为共同体作为中世纪城市的标志之一。他还特别喜欢用“公社”一词来指代城市共同体。伯尔曼认为,中世纪城市是具有独立性、自治性和整体性的共同体。斯蒂芬森以是否形成共同体来判断中世纪城市,认为市民权是一种以共同体身份为依托的生活方式。中世纪城市作为一种共同体,构成欧洲政治结构中的一种主体单位,代表本城及市民利益,并非上级政治权力的代表,对下(市民)负责而不对上(领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