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华: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文明成型
2020年09月09日  |  来源:《经济社会史评论》2020年第3期  |  阅读量:13942

只有中世纪城市,才是将欧洲文明创造机制发挥出最佳效果之地,才是孕育欧洲文明的摇篮。我们知道,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结晶,是社会各种最先进要素、文明元素的聚集地,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也主要体现于或最先体现于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往往又是领导社会潮流、感受社会新鲜风气的前导站,是社会前进的引领者。特色鲜明的中世纪欧洲城市尤其是这样。当我们考虑多种因素都对欧洲文明形成起作用时,城市正是这些因素的聚合之地,是日耳曼、罗马和基督教三大元素的汇合点,又是文明诸多新因素的创造地。总之,中世纪城市是欧洲文明培育和发育的摇篮,是欧洲文明诞生和成长的孵化器。

其一,有利于欧洲文明产生的诸多元素(日耳曼元素、罗马元素、基督教元素)聚集在一起后,能够产生巨大的聚合效应,这就是1+1+1大于3。也就是说,三大元素聚合到一起后,不光是原有元素仍能个别地和综合地起作用,而且三大元素聚合后不但有“物理”反应,更会产生“化学”反应,即各个元素组合的多样化、结构的复杂化和精细化,新的组合和结构又产生新的因素、新的力量。元素越多,组合的几率就越频,组合的新结构就越精细,产生的新因素也会越多。譬如,日耳曼人法律体系与罗马法体系结合后产生的新的城市法,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都大大超越了前两者。而且,聚合本身还有整合(integration)的意思,即把各种因素凝聚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的力量远大于各因素分散起作用的力量之和。中世纪城市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能将欧洲各种文明元素和积极因素进行最佳聚合和最强整合的场所。

其二,中世纪城市所具有的有利条件,又使得原有的文明元素本身又能在城市得到改造、升华,直至产生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又有助于新的文明元素产生。如日耳曼元素中的共同体观念,在乡村是一种维持型(庄园共同体、村庄共同体),但在城市里却得到大大强化,城市共同体的共同性远高于中世纪乡村共同体。庄园共同体可明显地区分为领主和农奴两个不平等的阶级。村庄共同体则略微松散。而城市里的共同体则是紧密的结合体,如行会共同体、城市共同体。它们组织严密,责任分明,成员各司其责任和义务,各享其权利。由此城市共同体甚至可称为“城市公社”,“共同”的程度大大超越了农村公社,也超过了庄园解体后的村庄共同体。又如,日耳曼元素中所包含的契约意识,罗马元素中的物权观念等,都在城市工商实践中进一步升华,并创造出许多新的更规则、更规范的契约形式,如城市宪章、行会章程、商业交易合同、商业合作合同、学徒契约、物产转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再如基督教因素中,其上帝选民说虽然对世俗之人予以区分,但能否成为选民而“得救”则在于个人自身,这就有助于激发和调动个体的能动性。那么在中世纪城市里,不但市民的个体能动性被激发,而且还发展为强烈的个人主义,这是促使欧洲文明前进的动力因素。市民们甚至还将其延伸至生活享受领域,由个人主义而又发展至世俗主义,更多地去创造财富。还有,基督教某些消极因素反而导致一些新因素出现。如城市商人为了规避教会对收取利息的谴责,将利息加在汇票兑取之中,汇票这种形式却有意无意地传承下来,成为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其三,中世纪城市本身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利用了既有文明元素形成的良好机制,又创造出许多以前未曾有过的新因素,特别是作为欧洲文明核心的资本主义关系、团体自治制度、新生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等;也创造了作为欧洲文明特征的新的经济活动方式(现代金融制度、现代会计制度、现代公司制度);培育或发展了作为欧洲文明精神内核的自由、自治、权利、平等、法治等观念;城市为现代国家形态的诞生提供了环境条件,也提供了制度范本,如代议制度、机构分权制度、官僚制度等,使得欧洲中世纪偏重于私权性质的王国在向公权性质的民族国家过渡时,可将城市政治的样本作为转型方向。

其四,中世纪城市作为一种独立性强的主体,它能够提供荫庇之地,因而成了许多新文明因素产生和成长的温床。新文化观念、新思想精神,都是从城市里产生的。文艺复兴不管怎么说都是一场城市运动,至少是从城市发起的运动。新教育机构诞生于城市,或以城市为依托;大学成为新思想、新文化的摇篮。中世纪欧洲比较显著的几项科学技术进步,如时钟制造,玻璃制作与应用,近视眼镜和老花眼镜发明,印刷术的创造和应用等,也都发生在城市。

城市(city)和文明(civilization),这两个词都缘出于拉丁语“civis”,说明城市与文明有同源关系和亲缘关系。因此,虽然中世纪城市与欧洲文明不具等同意义,但强调中世纪城市是欧洲文明的孕育者、培育者、摇篮、孵化器,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刘景华,二级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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