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蔚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于不同历史阶段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在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以及在对涉海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治理实践。为应对目前全球海洋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习近平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与我国涉海法制建设互为促进,为全球海洋治理和规则制定提供了“中国智慧”。
吴蔚在文章中指出,我国维护全球海洋治理、参与国际海洋法体系完善进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揭示我国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涉海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等,对于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具有的重要历史意义,并阐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构建未来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中国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建立健全国家涉海法制,妥善处理与邻国的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加强海上力量建设,致力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的发展,推动海洋合作等举措,促成了国际海洋法的多项制度形成,对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了创新经验,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终形成进行了充分的铺垫。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集体会见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就全球海洋治理问题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他表示,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加强海上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这一论述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丰富和深刻的理论内涵,包含全球海洋治理所涉及的各个维度,其核心是世界各国在海洋治理中目标一致、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从思想的发展脉络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愿景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确立了目标。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包含共同维护海洋和平,更包括共同促进海洋繁荣,同时还包含了共同构筑新型海洋秩序的内容,是中国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的独特“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主要体现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如下内涵中。
第一,在安全层面,中国所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构建一个“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海洋秩序,这与掠夺主义、殖民主义、强权主义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船坚炮利的帝国主义时代,中华民族经历了一段屈辱的历史,对恃强凌弱的霸权主义行径深恶痛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追求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以和平的方式处理海上争端和潜在的海上冲突,构建持久和平的海洋秩序。这既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要求,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彰显的海洋规则的原则要求,更是各国开展海洋治理和海洋合作的基础。
第二,在经济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建立“共同繁荣”与“清洁美丽”的海洋秩序。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人类自古以来便认识到海洋不仅有鱼盐之利,也有舟楫之便。各沿海国都将经略海洋、开发海洋资源作为自身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此过程中,也带来各国经济权益的冲突,例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垃圾倾倒、非法或过度捕鱼等问题,复杂的经济利益冲突迫切地需要协调各国利益的海洋秩序。同时,海洋也是国际运输的重要通道,海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据相当比例,对海洋航道的依赖使得稳定和谐的海洋秩序尤为重要。
第三,在文化与文明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在文化上实现各民族文化和各种文明观念的相互交融,提倡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海洋不仅孕育了多姿多彩、各有特色的世界文明,各种文明自古以来也以海洋为通道和依托进行交流互鉴。但近代以来也出现了文明阻隔、误解甚至冲突的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各文明冲破阻隔,实现交流互鉴、和谐共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海洋命运共同体”在上述三个方面的理念内涵,对于解决当今西方国家主导下的海洋秩序存在着的体系性、制度性和结构性缺陷,即全球重要关注问题上的治理缺位、现行体系制度的执行无力、各国相互利益的冲突矛盾和各国统一共同意识的协调不力等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目的在于解决现行海洋秩序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安全、环境等领域的种种问题。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上述方面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一套有别于传统西方海洋霸权的中国方案选项。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新中国参与全球海洋规则制定过程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基于“中国智慧”建设公平公正的全球海洋秩序的长期思考心得实践经验积累进行的升华。与传统海洋霸权国家希望垄断海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权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规则制定过程中显示出对于各国主权平等的尊重,以及对于国家间协商的重视,希望为国际社会提供更为开放和平等的规则秩序。
经过三个阶段涉海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于未来全球海洋治理的认知和主张不断成熟,既呼应了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时代潮流,又对基于西方价值建立的既有海洋秩序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填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建立健全国家涉海法制,妥善处理与邻国的海洋争端,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加强海上力量建设,致力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的发展,推动开展海洋合作等举措,促成了国际海洋法的多项制度创新。现今的海洋秩序不仅存在着各国的地缘政治冲突和海上军事威胁等传统安全威胁,也伴随着海盗问题、气候变化、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海洋安全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追求,每一个沿海国均对其海洋安全与权益拥有重大利益诉求,同时也是1982年《公约》广大缔约国的基本需求。我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承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倡导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加强海上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义务,保障国际航道安全,努力维护和建立普遍安全的国际海洋秩序。
第二,我国在合理平衡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协同增效和普惠效果方面,有着丰富而广泛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在海洋全球治理的多元参与中,通过涉海法制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经验。现阶段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由于现有秩序的制度缺位和执行机制缺失,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与进入工业革命以来的前200年相比,当前海洋所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和迫切,诸如气候变化、非法捕捞、海水酸化等长期问题与诸如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等突发因素相互影响,使得海洋环境越发恶化。对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不仅指各国共同维护和治理海洋,也强调人类和海洋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倡导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生。“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治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终提出并非一蹴而就,这一理念所蕴含的诸多内涵,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间对于海洋事务经验的总结、对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学习与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同舟共济、命运与共,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原则,推动世界各国在海洋领域加强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使海洋成为国家间经济交往的纽带。“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有利于突破当今海洋治理格局中存在的“零和博弈”的思维,解决公海资源的“公地悲剧”,实现各国自身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自1864年晚清政府最初接触国际海洋法规则,并尝试理解和适应西方国家建立的全球海洋秩序以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独立提出的对于全球海洋秩序的全面且具有“中国智慧”的方案。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讲话中谈及海洋强国建设和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海洋经济发展是顺应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要顺应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制造业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海洋开发能力,使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把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用到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海洋事务中的升华。“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全人类共同的海洋利益为基础,需要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促进交流增强政治互信,共同承担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责任。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涉海法律制度建设起步、逐步完善,到今天全球海洋治理的多元维度参与,推动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协商治理、共担责任。海洋规则和秩序的进步,打破了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国际合作。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的多元化参与,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铺垫、构建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也为深化我国涉海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互动关联和指导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屋建瓴,持续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在承接前人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我国在对外海洋外交和海洋治理的参与,取得了显著进步和重大成果。
现阶段,除了海底资源之外,还有气候、生态环境等议题,都要求全人类共同保护海洋,利用海洋,共建健康海洋。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与我国涉海法律制度建设互为促进,其科学地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海洋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也必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未来丰富新的内涵。
(吴蔚,武汉大学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