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绿色金融:落地长三角 助力一体化
2019年05月29日  |  来源:《光明日报》2019年5月27日  |  阅读量:3334

目前,长三角地区绿色金融与绿色发展的程度呈现较为显著的正相关性,绿色金融的蓬勃发展对该地区绿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该地区绿色金融市场建设还存在较为显著的地区差异,绿色一体化程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加强三省一市绿色金融协调发展

为加强省一级绿色金融的协调发展,更好服务本省的绿色发展,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省级领导在顶层设计重大问题上的谋划和决策作用,建立由地市级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平台;在本省各地区间设置绿色金融专题组,扩大合作,增强空间协调性。

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将绿色金融发展落到实处。完善环保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将各级政府有关产业优化升级、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重点项目及挂牌督办项目及时公开发布,促进金融机构及早对接或退出。同时,提高协作效率,努力加大企业环保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频率。探索开展全面的绿色金融统计,完善绿色信贷数据和授信企业信息统计,规范绿色信贷的银行内部标识和数据报送流程,健全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信息统计和数据公开流程,为绿色金融政策评估、相关机构业务评价和未来政策修订提供数据支持。

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当地绿色金融发展建设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职责,在政府预算范围内给予绿色金融发展适当支持。设立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对绿色信贷给予财政贴息,政府出资成立专业化的绿色担保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同时,政府应该强化项目与企业的环保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为绿色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积极吸引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金融服务项目,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增长。

更好服务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建设

绿色一体化是指区域城市间绿色发展水平的平衡与趋同化,是地区间各具结构特色的绿色发展程度的相近化。绿色一体化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部分。当前,应更好更快发展绿色金融,服务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建设。

建立政府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为更好地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并发挥先行示范效应,各级政府单位应建立起有效的、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分层次、分部门有序对接。要引导绿色循环低碳产业和企业发展,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弥补绿色发展的短板,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加强相互协调和对接。

统一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体系。要统一调整相关的绿色金融体系标准。示范区内各级单位可以根据最新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确定绿色金融支持的行业范围,加快制订和实施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标准和标识等。

建立产业转移引导机制。示范区内各地市的产业转移应当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可通过政策设计建立针对产业转移的利益诱导机制。在鼓励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退出的地区,可对有意愿退出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出台一些退出奖励政策;而在鼓励重点承接绿色清洁产业的地区,可对有意愿移入的企业,相应出台若干鼓励性政策,双向发力,引导企业转移。

设立绿色协同发展专项基金。示范区内的绿色协同发展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支持。可以设立协同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和示范区各级政府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构成。共同用于传统产业升级、绿色循环低碳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成长、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与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相关的项目,引导示范区绿色协同发展。

建立绿色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和机制。示范区应当结合上海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探索。应当完善价格和财税体系,提高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绿色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或者加大非绿色经济活动的环境污染成本;增加绿色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和竞争力。应结合财政政策与绿色金融,通过信贷贴息或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资金投向绿色经济、产业、企业项目。应筹划建设区域性绿色金融机构,探索各种绿色金融工具的运用,包括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证书交易等。

加强绿色金融领域人力资源的储备。示范区应当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知名高校、研究中心的学术资源优势,通过岗位特聘、放宽人才签证、落户优惠、海外人才引进等方式增加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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