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在“法治与改革高端论坛”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特别强调司法大众化和平民化,重视司法公开化和透明化,法庭的网络直播成为我国法院智慧司法技术目前的重点和亮点。那么,从我们法学的角度来反思的话,司法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固然能带来很多好处,使得我们过去司法改革难以实现的那些目标和价值观都能够实现,但同时丢掉了非常重要的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我觉得,在提倡司法技术的同时,要提倡司法人文。那么从司法人文的角度来看,可以提出三个思考的方向,也可以说从这三个方面来设定司法信息技术应用的“止境”:
第一个方面是从司法的技术发展当中,我们要避免对当事人“公平受审权”的侵害。案件被直播往往免不了被“戏剧化”和“娱乐化”。以被告和当事人的权益来看,司法信息化必然把法庭从半封闭转向完全开放,迫使法庭不得不考虑那些行外人士所强调的法外因素和程序外的因素,这也导致被告和当事人的公平受审权受侵蚀。所以,法院在决定必要的在线直播之前,应当以征求当事人意见为前提。这是人权观念,也是司法人文的价值所在。
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要避免信息技术对司法尊严和神圣性的侵蚀。为什么在新闻播报司法的时候,要用手绘的法庭现场呢?因为法律和职业伦理不允许记者带照相机进入法庭,所以才有法庭画师。媒体介入法庭审判的最直接最极端形式,是法庭直播。除了极少数国家(比如巴西)在制度上允许法庭直播之外,法庭直播制度大致有两类,一是禁止直播,其代表是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二是限制直播,其代表是英、美等国。
第三个方面就是要避免过度的迷信、造神。目前司法应用还处在“弱人工智能”运用阶段,比如语音转换为文字,类案智能推送,简单案件的同案同判,甚至简单案件的判决书自动生成。但是法律不确定和有漏洞的“特例”难题,由人类担任决定者比机器人担任决定者更合理。所以有人说,新技术不是让人失业,而是让人做更有价值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