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七国集团(G7)财政部长会议发表公报,宣布就推动国际税收体系改革达成协议,承诺通过支持在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G20/OECD)包容性框架下正在进行的税收改革努力,以应对全球化和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并同意采用全球最低税率。G7财政部长会议达成的税收改革协议主要包括:一是市场国将获得对大型盈利跨国企业超出10%利润率的剩余利润中的至少20%的征税权,并将在新国际税收规则适用、取消数字服务税等领域进行协调。二是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定为至少15%。
G7财政部长会议同时表示,希望在7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协议,将该标准推广至G20以及更多国家,并最终达成一份全球性征税协议。
G7就国际税收体系改革达成协议,对于国际“避税天堂”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图为全球著名的“避税天堂”之一的列支敦士登。
国际税收体系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当前的国际税收体系框架基本上形成于上世纪20年代,其核心是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避免对跨国公司跨境经营所得重复征税。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突飞猛进,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越来越呈现数字化特征。在数字技术推动下,服务全球化尤其是数字服务全球化、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正成为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新路径,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新引擎。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与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也给现有的国际税收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
一是造成税收利益在国家之间的分配失衡。按照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对于跨国企业征税主要遵循的是企业实体所在地征税原则。而在许多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企业运营和经济价值的创造并不需要设立实体存在,而是可以通过网络空间来实现。数字经济导致的这种利润所得与价值创造所在地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营收与纳税的错配,引发了数字经济条件下税收利益在国家之间分配的公平问题。
二是造成税收流失及投资激励扭曲。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开展了激烈的税收“逐底竞争”,由此导致全球企业所得税率快速下降。1980~2020年间,全球法定企业所得税率算术平均值累计下行16个百分点至22.6%。国家之间的税收“逐底竞争”给跨国企业提供了巨大的“税收套利”空间,由此导致了跨国企业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造成了政府税收的大量流失。据OECD估计,BEPS带来的财政损失每年高达1000亿~2400亿美元,占全球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10%,由此增加了很多国家的财政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跨国投资激励扭曲和投资效率损失。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2013年,OECD和G20国家联合,开始推动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实行百年以来最为重大的改革和重塑。G20委托OECD启动BEPS行动计划研究。2020年10月,OECD正式发布了“双支柱”国际税改蓝图,其中第一支柱是重新划分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征税权,第二支柱是解决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免税地来逃避税收的问题,即“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议题,二者共同构成了OECD的BEPS包容性框架。
此次七国集团财长达成的共识实际上标志着主要发达国家批准了OCED的“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与此同时,7月1日,OECD宣布,包括G20成员在内的全球130个国家已同意支持由拜登政府提出的“全球跨国企业最低税率计划”。这标志着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正在向前迈出重大步伐。
协议的达成有利于数字经济时代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
从总体上看,此次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有利于消除现行国际税收体系存在的各种扭曲,从而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发展,进而有利于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
首先,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和财政巩固。从直接效果来看,除了极少数的“避税天堂”之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将因为国际税制的改革增加税收收入。据估计,在第二支柱下,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设定至少为15%,这使得每年将产生约1500亿美元的额外全球税收。此外,这些税改措施还有利于提高税收利益在国家之间分配的公平性。据OCED估计,在第一支柱下,预计每年将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利润的征税权被重新分配给市场国,从而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其次,有利于消除税收“逐底竞争”以及BEPS导致的市场扭曲。国际税收体系的改革不仅有利于改进国家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还将促进国内经营企业与跨国经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进而有利于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提升社会福利。
最后,从国家层面来看,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内税制安排等存在的差异,G7推出的国际税改措施,对不同的国家其影响也不同。从总体上看,发达经济体的所得税率水平高于发展中经济体,因此,此次国际税改有利于缓解发达国家的税收竞争压力,有利于发达经济体吸引资本回流、制造业回流和推进“再工业化”进程。但是,对于广大发展中经济体而言,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的设定,显然压缩了其运用税收优惠措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的空间,因此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税收体系改革
从理论上来说,税收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只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诸多因素之一。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双向投资大国。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在产业配套、创新研发、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已经形成了突出的对外开放综合优势。在新发展阶段,我国对外开放的这种综合优势是我国提升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的重要支撑。
更重要的是,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新发展阶段,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开放的层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在有利于开放发展的制度上下功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因此,积极参与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推动国际税收政策协调既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这对推进我国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经济金融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