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道炯: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面临新变化
2021年05月21日  |  来源:环球时报  |  阅读量:2703

自云南瑞丽后,近日国内再次出现本土局部地区新冠疫情。截至目前,新增本土确诊病例主要集中在安徽、辽宁两地。而当地的疾控部门表示,确诊病例此前都未接种过新冠疫苗。

从近期全球新冠疫情来看,有三大具有格局性意义的事件。一是印度的疫情严重反弹。在世界范围内新增病例数中,印度目前的新增病例占约46%,导致疫情恶化的因素包括疫苗接种进展缓慢等。二是美国政府首席贸易代表表态支持有限期地放弃新冠疫苗专利权,并支持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暂停执行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上所做的努力。三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公司研发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列入紧急使用清单,从而将清单中疫苗增加到五种。

随着全球疫情应对从应急阶段转向管理阶段,疫苗的可及性更为突出。一些发达国家遵循“以我为先”的原则,订购了远超过本国认可接种需求的新冠疫苗。比如美国疾控中心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有1.55亿人已接种了至少一剂新冠疫苗。然而,美国目前仍囤积有超过2700万剂莫德纳疫苗、3500万剂辉瑞疫苗。这还不包括大量未生产的订单。相比之下,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却还处在“疫苗沙漠”中,完全无疫苗可接种,连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健康都无法保障。

新冠疫苗的产业链运营出现了紧张。例如,欧盟执委会在5月初对阿斯利康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未履行新冠疫苗供应合约,也没有确保疫苗及时交付的“可靠”计划。阿斯利康可用于自辩的理由之一是企业将其产品的加工环节放在印度,而印度在全球疫苗产品供应中的角色发生了重大转变。

关于美国贸易代表表态愿意在WTO框架下讨论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豁免,就基本立场而言,这是美国政府出现了180度大转弯。但是,拜登政府的新表态很快就遭到了非议。一是美国贸易代表建议将疫苗知识产权的豁免权谈判建立于文本,这虽然是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的标准但流程繁琐。WTO的所有164个成员必须就此类谈判达成一致的共识,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阻止文本通过。更何况,就新冠疫苗而言,已经获得WHO认可进入其紧急使用清单的产品不多,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别也很少(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倡导专利管理权限国家间共同决策,显然更为直接。

二是仅仅豁免疫苗的知识产权,并不见得就能促成全球新冠疫苗产能的扩大。美国在全球疫苗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在宣布对疫苗知识产权豁免持开放态度的同时,拜登政府所援引的《国防生产法》也具有禁止出口生产疫苗的原材料的权限,尽管美国政府没有明确采用“出口控制”一类的词汇。也就是说,这个“阀门”仍控制在美国人手上。

在与抗疫乃至医药相关的国际公众舆论层面,拜登政府就新冠疫苗专利的表态是一个力图改变形象的做法。至少对那些进入WHO疫苗紧急使用清单的疫苗而言,难免会面临“为什么不可以也选择专利豁免”的问题。

不论在WTO框架下的新冠疫苗(或其他抗疫产品)的知识产权豁免谈判的结果如何,我们在下一阶段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问题上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疫苗产能的扩大,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境外扩充产能尤其如此。不论执行还是豁免疫苗相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条件如何,向境外疫苗生产企业授权生产,前置性条件是对其技术能力和实施过程的认可和监管。中国的疫苗生产和监管水平是在经历了十多年不懈努力后,才于2011年获得WHO认可的。中国产新冠疫苗也是付出比西方更艰巨努力后,才获得WHO的紧急使用认可。中国的疫苗产业没有因产量和价格而牺牲质量和品牌的本钱。

第二,主动积极参与WHO支持的新冠疫苗实施计划(COVAX),有利于中国疫苗的国际化。牵头组织COVAX的是全球疫苗联盟,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第一个被纳入清单的国家。显然,积极参与COVAX有利于巩固中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同时,进入清单并不是WHO质量评估的终点。特别是在疫苗使用国的接种后跟踪数据采集方面,通过COVAX渠道获得的信息,在产品的后续评估中,特别是在技术合规和数据质量方面,有望得到与发达国家产品同样的待遇。

第三,注重中外疫苗研发领域的认知共同体建设。这种认知共同体包括从基础知识的传播到研发、投资和流通各个环节的个人和实体。中国的多款新冠疫苗之所以能够在国内疫情得到控制、不利于二期、三期临床实验的情形下,在其他一些国家完成研发,就是得益于疫情前的交流所形成的医药认知共同体。未来,巩固和扩大这种共同体建设,将是中国为新冠疫苗全球可及性做出更大贡献的基础性出发点之一。

(作者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双聘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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