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组织的澜湄水资源治理理念
澜湄水资源治理中,社会组织近年来呈现出活跃发展的态势。社会组织指的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从事社会和环境事务的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广泛。在治理理念方面,社会组织在跨境水资源治理活动中推崇可持续发展方式,聚焦基层民众利益,并积极倡导合作参与意识。
(一)推崇可持续发展方式
每个国家因为国内法律政策的不同,对社会组织的态度都有所不同。社会组织作为贴近民众的组织,从环保的角度对跨境水资源治理活动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各类社会组织从各自利益和观察视角出发,认为澜湄流域修建水电站会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粮食生产等。
(二)聚焦基层民众利益
重视基层民众利益体现了社会组织的澜湄水资源治理理念。社会组织关注湄公河五国的自然资源环境和当地社区治理,支持当地的社会组织和民众团体的网络化,促进交流和联系网络构建,特别关注湄公河干流修建水电设施对民众的影响,提出在湄公河建坝的过程中民众的意见需要得到充分重视。
(三)倡导合作参与意识
社会组织在澜湄水资源治理中倡导合作参与意识,民众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是关注的重点。社会组织往往通过议题联系将环保与水资源开发活动挂钩,认为人为的活动都会导致地区环境和生态情况受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环保的理念产生了曲解。实际上,社会组织在倡导方面,通过动员社会成员广泛参与,意图较大程度改变现有权力关系,有时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或特定阶级的利益;有时则通过更加自由的方式为整个社会争取权利。
二、社会组织的澜湄水资源治理实践
从治理实践来说,社会组织着力研究分析跨境水资源治理,举办相关学术活动以增加影响力,以及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水资源治理活动当中,从而深化了跨境水资源的保护意识。
(一)研究分析跨境水资源治理
对于湄公河水文环境的分析是社会组织的工作任务之一。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调研的优势,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研究数据,在相关领域专家的配合下做出分析结果,以支持自身的社会倡导实践。水资源治理涉及较为专业的科技领域议题,需要专业性的科技知识,同时还涉及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数据提供和研究方面,能够公开地向各国政府、民众、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研究结论。
(二)通过学术活动提升水资源治理意识
学术活动是社会组织在澜湄流域参与水资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专业性的学术活动能够从科学的角度诠释诸如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且通过学术平台,以较为权威的形式公开宣传其理念,促进民众增强水资源治理的意识。通过学术性的宣传活动,社会组织搭建了公众参与知识分享的传播平台,借此宣传了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理念,对官方开展澜湄水资源治理的理念和方式进行了补充,最终有助于官方在水资源开发时更加关注环保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三)直接参与影响水资源治理的社会活动
社会组织通过直接向官方提出建议、举行反对修建水利设施的游行活动、参与水资源治理规划等活动,对流域水资源治理进行积极介入和直接参与。一般而言,社会组织人员在国家政治利益考量程度较低的谈判中具有更高的影响力。民众对于水利设施影响水资源治理的效应缺乏客观了解,社会组织通过自身掌握的信息和知识,可以塑造民意,影响民众对于水资源治理的看法,并引导民众在思想意识上朝着符合社会组织利益的方向发展。另外,湄公河流域非常容易受到极端降水的影响,通过技术手段预防水资源风险,社会组织能够直接参与到水资源治理的社会活动当中,帮助流域国家提升治理能力。通过多方参与的形式,各方的合理利益关切能够在协调中得到保证。社会组织积极释放自身能力,通过多方面的参与,以其自身利益和观察角度为出发点,影响着澜湄水资源治理效应。
三、社会组织参与澜湄水资源治理的成效
社会组织在参与澜湄水资源治理当中,以研究和实践并重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和资源,补充关键知识的差距,并促进了合作治理水资源问题。在提供了积极治理效果的同时,社会组织也存在着需要提升的方面。
(一)通过提升社会参与度加强治理效果
社会组织在参与澜湄水资源治理活动中,较好地调动了当地民众的参与意识,通过环保等方面的理念强化,使社会各界能够注意到跨境水资源问题的重要性,对澜湄流域的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是民间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性、民间性、自愿性等基本特征决定其在对内、对外交流当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弥补官方交流的不足。
第一,跨境水资源引起的国家间关系问题确实存在,需要社会组织加强对民众的教育,促进民众在自身生活和生产中注意保护水资源,首先防止污染身边的水资源,还要注意防止在本国已经产生的用水问题影响到下游国家。这种意识的培养不但对跨境水资源领域,其实对于公民素质的提高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跨境水资源治理意识的深入人心,除了依靠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力量之外,更需要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参与。
第二,理念的传承需要数代人的努力,社会组织的志愿性特点保证了其参与治理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官方教育作用之外形成有益的补充。
第三,社会组织作为官方机构的补充,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调动民间社会对于水资源保护的热情,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防止河流污染、促进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参与,不断提醒政府关注跨境水资源污染、合理解决水资源分配等问题。
(二)社会组织的科学性、有序性不足
社会组织在参与流域水资源治理当中,其出资主体大都是发达国家,一部分机构的总部位于湄公河国家,有的则是位于西方发达国家。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的管理制度,湄公河国家的国家治理能力不平均,对于规范社会组织的行动没有统一的标准,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性有待提高。
第一,社会组织对于流域水资源治理的观察角度有些偏颇,不能较为客观地对问题进行评价。国际组织对于水质的监测没有与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作治理相关议题没有程序性的机制。双方合作仍然缺乏机制性前提,公开沟通与数据信息交流等议题缺乏社会性的倡导背景。国际组织或者国家行为体参与的治理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治理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但社会组织在实践过程中在人力和财力方面有限,很难较为精准地把握流域的实际情况。
第二,社会组织治理的有序性也有待提升。社会组织在湄公河国家的数量众多,各国按照国内法律进行监管。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具有高度流动性,流域国家开展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就存在较大难度。另外,社会组织的一些活动对流域国家安全的影响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