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元:正确义利观与“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
2021年10月22日  |  来源:太平洋学报  |  阅读量:254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化需求旺盛、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给国际产能合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国际产能合作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推动沿线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增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自生能力。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中国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到全球价值链和区域价值链中,构建“一带一路”价值链成为加强沿线各国企业之间经济技术联系和利益的纽带,产能合作通过满足各参与方的利益诉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更好地应对技术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使部分沿线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成为可能。

但长期内,在全球价值链中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垄断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给发展中国家企业经营活动带来了较强的限制。在西方模式主导下的传统产能合作中,以竞争效率为核心的伦理价值观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导致经济权力过度掌控在主导企业手中。而且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试图以相互竞争的方式为自己获取意识形态话语的主导地位,各社会行为体有意或无意地利用自己掌握的话语权,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界定自己与其他社会行动者的差异,将其作为获得权力的载体和创造话语霸权的机会。因此,在产能合作参与方多极化的情形下,当前传统的国际产能合作治理远远不能解决产能合作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

为了破解产能合作治理实践和发展的困境,中国对企业行为选择背后的伦理价值观进行了深度思考,在坚持义利关系辩证统一的价值内核基础上,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出发,提出了正确义利观。正确义利观强调取之有义、以义统利、见利思义、义利统一等价值理念,对现代企业管理伦理价值观与现代产能合作治理的重塑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正确义利观超越了传统西方产能合作治理中“非义即利”的简单对立,强调平等基础上的利益交汇和共同参与中的利益分享,引导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要兼顾东道国本地利益,既保持了对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的真实关切,又强调人类整体利益和互利共赢的重要性。正确义利观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提供了价值引领,有助于中国企业打破西方国家主导的产能合作治理给中国和沿线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进展与面临的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以可持续性发展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发展政策,“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聚焦于沿线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实现各国获得平等的增长机会,注重沿线国家实现能力建设导向的可持续性产业合作。

1.1“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进展

“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优先支持能够有效拉动当地就业、增加当地居民收入的民生产能合作项目。参与“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中国企业立足主业优势,加速融入当地产业链中,为东道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助力。企业不只局限于自身盈利上,还注重当地民众的利益需求,在沿线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对当地员工开展技术培训,培养当地管理人员,给当地老百姓带来提升技能、创造就业等发展机会,让当地人切实得到实惠与尊重。企业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捐资当地基金会等方式,积极参与海外公益事业。例如,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是由中国港湾投资建设运营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项目公司与斯里兰卡政府协商,推出“渔民生计改善计划”,分期总计提供5.5亿卢比(约330万美元)费用用于帮助当地渔民改善医疗、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生活条件。为了配合计划实施,斯里兰卡政府也专门成立了“渔民生计改善协会”并提供专门款项。这一计划得到了尼甘布当地渔民的强烈拥护,他们对项目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抵触转变为理解和支持。

“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在促进中国企业成长的同时,也促进了沿线国家进行自生能力建设,使经济增长惠及更多的国家、更多的民众,使沿线国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所在,推动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顺利完工能够更好惠及沿线国家和人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对沿线国家的能力建设与经济起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引导企业算好“政治账”和“经济账”,在合作中尽可能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困难,对那些既有战略意义、又有经济价值的项目建设给予优先支持。一些企业主动提供基础设施,参与社区发展计划,改善所在社区的生活条件,化解当地矛盾冲突,减少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中国企业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遵循共赢理念。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主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依靠企业重大工程和优势产业追求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稳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为当地环境保护贡献力量,获得了当地社会和媒体的认可。中国政府鼓励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积极回应当地社会诉求,注重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能合作的各方实现共赢和共同发展。2017年5月,环保部发布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规划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目标,并对落实一系列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政策进行了系统规划,全面提升了“一带一路”建设中生态环保合作水平。

1.2“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新冠疫情的暴发和全球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升温,成为推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中国企业能否成功应对产能合作过程中面临的社会、制度压力,关系到跨国企业经营能否融入当地社会,甚至决定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产能合作的成败。

国家对企业的非监管(如资源控制、行政要求或规范、意识形态影响)影响至关重要,如何应对和管理这些非监管权力关系到参与产能合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利用各种途径寻求与国家的合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满足东道国的期望,以用来加强与东道国的关系。目前,中国企业与沿线国家产能合作主要集中于矿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极易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领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尚不健全,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造成沿线国家愿意降低标准、牺牲环境吸引中国企业投资的表象。沿线部分国家的政策、立法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有时东道国政府为了应对社会、民众的压力,不愿与或无法兑现政府的政策承诺,从原先支持项目投资发展,到削弱支持力度甚至限制项目投资,随意采取的规制措施使得政策性支持投资项目极易横生变故。“一带一路”沿线较多国家处于政治地缘分裂地带,一些产业(如采矿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强化一个国家现有的权力不对称,加剧冲突。中资企业面临着地区复杂政治经济环境诱发的治理政治不稳定、政治审查等风险,导致中国企业的潜在投资风险也随之增加。

在社会层面,一些西方主导的社会组织利用话语权优势抹黑“一带一路”产能合作。随着国家通过公共政策,以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方式,将各种治理职能和权力下放给非国家行为体,加强了非国家行为体权力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全球非国家机构在制定全球商品可持续生产、贸易跨国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大型主导企业、全球贸易商、分销商等参与者群体,其他诸如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行业标准制定者、媒体和社团的影响也与日俱增,多元行为体对全球产能合作治理规则和互动方式的塑造能力也大为增强。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过程中,中国走出去企业除了面对来自东道国的制度约束外,还要面对来自第三方(如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的规则、标准等方面的压力。这些非政府组织、工会、媒体对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制定企业行为准则或遵守预先确定的道德准则。但一些西方社会组织凭借自身的专业性以及相对独立的身份,在塑造和引领产能合作规则、规范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他们更多的是将产能合作治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把推进产能合作治理作为自己获得表达权和话语权的过程,试图垄断产能合作治理的界定和内涵解释以谋取私利。例如,中国以国企为主的投资主体结构,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就常常被一些国际社会组织恶意误导为背后有国家力量支持,是反应中国政府意志和意图的战略行为。少数西方大国为维护、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利用其控制的社会组织肆意挑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关系,给“一带一路”投资项目贴各种标签,煽动沿线国家部分民众的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当地民众在媒体的宣传攻势之下,往往会很容易接受媒体宣传中所携带的诱导性观点,并把媒体的观点不自觉地转化为自己的观点。

在传统的价值链治理中,国家、社会和全球机构在制定适用于全球市场规则方面能力有限,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位,治理责任转移到了跨国公司身上。跨国公司使用多种工具来管理其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包括但不限于行为准则、合同和旨在监督其内部社会和环境状况的监督审查等。跨国公司受利益驱动,利用其在价值链中的支配地位,在其供应链内执行产能合作行为准则,往往强调保护财产收益,以加强发达国家主导企业的地位,并限制发展中国家供应商转向高附加值生产的能力,从而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取价值的机会,导致中国与沿线国家企业在产能合作中受到极大的挤压。

二、“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的正确义利观实践

2.1正确义利观的提出

“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需要利益共享,而且还需要价值共识。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处理对外关系要“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和交汇点,坚持正确义利观”。在2014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2016年4月2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正确义利观,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不急功近利,不搞短期行为。要统筹我国同沿线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具有差异性的利益关切,寻找更多利益交汇点,调动沿线国家积极性。我国企业走出去既要重视投资利益,更要赢得好名声、好口碑,遵守驻在国法律,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正确义利观将功利和道义有机地结合起来,主张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利关系,超越了狭隘功利主义和抽象道义论的局限。“以义为先,弘义融利”突出了“义”的重要性,在国际合作中讲求道义和公平正义,坚持道义为先;“义利兼顾,义利共赢”强调了义利统一,将功利和道义有机地结合起来;“义重于利,公道正义”,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坚持道义当先,不以利害义,必要时舍利取义。总之,正确的义利观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出发,为建构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价值基础和道德基石,从而有利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商业义利观,克服产能合作中的治理赤字。

2.2正确义利观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的指导意义

正确义利观倡导的共同价值超越了单纯的自利或效用最大化,而是激励企业在关系网络中建立各种合作方式,在公平规范的范围内运作,从参与中获得利益。能力建设导向对沿线国家来说非常重要,通过培养能力,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和“低收入陷阱”,对经济增长产生持久的推动作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聚焦发展问题,提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重视推动沿线国家经济发展自生能力的提升,旨在同沿线各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实现共同繁荣,切合各国迫切需要。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正确义利观强调企业追求“利”的行为必须受“义”的约束,做到先义后利,提高了产能合作中参与者的合作倾向和能力,有利于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责任结构。

首先,正确义利观有利于塑造合理化的政府、企业、社会关系,克服了产能合作治理中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严格分离。在全球化时代严格分离社会的私人和公共领域,可能是不成立的。在当前企业和非企业参与者争相界定产能合作治理的含义和范围背景下,对于公共和私人治理是否或如何能够形成一个互补的体系,关键在于企业、社会、国家是否实现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正确义利观关注国家在产能合作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并不局限于正式规则和硬性法律,也不仅仅是传统的、层级意义上的政府监管。国家通过规范企业在法律规范之内追求自己的“私利”,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有责任为改善社会条件作出积极贡献,有利于在企业与公共利益之间形成共赢的伙伴关系,实现促进国家、社会“公利”的目标,在企业—社会—国家关系网络中,实现企业的“私利”与社会的“公利”的统一,从而有助于获得政治认可和国家支持。

其次,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正确义利观还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其他相关者的合理关切,不断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把自身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主导的全球产能合作治理中,企业把产能合作治理看作是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产能合作中的主导企业出于维护自身竞争力和主导权的目的,过度强调履行高水平的产能合作治理标准,借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依赖低劳动成本带来的竞争力,限制发展中国家供应商转向高附加值生产的能力,从而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取价值的机会。传统的产能合作治理工具往往无法产生预期的结果,也无法在产能合作参与者中获得合法性。而在正确的义利观中,“义”和“利”本质上是合一的,正确义利观承认商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偏好,尊重企业运行的商业逻辑和市场逻辑,不以道德伦理要求代替企业的经济价值偏好,但也不用社会逻辑替代商业逻辑和市场逻辑;而是承认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双赢”的潜能,从根本上激励企业内生出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动力。

再次,正确义利观承认义与利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它将企业层面的目标(重视投资收益)与国家层面的目标(赢得好名声、好口碑)有机结合起来。这一理念将“义”的思想从道德领域引入经济领域,通过企业与政府、社会部门合作参与解决面临的合作问题。正确义利观既强调企业正当利益的实现,又突出企业的政治责任维度、国家战略导向;既倡导经济发展中的广泛合作、互利共赢,又保持对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的真实关切,在“经济责任”“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并以此来引领国际社会的合作发展。在正确义利观导向下,既不是见利忘义,也不是单纯地强调以义制利,而是倡导企业要见利思义、义利兼顾,更是强调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要弘义融利、义以生利。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实践中,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不断合理化企业的价值诉求,按照正确义利观的指引,搭建“共享、共商、共建”的价值分配结构,能够改善东道国社会对企业的认知和评价,提高了社会对企业的形象、声誉、影响力的认知水平,从而利于其国际化行动,也减少了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

总之,传统产能合作治理中重利轻义的狭隘功利论,以自我利益为本的利己主义,割裂企业、国家、社会的思维,无法正确认识当今世界格局中的义利关系,也无法为建构健康有序的当代国际产能合作治理做出进一步的贡献。正确义利观提倡政府、企业与社会尊重与优化各自运作规律,通过平等互动释放各自积极价值创造潜能,既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践行,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对矫正传统国际产能合作治理中由市场自发治理、政府主导性治理和社会监督调节性治理的碎片化所带来的问题和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三、正确义利观理念引导下的“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

以正确义利观理念指引“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不仅决定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合法性,而且还决定了它发展的可持续性,成为中国跨国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支撑。把正确义利观这一理念落实到“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实践中,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既需要全面把握正确义利观在产能合作下的具体表现形式,又需要探索符合正确义利观理念的“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让更多的国家认同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提高中国的“软实力”。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中,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的模式可分为主动实践和被动(或强制)实践;在考虑政府发挥引导、监管、协调作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中三种互补的治理形式:便利型、监管型和分配型治理。

3.1便利型治理

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企业是主要参与者,因此基于市场原则(平等交换)的经济合作仍是国际产能合作的主要原则。在产能合作中,带动力强的中国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升级,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产业布局、转移先进产能,积极寻找与沿线国家产业合作切合点,通过发挥比较优势形成自生能力,帮助沿线经济体实现产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中国跨国企业在沿线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以自愿的方式参与合作,寻求利用商业资源来补充服务自身业务的发展。据《中央企业海外社会责任蓝皮书(2019)》显示,65%的中央企业把培训作为促进当地产业发展的助推剂,82%的央企投身当地社区的文化建设,与当地社区进行共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不仅多维度构建企业海外品牌形象,获得了提升自身生产力并扩大市场的机会,而且为东道国企业和当地社会创造共享价值,树立优秀国家形象和企业形象,提高了自身的合法性。

在企业能够主动实践正确义利观的情形下,政府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可采用便利型治理,在国家层面则可对企业提供一些便利条件和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国家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通过便利性治理所带来的包容性、凝聚力和多样性,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竞争优势,良好社会评价、品牌价值和凝聚力的能力,以实现企业、社会和国家多赢的局面。近年来,不断扩展的产能合作治理使国际社会的关注度已经从单个生产商延伸到整个供应链、产业链,一些议题也扩展到广泛的社会领域,让参与沿线产能合作的中国企业很难跟上节奏。由于部分中国企业在进入沿线市场时,对于当地文化、利益群体以及社区诉求缺乏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能合作治理的绩效。便利性治理的目标不是参与或推动更广泛的产能合作治理议程,也不是强迫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而是通过经济激励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具体和紧迫的社会问题。

对于可能缺乏必要的资源、专业知识和社会合法性或权力的企业,单靠企业可能没有能力解决“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的系统性问题或发展需要,因此需要政府的帮助或介入。国家利用补助政策这一互惠措施适当干预企业履行正确义利观的行为,能够提升企业履行正确义利观的水平。国家利用积极的激励手段,针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的国有企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主导企业,通过金融手段(开发性金融)、财政手段(税收优惠、转移支付)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并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多予少取、只予不取),甚至通过行政手段(组织项目、会谈交流)影响企业的预期和行为。通过构建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引导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过程中把企业的目标与国家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外交手段(政府间的合作协定)规范企业的跨国行为。

激励措施不仅关注企业履行在产能合作中的义务,而且也重视企业自身利益。国家可根据企业披露履行正确义利观的政策、行动方案、正确义利观实践成果以及企业面临的政治风险,作为是否给予企业政府补贴以及补贴力度的重要依据。对承担战略任务和促进公共利益项目的企业,政府需要引导企业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提升公共福祉。对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但承担高水平正确义利观标准的企业,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扶持。便利性治理的政策重点还要为激励企业进一步实践正确义利观创造有利环境,在市场环境下协调促进正确义利观实践,例如,国家可以利用主导企业的权力来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建立信息门户、提供技术援助和组织专业网络,提供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和培训方案,帮助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管理供应链中的社会和环境挑战;建立独立的论坛,将政府、企业和社会聚集在一起解决涉及产能合作治理的问题,满足市场的需求和期望等。

3.2监管型治理

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实践正确义利观,对部分还处于起步阶段的“走出去”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参与产能合作的中国企业面临经济制度的变化,导致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成本加大;加上部分企业缺乏正确义利观意识等因素,导致其在实践正确义利观上仍缺乏积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一些企业基于市场逻辑导向,在产能合作中没有践行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为节约成本采取的排污不达标、劳动合同履约不健全等失责行为,给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伤害。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企业会面临当地社会组织或国际组织施加给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但对于可能缺乏必要的资源、专业知识和社会合法性或权力的企业,单靠企业可能没有能力解决“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中的系统性问题或发展需要,因此需要政府的帮助或介入;另一方面,单独的企业自律或私人治理可能不足以确保企业履责的改善,这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促进和塑造企业行为,采取产能合作的监管型治理模式。

在产能合作的监管型治理模式中,国家可以在较多的领域对企业进行指导或监管,帮助企业克服产能合作中的社会和环境挑战,引导企业践行正确义利观,满足政府、行业和非政府组织的需求和期望。首先,建立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实践正确义利观的监控体系,构筑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框架体系,把实践正确义利观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其次,对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将中央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绩效纳入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形成实践正确义利观的制度环境。再次,提高中央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的“基准”和“门槛”,通过国内母公司对沿线子公司施加影响,提高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实践正确义利观的意识,将当前的实践正确义利观活动转化为未来市场机遇、创新和竞争优势。

国家还可以参与各种规则制定以影响和引导产能合作治理的观点和实践,国家参与是一种“行为的行为”,其作用不在于决定产能合作中的企业应该如何行动,而在于构建企业可能的行动领域,以塑造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行为。相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定或提供参与正确义利观实践的指南或指导方针,加强对企业正确义利观的培训,使企业更便利地了解自己应遵守的规则、条例和国际惯例。例如,2014年9月,中国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敦促境外企业重视在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这反映了中国监管部门希望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实践正确义利观的价值取向。此外,还可依托行业协会、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对企业家正确义利观思想的培训和学习,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牵头组建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开展沿线实践正确义利观专项培训和调研活动,诊断沿线实践正确义利观履责问题并提供建议。

加强宣传,使积极实践正确义利观成为沿线企业产能合作的内生价值取向。鼓励沿线产能合作企业制定实践正确义利观的计划,对秉持正确义利观理念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强宣传和奖励,通过示范效应使更多的企业意识到积极实践正确义利观的必要性。通过政府间的合作,提高中国企业与沿线国家企业的合作倾向和能力,提高中国企业的本地化经营水平。鼓励企业积极与媒体进行交往,以树立更好的实践正确义利观的形象。由政府指导的方式建立统一的实践正确义利观认证和信息披露平台,真实、动态、及时地披露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的典型事件和失责行为,加大对企业见利忘义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企业实践正确义利观的方式由借助道德压力约束逐渐转化为基于理性的自觉行为,在规则制度的约束下获取自身经济利益。

3.3分配型治理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拓展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步伐加快,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批评中国跨国企业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的声音。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批评与中国部分企业海外经营经验不足、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有关,也与某些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迅速发展及其世界影响力的扩大怀有敌意有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主要依靠品牌、服务和技术创新在全球运作不同,目前“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有一部分是从事生产制造、粗加工和资源开发业务的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对不同产业部门的投资存在严重失衡问题,较多的中国企业投资聚集于当地的矿产资源挖掘与开采,招致了其他国家及当地民众的质疑,有时甚至被误解为“新殖民主义”、“自然资源掠夺者”等。加上劳工待遇与权利、环境保护等问题是当前全球社会责任运动最关注的主题,一些中国企业在高风险、高污染、高事故频发行业,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某些竞争对手的恶意宣传与抹黑下,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泛政治化并与国家意识相联系,影响了正确义利观实践的社会效应。

一些沿线国家由于长期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以及国际组织的长期援助和政治影响,往往(被动)选择某些较高标准的产能合作规范和指南作为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而这些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实际发展条件、背景和现实需求,加上宗教、传统等要素直接影响了各国对产能合作治理的理解与认知,沿线国家对于产能合作治理的方式及最终目标往往与我国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实践正确义利观增加了额外的困难与障碍。部分发达国家及非政府组织制定所谓的高标准产能合作治理,在市场逻辑主导下演变为保护自己竞争优势的工具,内嵌了一系列身份歧视、偏见等(如对国有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在东道国承担某些社会职能的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跨国企业有时会被认为是类似于国家或“准政府”行为者,导致东道国赋予企业过度的社会元素,盲目追求企业的社会价值,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往往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并加剧了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质疑,导致企业社会压力不断加大。

正确义利观实践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其中也包括了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管社会对企业的期望是多层次的、变动的、不断扩展的,在产能合作中实践正确义利观的分配型治理中,实践正确义利观不是强迫企业承担过度的“企业办社会”职能或企业为“政府买单”,而是通过适当调整政府、企业、社会分工,解决企业行为脱嵌于政府、社会监管之外,纠正企业的原子化倾向,在追求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增加的同时,最终形成企业、政府与社会螺旋上升式的共同演化。如果企业不顾自身经济利益和生存发展,企业“过度”承担社会责任,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会被太多的责任拖累,被市场竞争淘汰。中国政府和企业需要因地制宜,在紧密结合沿线国家社会需求、经济特点及发展阶段的国别特征基础上,参考国际惯例、指南与规范,指导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能力分别践行不同义务水平的正确义利观。对于一些盈利能力弱,但已合规经营的企业,在面对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制定的过分苛刻或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则不能一味地迎合,企业需要按照自身的能力,履行力所能及的责任,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总之,在产能合作治理中,便利性、监管性和分配性治理的背景大不相同。国家政策对培育企业正确义利观产生重大影响,分配性政策涉及分配结果,其重点限制和减轻市场、社会不平影响,便利性和监管性治理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政策来实现的。在国家有能力通过监管约束企业,并通过便利措施提供政策优惠的情况下,这类政策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治理中,通过这些政策促进或限制企业的活动,达到履行正确义利观的目的。

四、结语

“一带一路”建设聚焦发展问题,通过开展产能合作让沿线各国分享中国的发展机遇。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大国战略博弈、地缘政治竞争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一些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存在认知赤字、误读误判,阻碍了一些“一带一路”产能合作项目的推进。当前“一带一路”下的国际产能合作较多依靠政府间合作机制来推动,尤其是基于国家间良好的政治及经贸关系为前提。正确义利观实践意味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主体针对产能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公共问题进行互动协商,其实践效果有赖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力与协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国家与企业的独特融合,随着中方企业的大规模走出去,这些企业文化或“软实力”层面上的考量越来越具有经营管理或“硬实力”层面上的重要性。以正确义利观为原则开展“一带一路”产能合作及其治理,强调义利统一、义利并重和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等特点,既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规范企业在产能合作中的行为和价值取向,也为建构新型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了价值基础和伦理指南。

正确义利观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中国智慧的新倡议,在国际社会的扩散必然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在科学认识和把握义利关系的基础上实践正确义利观,能够在道义上为世界树立标准和典范,为国家聚拢软实力,对中国在新时期推进高质量“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让正确义利观成为世界共识,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抓手和价值追求,这要求中国企业、政府在参与产能合作及其治理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义利兼顾、实现义利统一;“走出去”企业要身体力行,减少失责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围绕正确义利观凝聚价值共识,既要把正确义利观的精神要义融于各大工程、大项目的产能合作执行过程中,让沿线各国人民能够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也要将其融入贯彻到“民心相通”工作中,增进沿线各国人民对正确义利观的认同与共识,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民意基础。

(作者张中元,男,山东莒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全球价值链、“一带一路”。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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