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玉:反制美国“长臂管辖”之道——基于法国重塑经济主权的视角
2020年10月17日  |  来源:欧洲研究  |  阅读量:13472

的第三国企业开放。2019年11月,比利时、丹麦、芬兰、挪威、荷兰和瑞典六国加入INSTEX机制。2020年3月31日,法国和德国外交部确认INSTEX机制成功与伊朗完成首笔交易,实现一批医疗物资从欧盟出口至伊朗。


(三)推进一体化建设,重塑多边主义

“打铁还需自身硬”,与美国竞争的前提是以实力为基础的,欧盟也清醒地认识到实力的增强有助于对抗美国霸权主义。法国国民议会在《重建法国和欧洲主权、保护我们的企业反制域外管辖的法律和措施》报告中建议推进欧洲一体化建设,塑造欧盟核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

首先,建议成员国团结一致,进行外交交涉。特别是法国和德国,希望以欧洲安全利益和人道主义为由,动用外交手段向美国提出豁免请求,敦促其豁免部分欧洲企业在制裁国家的经济活动。同时,扩大许可证范围,确保欧洲医药、卫生、汽车及能源等领域免于“次级制裁”。其次,建议强化欧盟机构功能,在美国制裁国家经营的欧洲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时,可以向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lnvestment Bank, EIB)求助。欧洲投资银行将在欧盟预算担保框架内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增强欧洲在制裁国家的投资能力。最后,建议重塑多边主义。

报告认为,“长臂管辖”构成了对自由贸易的限制、对最惠国条款的挑战以及对自由民主的侵害,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鉴于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组织在反制美国“长臂管辖”上的脆弱性,欧盟应积极在世界范围内重新树立“协商、协议和沟通”的多边主义。同时,欧盟及成员国要具有捍卫欧洲外交和经济主权的政治意识,发挥G20和G7等多边机制的作用,主导相关议题设置,对抗美国单边主义行径,捍卫多边主义。

六 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

鉴于反制美国“长臂管辖”的紧迫性,同时囿于欧盟层面反制措施的低效率,近年来,法国以丰富国内立法和反制工具为抓手,推出了一系列反制美国“长臂管辖”的“组合拳”,抵御与模仿两种路径“双管齐下”:一方面增强了反制“长臂管辖”的能力,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对捍卫经济主权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丰富了域外管辖工具,模仿“长臂管辖”的进攻性日益突显。

(一)完善反腐败法案

鉴于法国企业屡屡遭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重创,因此建立预防腐败机制、加强审判主动权、形成对美“防火墙”成为法国保障企业利益、捍卫经济主权的核心目标。2016年11月8日,法国国民议会以308张赞成票(反对票为171张)通过了《透明、反腐斗争及经济生活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萨潘II”法案),并于2016年12月8日由法国宪法委员会正式通过。“萨潘II”法案由增强透明度、更好地打击腐败以及使经济生活现代化三个部分组成,是近年来法国推出的主要经济法律,特别是在打击跨国腐败方面将本国立法提高到国际标准水平,从而建立了抗衡美国相关域外法权的工具。

在增强透明度方面,“萨潘II”法案增加了举报人保护条款,给予举报人更高的保护地位。一是为所有举报人建立了共同权利基础,无论举报的范围和内容如何,保护举报人免遭报复风险;二是明确当举报人在法律规定条件下披露了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军事、安全等机密时,可免于刑事处罚;三是建立信息收集系统,以确保举报人的匿名性。法案禁止对举报人采取任何制裁、歧视或不利措施。司法部门负担举报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所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提供由于信息披露而遭遇严重财务困难的经济援助。

在更好地打击腐败方面,该法案在建立预防腐败机制的同时,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第一,建立国家反腐败局(Agence française anticorruption, AFA)。

该机构取代了原中央预防腐败局,在职能上独立于司法和经济与财政部,员工总人数约为70人,负责人由总统直接任命,任期六年且不可延期。其主要职能为:(1)参与行政协调,收集并公开腐败行为、内部交易、非法获利及挪用公款等相关信息,为预防和调查腐败提供支持;(2)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对大型企业进行督查,落实企业具体反腐措施;(3)提高企业透明度,规定企业必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分析和评估所在行业以及业务所在地区的腐败风险、评估客户及供应商面临的腐败风险状况、建立内控或外部审查机制以保证腐败事实无法被掩盖;(4)预防公职人员腐败,规定公职人员腐败除将受到法律追究外,还将受到失去“被选举资格”等惩处措施;(5)确保遵守第68-678号“阻断法”,禁止一切在法国成立的企业或个人向外国传播可能会影响本国的主权、安全、基本经济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文件或信息。

第二,提高企业合规要求。

“萨潘II”法案要求雇用超过500名员工的企业,或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总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集团,或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欧元的法国企业必须制定合规计划,以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按照法案第17条第2款规定,合规计划必须包括以下要素:(1)企业行为准则,定义和说明应避免的行为;(2)受理和调查举报人投诉的程序;(3)评估机制,以识别和分析腐败风险并确定优先级;(4)对客户、供应商和第三方的完整性审查;(5)内部和外部会计控制,以确保公司有完善的财务记录;(6)对员工和经理人的合规培训;(7)威慑性制裁政策,包括对被发现从事不当行为的人员采取纪律处分。2019年12月18日,国家反腐败局根据“萨潘II”法案要求公布《合规指引》(Guide Pratique Anticorruption)。该指引指出,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合规系统,建议企业任命一名合规官(Responsable de la Fonction Conformité)并为其及合规团队提供充足的资源。合规官的职责并不仅限于反腐败,还应该扩展到反洗钱、内部交易等领域;同时建议合规官参与企业决策、确保合规资源的充足性、设立赔偿责任制度等具体措施,致力于帮助企业建立合乎要求的合规制度。尽管指引的内容大多是建议性的,但是企业对该指引的遵循程度将影响执法机构对该公司检查时的评分。《合规指引》强调了企业反腐败合规计划的重要性和战略性,“萨潘II”法案涵盖的每家企业都应确保有能力识别和控制潜在违规风险,尤其是在竞争加剧和标准更加复杂的情况下。

第三,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公约(Convention Judiciaire d’Intérêt Public, CJIP)。

“萨潘II”法案第22条建立了一种认罪和解程序,规定涉嫌内部交易、洗钱或腐败行为的企业可在调查阶段或案件正式审理前,与公共检察官或法官达成公约,免于提起公诉,公约也将在国家反腐局网站上公布。在此程序框架下,企业承认犯罪事实并向财政部支付罚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罚款额在企业年营业额30%以下或与指控所产生的收益成比例。与此同时,企业还必须在国家反腐败局的监督下,三年之内建立或完善公司合规制度。此外,法国继续扩展公共利益司法公约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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