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国际法律问题
2017年10月30日  |  来源: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  |  阅读量:9329

内容简介:“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战略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2013 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五通”内容。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其中政策沟通是重中之重,政策沟通是先导,需要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常态化。“一带一路”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本课题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到的国际法理念的创新,主要国际法领域制度建设的要点。 

        随着中国主导“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经济实力得到提升的中国在国际法规则话语权上大大加强。短短数年间,“一带一路”建设已经带来了某种国际法格局的变化,开始冲击自冷战结束以来美欧主导的国际法规则的现状。“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超越了提高国际法规则话语权的诉求,而是朝着“一带一路”建设本身构成新的国际法规则组成部分方向发展。

        “一带一路”建设要用国际法加以规范,在现阶段至少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国际条约,适用国际条约法的一般原理和各种具体制度。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行,将是一个从外交和政治上基于信赖的合作关系,变为一个国际法规则约束下基于规则的合作关系。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国际法各个部门介入“一带一路”建设,将会使其更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执行力,并可依国际法规则的法律强制性,防止出现制度上的后退,巩固“一带一路”建设的阶段成果,达成“一带一路”建设深度合作的最终目的。
        “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规则首先体现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一带一路”正在催生出一个巨大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通过“一带一路”建设而构成某种连带的国际经济关系,也会形成某种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体系,某些是对现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借用,某些则是因“一带一路”建设实践的创新。所有这些都是足以改变国际经济法现状。“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充分运用现有的国际贸易法各项制度,但也会带来国际贸易法某些领域的发展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一带一路”海关国际法律合作带来的通关便利化的法律措施方面和国际货物运输法中的陆路货物运输法的创新。“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投资将会占较大成分,这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充分运用现成法律机制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改变了僵化的国际金融法规则。中国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创建与“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互补关系,这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外第一次出现了非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规模国际金融组织,从而改变战后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主导的国际金融法格局,改写国际金融法律规则。
        “一带一路”建设必须要依靠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才能实现。这样的国际合作如果没有用国际法保障就是脆弱的。没有签订国际协定,没有用国际法义务约束“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参与各方,一旦有关国家政局变动,就会给各种合作项目带来风险,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带一路”建设的未来发展的理想状态是形成某些区域性组织,可以借用“一带一路”沿线的各种区域性组织机制,也可以根据“一带一路”合作的各种专业领域建立功能性国际组织。 “一带一路”建设虽然目前只是处于双边合作、双边协议阶段,但从国际法上看,其未来 发展的方向应该是确定的,那就是区域组织化和国际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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