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合作组织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可行性
(1)上海合作组织与“一带一路”在合作理念、合作主体、合作地域、合作功能、合作原则以及合作宗旨等方面高度契合,二者都是中国为世界提供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国际公共产品。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以及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一带一路”的目的是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两者殊途同归,可以相互借力,融合发展。
(2)上海合作组织拥有相对坚实的法律基础、完备的组织架构以及日趋完善的多层次合作制度和平台,可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制度、平台和有利的地区环境。《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规定和实施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和平与稳定的地区环境。
(3)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以来在安全、经济、 人文等领域开展了丰富的合作实践活动,积累了宝贵的合作经验,可以为“一带一路”提供稳固的合作基础、有利的合作条件以及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前者的合作实践为后者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铺垫。上海合作组织的安全合作机制及功能可以一定程度上补齐“一带一路”安全合作的短板。“一带一路”在“五通”领域的合作与上海合作组织的经济、政治和人文合作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促进合作走深走实。
(4)扩容后的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为“一带一路”提供的支撑作用将更加显著。自2017年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大家庭的规模不断扩大。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陆续同独联体、东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建立了伙伴关系。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不断扩容,其拥有的资源、市场规模、经济潜力都将得到大幅提升,并与“一带一路”在地域上呈现更大范围的重合,可以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依托上海合作组织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局限性
(1)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立场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多数成员国都积极响应,与中国陆续签署了双边政府间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印度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唯一没有就共建“一带一路”与中国签署合作文件的国家。俄罗斯也未与中国签署双边政府间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而是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俄罗斯还提出构建大欧亚伙伴关系,以对冲“一带一路”的影响。
(2)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多边经济合作发展缓慢。“一带一路”主要的合作方向是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而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相对较弱,能够为“一带一路”提供的支持仍很有限。上海合作组织的经济合作起步相对较晚,经济合作过程不如安全合作顺利,制度化水平也不如安全合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经济合作的特点是双边为主,多边为辅,政府引导,项目先行。上海合作组织在多边经济合作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尚未建立统一的融资机构和多边结算体系。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促进贸易便利化、建立自贸区、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能源俱乐部等问题长期停留在探讨阶段。
(3)上海合作组织缺乏协调成员国矛盾冲突的机制以及安全力量,行动能力较弱。相对于国际安全合作组织和国家间同盟,上海合作组织对于成员国的约束力不强,安全合作的深度也很有限,主要聚焦于打击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尚未深入到成员国安全事务内部。而且,即便是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成员国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离主义的概念和认定尚存在分歧,尚未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组织清单,显然不利于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反恐行动。
(4)上海合作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始终存在决策效率不够高、协调行动力较弱、危机应对能力欠缺、定位不清、功能不足、论坛化等问题。随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数量的增长,成员国彼此之间在观念、文化、制度、发展模式和利益诉求等方面的差异随之增大,加上外部力量的渗透和干预,成员国在认知、政策和行动上达成一致愈加困难,上海合作组织的决策效率很可能将进一步下降。
三、依托上海合作组织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1)充分借鉴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依托其搭建的平台,弘扬“一带一路”的先进理念,落实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有效提升共建国家对于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政治互信、互利合作、平等相待、开放包容、公平正义是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彰显了“上海精神”,是上海合作组织的宝贵财富,对于推动组织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有必要借鉴上海合作组织的经验,通过其提供的机制和平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
(2)与共建国家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建立专题性信息共享体系,使共建国家及时了解“一带一路”的进展和成果以及各自的制度和规范,促进彼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对接。
“一带一路”项目走出国门后立即遇到与合作方所在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项目难以落地,即使在落地后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有必要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加强成员国之间关于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沟通与协调,互学互鉴,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制度性合作,争取早日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互认互通,为促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做好铺垫。
(3)促进上海合作组织与“一带一路”融合发展,将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之间的“五通”合作打造成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一是将“一带一路”的“五通”纳入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议程,吸引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平台举办的活动,有效统筹上海合作组织与“一带一路”的资金、资源、技术、基础设施、产业和市场,促进彼此融合发展,确保供应链、产业链安全。二是在继续探索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或发展基金的同时,响应成员国的融资需求,推动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三是响应成员国关于加强能源安全、粮食安全、金融稳定的诉求,研究建立能源共同体和粮食共同体,帮助成员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扩大本币互换的规模,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业务。四是鉴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经济普遍增速下降,宜重点推动满足民生迫切需求同时具有贸易投资发展潜力的“小而美”项目。五是继续推动成员国相互之间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简化海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加强海关、质检等领域人员培训,推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自贸区建设。六是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合作,尽快制定《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实施细则和落实《TIR公约》,以缩短口岸通关时间。尽快启动中吉乌铁路项目,并尽可能减少南北方案和东西方案的竞争性。七是加快在数字经济、绿色能源、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合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成员国工业化的水平。
(4)不断提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安全合作水平,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是加快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进程,建立相关投资保障机制,并使其法律化,以抵御投资风险;二是建立上海合作组织与“一带一路”的安全协作机制,使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安全力量和安全机制能够为“一带一路”项目保驾护航;三是提升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的权限,增强组织维护地区稳定与安全的能力;四是发挥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的作用,更多介入阿富汗问题,为阿富汗争取更多的人道主义援助,促进阿富汗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尽可能避免阿富汗内部安全威胁外溢;五是建立协调成员国之间分歧与矛盾以及多边协作应对突发危机的机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团结,避免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扩大化;六是继续对外部势力干涉、非传统安全威胁、资源和边界争端、网络安全、气候变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问题保持高度关注和警惕,创新安全合作方式,提升安全合作水平。
(5)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的人文合作机制,打造“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际合作平台和服务体系。
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 “上海合作组织民间外交中心” “上海合作组织友好合作中心”等民间交流机制举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和环保等主题交流活动,挖掘合作潜力,促进民心相通,带动和促进“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共同体、安全共同体、人文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研究机构的合作机制打造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国情和投资信息数据库,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智库联盟和跨学科国际投资贸易咨询服务团队,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学院和上海合作组织农业交流培训示范基地,为“一带一路”培养和储备国际化专业人才。利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开展人文交流和招商引资活动,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提供交流和合作机会。
(赵会荣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