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丰:国际秩序的定义与类型化辨析
2022年04月22日  |  来源: 清华会讲  |  阅读量:13909

国际秩序及其转型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学术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围绕美国霸权秩序终结的可能性以及中国崛起会在多大程度上重塑国际秩序的争论尤为激烈。不过,在学术话语中,研究者们对如何界定国际秩序这个基本概念并没有确切共识。而在政策话语中,关于当今国际秩序的不同叙事也成为主要大国竞争的焦点。比如,美国主张维持其主导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中国则强调“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我们有必要厘清国际秩序这个关键概念的定义和类型化问题。

01既有定义及其问题

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赫德利·布尔系统研究了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秩序的形成和维持问题,其关于国际秩序的定义也被广为引用。布尔认为,国际秩序是指国际行为的模式或倾向,维系着国家间社会的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约翰·伊肯伯里探讨了重大体系性战争之后获胜国家集团如何重建秩序,在他看来,秩序是对国家间关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安排,表现为一些基本的规则、原则和制度。亨利·基辛格强调了秩序的两个要素:一是共同接受的规则,限定了可以被允许的行为;二是有助于维持规则的力量对比,在规则被打破时强行施加约束。阎学通认为,国际秩序是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状态,包括国际主流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安排三个构成要素。唐世平将秩序定义为一个社会系统内的可预测性的程度,因为社会行为体的行为、社会交往以及社会结果都受到一定的调控。

在最近的一些研究中,研究者们不再关注整体的国际秩序,而是倾向于对秩序的不同领域和范围进行分类。贺凯和冯惠云将秩序分为基于规范、基于权力、基于规则三个层次,同时区分了安全、政治和经济三个领域,由此产生了九个维度。在最近一项评估中国与国际秩序关系的研究中,江忆恩区分了建构性秩序、军事秩序、政治发展秩序、社会发展秩序、国际贸易秩序、国际金融和货币秩序、环境秩序以及国际信息秩序八个维度。还有一些研究探讨了核安全、水资源等更具体议题领域的秩序。

这些关于秩序定义和分类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澄清的问题。第一,秩序是否具有价值偏好,即秩序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国际社会的运行会存在正义、进步、和平等“好的”结果?第二,在一个有限范围的社会体系中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秩序,还是有多种多样的复合秩序?第三,秩序与规则、制度之间的关系。秩序的维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则和制度?秩序中的规则和制度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又发挥着怎样的功能?

澄清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对秩序进行定义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秩序是一个中性概念。秩序的存在只代表社会体系中是有管理和安排的,但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正义标准,或者预示着“好的”结果。价值判断具有高度主观性和相对性。在不同观察者眼中,秩序本身是可以进行善恶区分的。甚至对于秩序中的某些行为者而言,秩序对它们意味着被压迫和不公平。一个运行良好的秩序可以减少体系中主要大国之间的暴力水平,但可能为它们对弱小民族和国家动用武力提供更大的机会。第二,秩序是一个体系层次的整体性概念,它是特定范围的社会体系所具有的特征。作为社会体系的整体并不等于各个功能领域的局部简单相加,因此认为不同议题领域存在独立秩序的观点犯了简化主义的错误。无论是政治、安全、经济等较为宽泛的领域,还是军控、金融、贸易、环境等更为具体的领域,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规则和制度,这只是整个体系有秩序的表现,而不意味着这些领域存在着独立于社会体系之外的秩序。在探讨秩序的有无、形态和强弱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所探讨的社会体系(以及覆盖的社会行为体)的范围,而不是区分不同议题领域。第三,秩序是一个一般性概念,基本的定义维度应该具有跨越时空背景的共通性。从时间维度看,近代以来形成的民族国家体系之中经历了多次的秩序建立、破坏和重建的过程,因此对秩序的理解应该既适用于今天的国际体系,也能适用于历史上的国际体系。从空间维度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体系的范围才逐渐扩展到全球,但各个地区体系仍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意味着,我们对秩序的定义应该是最小化的,即保留秩序确立和运行所需的最基本因素,避免增加过多的非必要因素。

02国际秩序的定义

根据中性、整体性和一般性三项原则,本文将国际秩序定义为,国际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者对彼此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交往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管理和约束,从而达成的或默契或明确的安排。这个定义是最小化的,只涉及秩序运行所需的最基本内容:秩序所覆盖的行为者,秩序的基本功能,以及秩序的表现形式。

秩序所覆盖的行为者相对容易理解。国际秩序是由国际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国所建立的。不过,秩序一旦建立,它所覆盖的范围就包括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欧洲国际体系中,获得英国、法国等欧洲主要国家外交承认的国家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体系中,联合国成员国身份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标准。

秩序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行为者的行为和互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管理和约束。其中,有三个核心功能。第一个功能,也是任何社会秩序的基础,是认定社会行为者的角色。在秩序中,存在着主导者和从属者、局内人和局外人、胜利者和失败者等不同角色。秩序的首要功能是区分一个社会中不同行为者的地位。这种认定的主要根据是缔造秩序之时不同国家的实力对比以及胜负关系。历史上,秩序总是通过大国间的体系性战争以及战后安排得以重建。每次大战胜利之后,获胜大国自然而然会成为主导者,获胜集团的成员则会成为秩序中的受益者。第二个功能是利益分配,对主要行为者获得的重要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对实现利益的方式加以约束。利益分配的维度是绝大多数学者在定义秩序时所忽视的,但它应该被视为秩序的核心功能。实际上,历史上的秩序安排主要是获胜大国及其集团在战后所作的利益分赃。在一个有秩序的国际体系中,尽管各国都迫求自身利益,但它们在追求何种利益、实现多少利益以及通过哪些手段实现利益等问题上都受到来自国际体系的外在约束。第三个功能是对行为者施加不同程度的约束。秩序鼓励成员国遵守一些特定的行为规范,如主权规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秩序存在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主导者及其追随者可以对不遵从秩序的国家进行惩罚,让违背秩序的国家付出代价。比如,在核不扩散机制下,寻求获得核武器的国家会遭受孤立和制裁。不过,国际秩序中的惩罚机制建立在主导国和其他成员采取一致和强有力的行动基础之上,往往程度较弱,并且总是存在着选择性漏洞。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面临的约束是软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再弱小的国家也有动力违背秩序中的约束,强国就更是如此。

秩序表现为或默契或明确的安排。在最低层次上,秩序的建立可能仅仅需要大国之间通过协商与谈判达成默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体系中,大国经常通过秘密外交和国际会议的方式达成重大利益调整,由此颠覆或重建秩序。在较高层次上,秩序会以成文的国际法、共同约定的国际规则和正式的国际制度等方式呈现。

03国际秩序的形态

人们普遍认为,冷战后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正处在转型之中。秩序转型实际上是指秩序从一种形态演变为另一种形态。在此,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如何对秩序的形态进行分类。只有建立合理的分类标准,我们才能在具体的时空情境下对秩序的具体形态进行观察和比较,也才能厘清秩序转型的方向。

现有的秩序分类主要依据国际体系的结构和规则化水平。比如,伊肯伯里(G. John I Kenberry)在《大战胜利之后:制度、战略约束与战后秩序重建》一书中区分了均势秩序、霸权秩序和法治秩序三种类型。从管理原则和一体化程度两个维度出发,阿查亚(Amitar Acharya)区分了霸权秩序、协调/共主秩序、共同体秩序和协商秩序。孙学峰和黄宇兴确定了地区规则程度高低和是否存在单一力量中心两个指标,形成了霸权秩序、均势秩序、朝贡秩序和共同体秩序四种组合。

本文从两个标准来划分秩序类型:一是权力结构,二是利益调整方式。权力结构的标准相对容易理解,因为秩序是由国际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建立和维持的,主导国数量对秩序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霸权秩序只可能存在于单极体系之下,而均势秩序只会存在于两极或多极体系之下。

不过,在特定权力结构下,主导国之间以及主导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如何互动,特别是如何对利益进行调整,也会影响秩序的形态。在单极体系下,实力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如何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管理利益分歧的手段,以及对其他国家战略自主性的容忍程度,将决定具体的秩序类型。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各自领导的局部体系之中,两个国家对待从属国的方式有着巨大差异。苏联倾向于使用强制手段,美国总体上采取协调方式。我们可以用帝国和霸权来区分这两种局部秩序。类似地,在两极和多极体系下,主导国既可能在彼此牵制中形成利益均衡,也可能展开紧密协调,由此区分均势秩序和协调秩序。

除了强制和协调,还存在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即国家间关系完全根据国际法和规则进行调整,而不是依靠占据权力优势的国家之间的牵制或共治。这种理想类型被其他研究者称为法治秩序或共同体秩序,但在国际关系中很难成为现实,因为这意味着国家间关系的调整完全按照国内政治的方式进行。即使欧盟国家间关系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体秩序,特别是在政治和安全领域仍主要适用权力逻辑。

如表1所示,根据权力结构和利益调整方式两个维度的组合,我们最终可以确定七种秩序类型:帝国秩序、霸权秩序、两极均势秩序、两极协调秩序、多极均势秩序、多极协调秩序以及共同体秩序。与上文提到的分类相比,我们的分类在单极结构下增加了帝国秩序,在两极和多极结构下增加了协调秩序。这个分类标准既有助于我们分析整个国际体系的秩序演进,也可以用来考察不同地区体系的秩序形态。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围绕秩序定义和分类标准问题的争论,而是强调一些被既有研究所忽视、但对于理解秩序而言至关重要的要素。只有澄清概念纷争,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础,秩序存续和瓦解的条件,以及秩序转型的范围和方向。

(本文作者为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刘丰。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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