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振春 王澜:微信禁令何以在美国被叫停
2020年12月01日  |  来源:《世界知识》2020年第22期  |  阅读量:3037

2020年8月6日,特朗普总统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发布行政命令,将在45天后禁止任何美国个人或实体与TikTok(抖音海外版)、微信及其中国母公司进行任何交易,该行政令将于9月20日午夜生效。这一禁令实际造成了在美国境内中国手机应用软件微信被全面禁封的效果,给美国使用微信的民众造成实质损害。为维护美国微信用户权益,数名华裔律师发起成立“美国微信用户联合会”(简称“美微联”),连同其他团体和个人在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共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阻止相关行政命令的实施。9月17日,加利福尼亚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美微联”起诉联邦政府的案件。9月20日,该法院劳雷尔·比勒法官颁布临时禁令,叫停微信禁令,司法部于是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司法部上诉,维持了原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肆意挥舞“国家安全”大棒

2017年12月18日,特朗普政府发布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为“战略竞争对手”,是企图“侵蚀美国国家安全和繁荣的修正主义国家”。特朗普政府上台后,持续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对中国进行无理打压。然而,无论是1947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还是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抑或是2001年的《美国爱国者法案》,这些重要法律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不厌其烦地提及“国家安全”这一术语,但是从未对“国家安全”下过清晰的定义。因此,这就造成了“美国国家安全”是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局面!为了遏制中国崛起,特朗普政府基于“美国优先”的霸权主义思维,肆意挥舞“国家安全”大棒,在经济领域利用关税为武器,对中国展开贸易战;在高科技领域强推与中国“脱钩”,打压中国高科技产业,维护美国的绝对利益。

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概念,不仅冲击了现有的国际秩序和信任,损害了美国国家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美国公民的个人权益。正如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比勒法官所言,特朗普政府的微信禁令一旦实施,美国的消费者将无法下载或更新微信应用程序,目前的用户也将难以正常使用微信,以及无法使用微信进行货币支付。微信禁令不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而且超越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予政府的合法权限。比勒法官认为,联邦政府“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微信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遂叫停了微信禁令。司法部不服,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联邦政府并未在上诉裁决作出前证明国家安全受到了“迫在眉睫、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维持了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客观地说,在微信案件上,上述两个法院秉持了应有的司法公正,并没有在所谓“国家安全”面前唯唯诺诺表现出无原则的“司法尊重”。

国家安全与“司法尊重”

国家安全利益重大,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美国法院格外“司法尊重”行政分支,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由于国家安全事务纷繁复杂且需要及时高效应对,国会把国家安全处置权委托给了行政分支,再加上国会从未对国家安全下过清晰的定义,导致行政分支在国家安全话语中享有绝对话语权。某件事物是否属于国家安全范畴成为行政部门的专业判断问题,而非司法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一般谨小慎微,表现出适度的“司法尊重”。司法尊重原则成为美国行政法领域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专业范围内所作的判断,而不应轻易地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除非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由于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能力不足,缺乏国家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导致法院“由衷”地尊重行政分支的判断。

其次,由于国家安全案件往往涉及国家机密原则,法院不去触碰相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做出有利于行政分支的判决,这也是某种形式的“司法尊重”。195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雷诺德案”(United States v. Reynolds)中裁定:在国家安全领域,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机密特权”。国家机密特权实施的后果之一就是政府只要宣誓声明案件诉讼可能披露敏感信息危及国家安全,法院基于政府的宣誓证词可以将案件的有关证据排斥在案件诉讼之外或者对案件不予管辖,这也让法院不得不对行政分支“司法尊重”。

三是国家安全往往涉及“政治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谨慎行事,避免卷入其中。政治问题理论认为:对于某些应当由代表民意的政治机关决定的政治问题,不能由司法裁决,因此,政治问题理论往往涉及案件的可诉性问题。1962年,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就曾在“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 Carr)警告联邦最高法院不应踏入“政治棘丛”。现如今政治问题理论早已渗透到外交事务和国际关系中,随着“国家安全”的扩张和国家面临不同风险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政治问题”变得非常普遍。很多法院越来越多基于现实因素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对国家安全方面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以及进行审查的后果如何。因此,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司法机关需要自保与超然,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尊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政治纷争。

“国家安全国家”反噬个人基本权利

1947年美国通过《国家安全法》,标志着美国构建“国家安全国家”(National Security State)的开始,“国家安全国家”成为美国一种全新的现代国家形态。虽然“国家安全国家”是冷战时期形成的概念,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依旧追求“国家安全至上”,打压竞争对手,不断强化“国家安全国家”理念。“国家安全国家”恣意扩张的过程就是“向政府和公共部门以外的私人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权力渗透过程,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建立广泛的连接纽带,以达成更大程度的嵌入性的过程”, 但是这一过程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安全国家”反噬个人基本权利。美国历史上发生了多起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惜牺牲个人基本权利的事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战争歇斯底里症的驱使下,罗斯福总统为了维护所谓的“国家安全”,颁布行政命令,迫使11万日裔美国人离开家园、被关入拘留营,从而引起宪法纠纷,这就是“是松丰三郎诉美国政府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的由来。而联邦最高法院竟然置日裔美国人的基本权利而不顾,高举“国家安全利益至上”大旗,支持了罗斯福总统的决定。对此案有失公允的判决,也被视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上最大的耻辱之一。

国家安全固然重要,关乎联邦政府最高利益,但是这不能成为滥用国家安全的借口。由于联邦政府滥用国家安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很多宪法学者以及大法官的高度关切。例如,在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N.Y.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政府未能证明该报公开发表五角大楼文件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涉及该案的布莱克大法官认为:“国家安全”是模糊的笼统概念,该词范畴不能损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权利,“政府以牺牲公民知情权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9.11事件之后,小布什政府以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为名,逮捕了一些美国公民,引起了宪法纠纷。2004年,奥康纳大法官在“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Hamdi v. Rumsfeld)中表示了担忧:“反恐战争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它固然至关重要,但国家安全却是广泛和可扩展的。”她反问到:如果没有基本的正当程序,政府是否可以无限期地拘留美国公民?同理,特朗普政府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未经正当程序,用行政命令任意封禁微信、海外抖音等中国高科技产品,不仅违反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而且这是一种公然的机会主义,只要把中国的高科技产品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那么遏制中国崛起就会堂而皇之地被推到政治议程的首位。如果任由这一事态发展,而美国司法机关又无原则地保持“司法尊重”,那么美国所构建的“国家安全国家”不仅将危害美国公民个人自由与安全,而且也会危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与国际秩序

(江振春,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澜,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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