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建立和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相关政策规定精神,深入实施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与蒙古国全面合作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打造二连浩特-乌兰巴托中蒙经济合作走廊,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关政策
(一)推进二连浩特与扎门乌德中蒙海关联合监管试点,加快实现中蒙海关《载货清单》数据电子化传输。支持二连浩特口岸大通关建设,加快联检联运监管改革,建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加快推进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合作。支持ATA单证册制度实施。
(二)争取国家放宽试验区限制类商品进口管制和许可,增加进口配额。支持试验区申报粮食、肉类、活动物进口指定口岸和汽车整车进口口岸。
(三)争取国家放宽试验区对蒙古国的粮食、石油产品出口限制。简化出口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程序,在试验区内检验检疫合格的动植物产品的,如蒙俄没有注册登记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注册登记证明。
(四)在试验区设立边境旅游异地护照办理中心。启动中蒙俄三国公民团体旅游互免签证业务,允许使用《俄罗斯联邦公民旅游团体确认函》,开通团体旅游通关绿色通道,授权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业务。适应深化中蒙合作的需要,争取放宽“中蒙边境一日游”报备人员办证限制,简化因公出访蒙古国审批程序。
(五)支持试验区加强与蒙俄过境运输合作,推动中蒙俄三国签订公路运输协定。成立试验区外籍车辆管理所,赋予向蒙古国车辆发放中方临时牌照、临时驾驶证权限,实行一车两牌。
二、产业发展政策
(六)按照“两国一区、境内关外、封闭运行、互动发展”模式,加快推进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充分利用欧美赋予蒙古国的“普惠制”政策,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合作水平,积极开拓欧美市场。尽快启动我方一侧建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七)立足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优化试验区产业定位,布局和规模。以水资源为基础,支持试验区进口资源加工转化基地建设,发展农畜产品,木材和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进口资源落地加工业。支持建材、食品、纺织服装、机械组装等出口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列入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总体规划的项目,除明确应由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一律下放试验区审批(核准、备案)。
(八)支持试验区发展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在风光电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加快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
(九)支持试验区国际商贸物流基地建设,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降低土地使用税费,对存放出口果蔬冷库实行优惠电价。扶持进出口物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争取将试验区列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试点。推进中蒙边民互市贸易区尽快开通,争取国家准许第三国商品入区交易,并提高免税额度。支持二连浩特中蒙俄经贸合作洽谈会申报国家级展会。
(十)支持试验区边境贸易发展,建立与口岸贸易额、过货量等综合因素挂钩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对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部分资源性商品给予贴息。
(十一)支持设立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跨境文化旅游合作区,建设国家恐龙地质公园、综合博物馆、驿站博物馆、国门景区,开展重走“茶叶之路”系列活动。与蒙古国共同申报世界级恐龙地质公园,合作发展马术竞技等马文化产业。支持试验区星级饭店创建。
三、财税政策
(十二)2014年至2024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建设,以2014年2亿元为基数,以后年度逐年增加。将上缴的基金收入、资源补偿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集中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试验区口岸、园区、通道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
(十三)2020年以前,对设在试验区内的加工制造类项目,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对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减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自治区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向试验区倾斜,重点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试验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试验区常住人口因素并给予倾斜。对自治区投资安排的公益性项目,视情况适当减免配套资金。
四、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十五)加快二连浩特-集宁铁路双幅电气化改造和二连浩特-锡林浩特、二连浩特-巴音花铁路建设;与蒙古国协商争取建设准轨铁路,推动二连浩特-乌兰巴托-乌兰乌德铁路双幅电气化改造。加快建设二连浩特-张家口高等级公路、二连浩特-锡林浩特一级公路、二连浩特-满都拉口岸边防公路;推动二连浩特-乌兰巴托-恰克图高等级公路、二连浩特-赛音山达重载公路建设。依托欧亚大陆桥节点优势,拓展与锦州、曹妃甸、天津等港口联运业务,打造二连浩特-乌兰巴托中蒙经济合作走廊。
(十六)支持二连浩特国际航空港建设,开通至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等城市航线,对国际航线给予补贴。支持发展航空博览、航空娱乐、飞行员实训等“临空经济”。
(十七)加快推动二连浩特-扎门乌德公路口岸跨境皮带矿产品专用通道建设,制定矿产品跨界带式运输海关监管办法。推动中蒙俄输油、输气管道建设。
(十八)将试验区供水保障纳入自治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对齐哈日格图地下古河道用水统筹管理,积极寻找新的水源地。
五、金融政策
(十九)加大对试验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在试验区的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试验区分支机构适当扩大授信审批权限。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大对试验区项目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在试验区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中蒙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支持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外资、合资银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融资主体。
(二十)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在试验区建立区域性对蒙资金清算中心和中蒙现钞调运中心。逐步简化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积极争取在试验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等跨境融资,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境外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支持试验区重点项目建设。探索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积极推动人民币与图格里克的直接汇率区域挂牌,开展兑换和现钞服务,支持在试验区新设和引进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二十一)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争取在试验区实施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支持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对试验区短期外债使用给予倾斜。积极推动发展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业务,推动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积极争取在试验区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
(二十二)开展双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积极推动中蒙双方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等合作,为对方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资信调查和理赔提供便利。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研究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鼓励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试验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十三)加快发展各类商品期货业务。支持试验区企业开展期货交易,实现套期保值和风险规避。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合作,在试验区建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试验区开展跨境矿业产权交易,组建中蒙矿业金融与贸易服务中心。
六、用地政策
(二十四)根据经批准的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法适时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订。
(二十五)根据年度建设发展需要,在安排土地计划指标时向试验区倾斜并实行计划单列,支持试验区对未利用地进行综合开发。
(二十六)支持将试验区列入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范围。
七、公共服务政策
(二十七)加强试验区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组建二连浩特口岸商务职业学院,办好二连浩特国际学院。安排蒙古国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并逐步增加规模,资助蒙古国学生到试验区中小学和二连浩特国际学院就读,资助蒙古国适龄儿童到试验区幼儿园入园。
(二十八)支持试验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盟市级标准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免费开放予以补贴,支持试验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九)支持试验区蒙中医药和对外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发展,加强蒙中医药学术交流,对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和出口项目给予扶持。
(三十)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统筹推进试验区城市交通、水利、气热、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智能化建筑、建设环保、节水、宜居、宜业、宜游城市。推进“二连浩特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
(三十一)建立城市综合服务管理数字平台,打造“数字二连浩特”。支持试验区出口光缆路由建设,发展面向蒙俄的国际数据中心。
(三十二)加大京津风沙源、退牧还草等工程建设力度,实施天然草原补奖机制,加强试验区天然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和进口资源利用过程中出现放射性污染。
八、人才政策
(三十三)支持试验区培养和引进对蒙政策研究、国际商贸、电子商务、旅游、金融、外语、法律等领域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在编制、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四)对试验区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
(三十五)鼓励区直部门和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试验区挂职或任职,支持试验区选派干部到沿海开放地区挂职锻炼。
(三十六)贯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试验区公务人员工资水平。
九、其他政策
(三十七)将试验区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蒙古国经济发展部“常设协商工作组”会议机制成员单位。
设立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边疆地区和谐稳定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自治区推进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规划编制、政策落实、项目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做好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二连浩特市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试验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全力以赴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201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