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中发〔2014〕14号)中确定的重要政策举措,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根据我区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务实合作
(一)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抓住交通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提升道路通达水平,配套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设备,构建联通内外、安全通畅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实现国际货物运输便利化。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国开行宁夏分行、口岸办等。
2.拓展建立民航全面合作的平台和机制,推动与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的航权开放,扩大航权安排,增加空中航线,加快提升航空基础设施水平。
牵头单位:民航宁夏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商务厅、国开行宁夏分行、口岸办等。
3.巩固和扩大油气运输战略通道,加强与中亚、西亚能源通道建设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D线建设,夯实陆上能源供应安全通道。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4.加强信息化合作,提高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共筑“信息丝绸之路”。研究合作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服务沿线国家的大型国际数据中心。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科技厅、国家安全厅、财政厅、信息化建设办、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二)提升经贸合作水平。
5.优化货物贸易结构,培育贸易新增长点。在巩固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抓住沿线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建立融资保险支持成套设备出口的长效机制,推动大型成套设备向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东欧国家输出。顺应一些沿线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趋势,加快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出口。积极推进能源合作,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能源贸易,扩大油气、矿产品进口。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质监局、能源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保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6.组织企业赴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推动大宗商品直接进口。发挥贸促会等民间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沿线国家工商界的贸易投资合作活动。创新贸易方式,把对外贸易和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带动相关产品出口。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加工生产半成品或成品进口到国内,满足国内需求,实现双方共赢。支持引导企业在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国家及俄罗斯、蒙古等国建设一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办、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质监局、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中国贸促会宁夏分会、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7.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扩大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等特色服务出口,重点培育通信、金融、会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传媒、咨询等现代服务贸易。鼓励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服务贸易企业赴境外投资。积极开展与沿线国家的服务外包合作。支持企业到沿线国家发展新的商业业态,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商贸物流、电子商务、邮政快递、供应链管理向沿线国家拓展业务范围,探索建立“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邮政管理局、中国贸促会宁夏分会、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三)大力拓展产业投资。
8.立足比较优势,瞄准沿线国家市场,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富余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发电及输变电、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子信息、通信等行业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兴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能源局、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中国贸促会宁夏分会、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9.支持轻工纺织、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等行业企业,到劳动力资源丰富、靠近目标市场的沿线国家投资办厂,扩大境外生产经营。引导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企业到资源富集、市场需求大的沿线国家建设生产基地。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宁夏检验检疫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10.推动农业走出去,开展农牧渔业、农机及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深度合作;支持企业回购种植的粮食等农作物,在口岸落地加工;支持企业以仓储物流、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为切入点,在农业资源丰富、合作前景广阔的沿线国家投资。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质监局、银川海关、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11.加强文化产业合作。在丝路文化旅游、中阿合作交流、回族文化产业等领域培育具有显著示范性和产业聚集效应的先导项目,加快实施丝路遗产保护开发、丝路特色文化促进、宁夏丝路品牌传播、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新型生活形态示范、丝绸之路跨省联动等六项工程。借助国家平台,与丝路沿线国家互办文化产品展览展示活动,鼓励回族文化产品、非遗产品、回族保健产品、回族歌舞等走出去。引进丝路沿线国家优秀文化产品来宁展览展销,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中阿文化园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12.鼓励和引导企业到沿线主要资源出口国投资建厂,延伸产业链,提高资源就地加工转化比重。积极引导企业在沿线国家合作建设产业园区,通过产业合作,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产业分工。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林业厅、国资委、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1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丝路沿线国家科技实力较强的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境外的科技资源和人才,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丝路沿线国家设立自主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实现从低增值的加工制造环节向高增值的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环节延伸,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外专局、知识产权局等。
(四)深化能源资源合作。
14.有序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煤炭、电力等能源合作,推进煤制气、煤制油等煤炭加工转化领域合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能源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15.加大境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稳定和扩大境外铝土矿、稀有金属矿等原料来源,提高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发挥产业装备、技术、规模优势,加强上下游领域合作,扩大境外加工规模,建设一批钢铁冶炼、有色金属、油气化工、煤化工等境外生产基地。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能源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国家安全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五)拓宽金融合作领域。
16.深化金融合作,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平台,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走出去,鼓励沿线国家金融机构来宁设立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方面加强合作。加快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发展,加强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国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主权基金等资源,以转贷或担保等方式开拓相关国家市场。发挥多双边基金作用,引导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和沿线国家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办、国家安全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六)密切人文交流合作。
17.扩大相互间留学规模和来宁培训规模,发挥和完善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作用。加强高校间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施人才联合培养计划。在条件适合的国家开办国际学校,开展境外职业教育合作,鼓励有实力的高校走出去办学。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外专局等。
18.加强新闻媒体对外合作,引导主流报刊和广电媒体走出去。与沿线国家互办文化年、艺术节等活动,实施“丝绸之路影视桥工程”和“丝路书香工程”,举办电影节和图书展,开展面向沿线国家的图书和影视精品创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华文化展示、体验并举的综合平台,引导和动员民间力量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交流。通过歌曲、图书、报刊、影视剧、综艺文化节目、动漫、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传承古丝绸之路精神,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加大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博物馆、文物展览、民族文化等方面的技术和人才对外援助力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国家安全厅、商务厅、外专局、文物局等。
19.积极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体育局。
20.加强在沿线国家的旅游宣传推广工作,互办旅游推广活动。在重点旅游城市间增开航线,扩大旅游规模。加强旅游项目合作,整合旅游资源和品牌,与沿线国家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与交流,建立沿线国家旅游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公安厅、发展改革委、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民航宁夏监管局等。
21.强化与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在传染病疫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合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有关国家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在妇幼健康、残疾人康复以及艾滋病、结核等主要传染病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残联。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检验检疫局等。
22.实施“科技伙伴计划”,与沿线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推动沿线国家企业间的创新合作,促进先进实用技术转移。鼓励沿线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宁工作,搭建研究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互联共享平台。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促进科技人员交流,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搭建创新品牌培育平台,引导企业在沿线国家建设研究中心或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沿线国家共建科技园区。加快推进中阿科技园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民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质监局、外专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23.在青年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公共行政管理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等。
24.积极加强与沿线国家在扶贫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自治区工商联。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等。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25.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加强与中亚地区、蒙古在沙尘暴预防和尘源地生态治理、荒漠化监测和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气象局、自治区农科院等。
二、创新开放型体制机制
(一)创新企业走出去方式。
26.深化走出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指导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快转变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企业通过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园区化经营等方式走出去。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上下游产业链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布局,建立研发、生产和营销体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支持企业实行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工程承包与建设运营相结合,探索“资源、工程、融资”捆绑模式,进行跨领域、跨行业项目“打捆”投资,扩大投资影响力,实现综合投资效益最大化。
鼓励企业以建设—运营—移交(BOT)、公私合营(PPP)等方式,开展境外铁路、公路、港口、电信、电力、仓储等基础设施投资。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规范企业走出去经营行为,鼓励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帮助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树立良好形象。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其到境外投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与所在国沟通,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国资委、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民航宁夏监管局、中国贸促会宁夏分会、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二)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27.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比对、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和政策交流。加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中国贸促会宁夏分会等。
28.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扩大投资准入领域,消除投资壁垒,探索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投资准入管理新模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财政厅、农牧厅等。
29.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与沿线国家加强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检验检疫领域合作,方便沿线国家人民友好往来。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外办。
参与单位: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宁夏检验检疫局等。
30.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参与和全方位配合国家重启的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贸区谈判。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银川海关、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检验检疫局。
三、加大对外战略投入
(一)完善财政政策。
31.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现有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持结构,创新运用方式,重点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产业合作区建设和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等战略性优先项目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外办、商务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能源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32.进一步丰富政策性金融手段,鼓励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风险可控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多渠道开辟和增加长期低成本资金来源。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和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在经营范围内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出口信贷、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业务品种,支持企业境外并购、产能转移和劳务输出。
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宁夏证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区内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鼓励金融机构与沿线国家金融机构开展外币贷款转贷业务。
牵头单位: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参与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等。
(三)加强保险保障作用。
34.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与国别风险相关的专项险种,支持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创新配套保险机制,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险和再保险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符合条件的原则下,适当扩大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承保范围,丰富保险产品,合理确定赔付上限并厘定项目保险费率。研究采取更为灵活的融资担保形式,鼓励信贷资金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探索商业保险参与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保险资金在遵循市场原则、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项目,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牵头单位:宁夏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
参与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银监局等。
(四)强化人才支撑。
35.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对人力资源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熟悉当地法律法规的外向型、复合型人才。加强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依托国内外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加大人才双向交流力度,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才特聘、绩效挂钩、股权激励机制,面向海内外招聘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区内规划设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人才到沿线国家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劳务人员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外专局。
参与单位:自治区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资委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对照任务清单,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参与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对重大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