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年07月17日  |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  阅读量:2468

鲁政发〔2017〕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更好适应新时期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引进外资,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提高我省利用外资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拓展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利用外资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积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打造山东对外开放新高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

(二)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鼓励外资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侨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参与制造业强省建设。紧盯欧美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重点对接世界500强企业,鼓励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高山东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相关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抓住国家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有利机遇,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外商投资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林业、市政工程及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拓宽投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5号)有关支持政策。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借助外资搭载的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支撑体系

(六)支持各地制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给予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制定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要确保兑现落实到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财政扶持方式,鼓励跨国公司落户及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技术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资引资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效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全面落实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费降负政策,凡涉企收费项目须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外商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同等适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确保优质高效外资项目用地。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一)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鲁创新创业。依托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政策,对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杰出人才,对其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补助;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侨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全方位招商引资战略

(十二)完善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坚持高层推动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政府要素配置和工作精力向招商引资倾斜。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制定实施《山东省深化与世界500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外资产业转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11〕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列入中原经济区规划的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执行国家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复函》(发改办地区〔2014〕3235号)等政策,向上述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夯实招商引资平台载体。抓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先行先试机遇,推动利用外资合作模式创新。发挥省政府驻外代表处的窗口和渠道作用,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投资促进网络。进一步夯实鲁新经贸理事会等合作平台,内引外联开展投资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提高我省利用台资水平。推广“至诚山东”招商品牌和“好客山东”文旅品牌,积极搭建富有山东特色的投资推广平台。办好香港山东周、鲁台经贸洽谈会和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山东(济南)国际旅游交易会、葡萄酒博览会、蔬菜科技博览会、华商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等投资促进和贸易推广活动。(省商务厅、省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台办、省侨办、省贸促会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突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责主业,通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吸引资本聚集,招商成绩突出的各类开发区可优先扩区、升级。鼓励开发区设立投资促进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利用国际资源提供精准对接服务。积极推进中德生态园、中韩(烟台)产业园、中澳产业园、中印国际创新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完善投资促进机制,配齐配强招商工作力量,创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出访团组支持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不纳入量化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访批次和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鼓励走出去企业将境外获得的资金、技术、资源、营销网络、融资渠道等用于推动山东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返回山东开展直接投资。积极用好侨务资源,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及专业人士、侨商携带合作交流项目来鲁创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侨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利用外资考核通报。健全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把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及增长率纳入全省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强化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实行外资月度通报制度,按照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比和增幅进行排名,每月定期将各市利用外资排名情况在全省通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十九)积极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浓厚氛围。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中国山东外商投资年度报告》。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通关、出入境、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对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友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和“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侨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证照管理等方面和内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依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法规政策一视同仁,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打造公正透明法制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在鲁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变更等理由不予执行。对未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优化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流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可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探索建立省级外商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外商提供政策、咨询、诉求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外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分类: 全球治理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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