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维伟:“一带一路”建设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
2019年05月05日  |  来源:国际研究学部   |  阅读量:3503

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有基础设施、贸易方面的“硬联通”,又有规则制度、金融资金及人文交流层面的“软联通”。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建立以来,在互联互通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未来前景光明。

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成果显著

自2012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16+1合作”机制以来,双方在互联互通领域合作不断发展,成果显著。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2年至今中国企业在巴尔干国家承建了多个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如塞尔维亚“泽蒙—博尔察”大桥、E763高速公路、黑山南北高速公路项目、黑山铁路修复改造项目、马其顿米拉蒂诺维奇—斯蒂普和基切沃—奥赫里德高速公路项目。塞尔维亚、匈牙利和中国于2015年11月达成了共建匈塞铁路协议,目前该项目的塞尔维亚段已开始动工。此外,中国企业还在波兰、波黑、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等国参与能源、通信等领域的合作投资项目,为中东欧地区互联互通提供能源和通信保障。

在贸易运输方面,截至2018年底,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约1.3万列。中欧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中欧陆海快线也在建设中。未来,中国货轮到达希腊比利埃夫斯港之后,经希腊—马其顿—塞尔维亚—匈牙利的铁路将直达中东欧腹地。希腊也在2019年4月正式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

在互联互通的机制对接方面,“16+1合作”机制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了“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物流合作联合会”以及“海关合作联合会”等国家间合作交流机制。通过上述机制,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海关、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铁路管理等方面合作。

在资金融通方面,中国自2012年开始就陆续牵头设立了涉中东欧的金融保障工具,如中国对中东欧国家提供的100亿元专项贷款、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基金、成立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此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通过互设金融机构、签署本币互换、发行债券等合作,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

在人文交流方面,“16+1合作”机制下建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智库交流与合作网络”、“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论坛”和“中国—中东欧青年交流营”等合作机制平台。“中国—中东欧国家政党对话和青年政治家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智库研讨会”等机制性活动成为促进双边政治精英与智库学者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此外,中国在中东欧建立了五个中医中心、三所文化中心,中国与中东欧八个国家签署了互认高等学位的协议;中国公民赴中东欧国家人次增长了五倍多,双向留学生规模翻了一番,双向旅游突破每年百万人次。

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的条件

(一)中东欧既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重要一环,又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保障充分

目前,中东欧16国都已经和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中东欧各国都较为重视的领域。此外,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已建立多年,双边合作机制多样,合作活动频繁。这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战略窗口期”已转变为“战略机遇期”

2012年“16+1合作”建立时,欧盟尚未从欧债危机阴影中摆脱出来,对中东欧国家支持乏力,中东欧亟须寻求新的市场和投资来源地。因此,有学者认为“16+1合作”机制的建立是因为双方有暂时性共同需求的“战略窗口期”。经过六年发展,“16+1合作”各领域合作愈加深入,合作机制日渐成熟,短暂的“战略窗口期”已转变为各方高度期待、互惠共赢的“战略机遇期”。

(三)中国优势能力和资源有利于推动中东欧地区的互联互通建设

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发展与西欧国家相比相对落后,且很多设施老化严重,亟须更新。然而,中东欧国家建设资金短缺,从欧盟获得的资金有限,且使用中要受到严格的监管。相对于欧盟投资的基建项目来说,中国交通基建企业承担大型基建项目的经验较为丰富,基建项目建设效率较高。中国的基建技术、相关的设备原材料以及中方的劳动力具有价格优势,在承接中东欧地区交通基建项目时相对欧盟企业有比较优势。

同时,也应看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合作也存在一些障碍。中东欧16国差异性很大,导致中东欧国家对于互联互通建设的需求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这给中国在相关合作中协调各国利益诉求带来现实困难。在涉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企业在适应和对接欧盟相关机制规则方面尚缺乏经验,容易触碰到欧盟的法律规则。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融资规模有限,中国既是相关金融平台工具的牵头方,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方,中方要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此外,由于部分中东欧国家(特别是西巴尔干国家)担心政府债务率过高,也对使用中方的贷款、基金较为谨慎。

三、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的建议

(一)做好与欧盟及其中东欧成员国之间的政策沟通

中东欧16国中有11国是欧盟成员国,其他5国也已将入盟作为根本国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政策沟通,在更高层面上体现在中国与欧盟的政策沟通。2018年9月,欧盟出台了《连接欧洲和亚洲——对欧盟战略的设想》,将中国列为互联互通的首要合作对象,但西方媒体将其解读为欧盟要对抗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对欧盟政策文件不同的解读体现出各方对中欧在“一带一路”下政策对接的质疑与迷惑,因此需要做好中欧层面的政策沟通,这是发展互联互通合作的重要前提。

(二)树立好国企在参与互联互通工程中的形象

中国的国企是参与中东欧基建项目的最主要力量,但其身份容易引起质疑,怀疑中国是战略性投资,有政治企图。因此国有企业在参与中东欧国家基建项目时,也要发挥积极主动性,提升在当地舆论、民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不仅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同时也要做好宣传和树立中国企业的积极形象。

(三)运用好金融合作平台,探索新的融资模式

应充分利用好“16+1合作”机制下的金融平台,广泛开展协调沟通、信息分享、风险防范,增加与有关国家各类金融机构的主动沟通,并依托当地金融机构承担业务咨询活动,从而提高合作的透明度,降低风险。首先,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项目需要有新的融资方式,例如推进公私合营模式(即PPP模式)。其次,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合作。最后,要撬动私人资本参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融资平台。

(四)提升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合作的程度

中国地方政府在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合作方面也具有潜力和积极性,应予以充分挖掘。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在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时的某些外交自主权,鼓励地方政府参与中东欧国家基建项目。二是把“16+1合作”下的基建项目与国家投资脱钩,避免地方政府借“16+1合作”机制下的政策和资金优惠,为本地区拉项目、拉资金。同时要引导地方政府认识到参与“16+1合作”不是为本地区获得税收优惠和资金项目,而是推动对外开放和深化内部改革的动力。三是中央需要做好总体规划设计,引导地方政府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防止其盲目参与中东欧互联互通项目,从而造成地方间的恶性竞争以及交通基建项目缺乏互补性。

(作者信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东欧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摘自《当代世界》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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