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全球治理区域转向背景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成就、问题与未来发展
2023年05月13日  |  来源:边界与海洋研究  |  阅读量:3942

一、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日益凸显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优先选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治理逐渐呈现出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主权国家的优先选择。一方面,区域合作日益成为区域内国家外交事务的优先选择,区域性国际组织也逐渐由协调、沟通的平台演变为多重权力交汇的治理机构。另一方面,国际造法也日益呈现出区域化的趋势,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等。

其次,美国升级版的“印太战略”彰显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紧迫性。美国升级版的“印太战略”的推进,特别是诸如“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等小多边机制的相继出现,一方面引起了东盟国家的高度关注。东盟担心这些针对中国的机制,有可能使东盟主导的地区安全机制及东盟在这些架构中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战,也使东盟在大国间协调“对冲”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美国地区战略的调整同样恶化了中国的外部环境,中国将不得不在安全、经济、社会、人文等领域面对美国全方位竞争,其中包括美国对东盟的争夺。

最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是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不但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应对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缓和错综复杂的南海局势、削弱域外势力对南海问题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利于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落实,从而最终推动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二、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及其主要成就

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既源于中国与东盟的对话关系,也与中国与东盟的互动关系相伴而行。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蓝色经济、产业合作。中国与东盟在包括蓝色经济、产业合作在内的经贸方面的合作日益密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发展规划对接不断深化,双方货物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贸易、相互投资蓬勃发展,经贸园区建设合作持续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

第二,海上能源资源开发。2023年中菲两国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也提出,在油气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尽早重启海上油气开发磋商,造福两国及两国人民。可见,海上能源资源开发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减灾防灾。近年来中国分别与泰国、印尼、马来西亚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泰国普吉海洋研究中心、印尼巴东海洋研究所、马来西亚海事研究所在珊瑚礁、红树林以及海草床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2021年中国—东盟还设立了灾害管理部长级会议机制,并通过了《中国—东盟灾害管理工作计划(2021—2025)》。

第四,海洋数据信息资源管理。近年来,中国通过举办“中国东盟—海洋大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培训”“中国—东盟海洋环境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了中国—东盟海洋信息技术合作研究;并分别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等东盟国家在海洋数据产品研发、数据分析技术及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五,合作机制建设。目前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比较多,主要有中国—东盟(10+1)合作、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东盟地区论坛(ARF)、东亚峰会、中国—东盟各项合作基金以及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等。

第六,区域海洋治理探索。中国和东盟国家一道妥善处理南海问题、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为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支持东盟中心地位,支持东盟共同体的建设,支持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合作架构,促进地区团结合作。

三、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合作机制碎片化、作用有限。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比较多,且类型多种多样。虽然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并不专门服务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但是不少机制均与它有一定的相关性。然而,这些机制“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各机制之间存在功能重叠、互不连属、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等情形,从而造成了机制拥堵、影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及其良性发展。

其次,法律基础以软法为主、约束力不强。包括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在内的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法律文件,一般均采用框架协议、愿景、备忘录、宣言、联合声明和行动计划等形式等。从有关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法律文件内容来看,它并没有为双方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固然具有能够反映双方的共识、掩盖有关的分歧等优点,但是会影响相关后续行动的效果,并容易落入“共识多、落实少”的尴尬境地。

再次,各国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内立法体系庞杂。东盟10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国的诉求也不完全一样,也导致共同技术准则与互操作性缺失等技术障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需要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相关合作领域共同制定明确、合理的法律制度,并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在此过程中,各国相关部门法的完备以及国内法规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协调就十分重要。

最后,内部争端的存在、外部势力的影响。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存在岛屿主权、海域划界与海洋权益争端。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无疑会影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此外,美国一直试图离间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逼迫东盟成员国“选边站”;美国对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进行控制,通过实施“长臂管辖”来阻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间开展互利合作,从而对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四、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的建议

第一,理念。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应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因应了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现象凸显而亟需新的价值理念的局面,又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欧美国家秉持的“重博弈、轻合作”全球海洋治理观截然不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蓝色伙伴关系的宗旨“共促蓝色繁荣、共享蓝色成果、共建蓝色家园”是一致的。因此,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无疑有利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健康发展和良性互动。

第二,原则。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还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首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呈向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之势。其次,“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而且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最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契合《蓝色伙伴关系原则》的要求。

第三,路径。首先,利用、协调现有的合作机制。例如,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合作项目及平台的基础上,加强既有合作计划、平台间的对接。其次,推动软法向硬法过渡。再次,拓展“蓝色”合作领域,如“保护海洋生态”“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海洋污染”“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蓝色增长”“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等。最后,建设危机预警与管控机制。在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应深入研究东盟成员国的内政走向、影响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蓝色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时关注南海局势的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美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小多边机制的发展动向,通过设置蓝色伙伴关系指数、舆情研判分析等方式,建立危机评估与应对小组,提升危机预警与管控能力,从而为蓝色伙伴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作者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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