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元:“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2021年09月28日  |  来源:国际研究学部  |  阅读量:2097

一、“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进展

          2017年5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上,中国开始通过“一带一路”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一带一路”视为共同探索新国际经济治理机制的途径,“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已经形成以领导人会晤、“一带一路”峰会为引领,在安全、经贸、科技、能源、人文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多层次架构。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到现在,中国主动与沿线国家就国家战略、发展愿景、总体规划进行有效对接,共同推动打造“一带一路”倡议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先后于2016、2017年分别签署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和行动计划,强化双方合作的机制化、规范化。截至2021年1月30日,中国已经同140个国家和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成功举办了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共建“一带一路”凝聚了广泛国际共识,优化改善了共建“一带一路”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无论是从合作主体,还是从合作内容和范围来看,“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为沿线国家深化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从全球治理的视角看,推动“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加强“一带一路”规则的约束力,有利于提高“一带一路”规则透明度,加强沿线国家与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信任,是推动“一带一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但在总结“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冷静看到,以签订谅解备忘录作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重要形式,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由于备忘录、声明和共识大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较低的制度化水平可能会无法确保落实决策的实际效果;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推进“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一些机制化内容的具体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机制之间还有待于进一步磨合,以提高机制设计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协调性,进一步完善区域、国别、领域、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治理。

二、以“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促进沿线国家的可持续性发展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已经越来越取得全球共识,由中国提出并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聚焦发展这一根本性问题,与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或转型经济体,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面临的挑战更为突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就是释放各国发展潜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要建立政策协调对接机制,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中国推动开放和全球发展的新举措,也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探索自由和包容性经济发展的平台。可持续性发展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内涵和特征,具有双重含义:对中国的可持续性与对相关国家的可持续性。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可持续性发展意味着中国的目标要和自身的实力相匹配,要避免战略透支风险;另一方面,“一带一路”作为全球公共物品,要确保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债务可持续性、环境可持续性和社会发展可持续性。机制化建设能够加强各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相互联系,发挥互补性和协同性的潜力,有助于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改善公共政策和管理决策。例如,有研究发现,减少边境延误和改善走廊管理的政策改革与“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项目是互补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括贸易便利化条款,通过推动各走廊沿线国家签署贸易协定,能够改善沿线国家的边境管理。更深层次的贸易协定和更便利的市场准入将扩大“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的贸易影响。“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是资本密集型的项目,规划周期长,结构复杂,投资容易面临政治、法律和监管风险。加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社会制度、价值观上有较大差异,这给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增添了不确定因素。机制化建设能够有助于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国家规划,避免损害发展目标干预措施的经济可持续性,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与可持续发展保持一致。我们将“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与中国是否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作为机制化建设的测量指标,并考察其对“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作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重要方式和平台,是否真正促进了沿线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准确、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客观地回应相关质疑,还能有效消除沿线国家的疑虑和误解,为纠正负面舆论导向偏差提供话语权支撑,减轻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阻力。计量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一经济体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会显著提高其对外经济、金融、债务可持续发展水平,最终也显著促进了其综合可持续发展水平。一经济体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定或联合声明、对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重视程度较高、更认可中国的发展经验和模式,则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会更显著提高其可持续发展水平。考察“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对“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能否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经验证据,为推动“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论证和理论依据。实证结果表明“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对沿线经济体可持续发展存在积极影响。因此,“一带一路”机制化作为在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阶段深化合作的内在要求,既需要包含发展导向又要包含规则导向,发展导向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沿线国家发展不足问题,规则导向则能增加“一带一路”建设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需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基本原则,将发展导向与规则导向渗透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各个环节,既要寻求自身内部发展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平衡,又要妥善处理与以规则为主导的现行机制的关系,为“一带一路”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结论和政策启示

促进“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推动双方更全面地看待对方的发展定位、目标和战略判断,增加彼此对对方发展方式和政策意图的理解和包容,引导“一带一路”朝着更加开放、自由和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双方扩大务实合作,提高双方战略对接的效率。“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不仅取决于中国的治理努力,还取决于“一带一路”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监督和执行。机制化建设滞后会阻碍“一带一路”发挥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潜力。在许多领域,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一带一路”之间的协同性正在提高,未来还要进一步探讨环境、社会政治、经济和技术变革的各个组成部分机制化建设与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确定机制化与可持续性发展在全球变革中相互作用的具体途径。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引申出以下政策启示:第一,通过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增强“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树立“利益共同体”理念,正视彼此间的差异性,继续倡导互利平等的合作理念,通过减少误解和创造共同利益来增强相互认同感,培育共同的发展理念。重视“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建设,以解决“一带一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方面完善项目评估、遴选以及合法合规经营机制;在贸易、投资领域继续缔结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为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提供制度性保障;在投融资方面,要健全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融资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第二,创新“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路径,实现各类机制的兼容对接。目前,“一带一路”机制大多具有软法的特性,能够推动沿线国家以更加迅速、灵活地方式达成合作意向。在现有条件下,“一带一路”机制化建设应遵循兼容、务实、多元的原则,在沿线既有双边、次区域以及多边层次上业已存在的诸多机制基础上,实现各类机制的兼容对接。未来要加快“非正式机制+正式约束机制”复合模式的建设,确定各方的行为准则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机制化建设成为推动沿线各国持续有效合作的重要保障。

(作者:张中元,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发表于《亚太经济》2021年第4期,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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