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01月24日  |  来源: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  阅读量:2433

为适应新时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的各项任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立足发挥天津比较优势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服从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大局,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全面落实区域协调发展任务,深化改革开放,坚决破除省际间和区际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多层次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和主动作为相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顶层设计,积极落实天津市主体责任。以建立县(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为基础,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破除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壁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有效有序运行。 

——坚持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对主体功能区的政策尺度,针对各区实际制定差别化政策,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出现制造政策洼地、恶性竞争等问题。 

——坚持继承完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坚持和完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行之有效的机制,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形成更加有力有效的多层次区域协调互动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基本实现“一基地三区”定位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多层次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建立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区域发展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完善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健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推进县(区)域均衡发展、规范县(区)域开发秩序、推动区域合作互助中发挥积极作用。 

——到2035年,建立与基本建成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现市级层面各项调控政策有效协调配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显著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形成全市高质量发展合力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重要支撑。 

——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具有强劲实力、独特魅力和重要国际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完善县(区)域治理体系、提升县(区)域治理能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方面更加有效,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二、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 

(四)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以“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个重大国家战略在天津的实施为引领,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天津在区域战略中的融合发展。实施好“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发展陆桥海铁联运,深化与内陆沿线口岸密切合作,促进形成面向京津冀、辐射“三北”等地区的经贸融合发展新局面。按照“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发展要求,努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快破除制约京津冀协同发展和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控、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加快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京津双城在京津冀城市群的核心功能,进一步强化对区域的高端引领和服务辐射作用,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五)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协同推进城乡统筹与产业融合发展,建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农村现代产业发展体系、乡村生态环保体系、乡村文化体系、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农民民生保障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完成困难村全面脱困,持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市农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六)统筹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坚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设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绿色生态屏障,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使绿水青山真正变成金山银山。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建立生态功能区与其它区的产业转移与合作机制,促进各区共同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七)推动陆海统筹发展。高标准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创新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海洋产业提质增效,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大力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建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机制精简高效、海洋经济开发布局合理、海洋产业竞争力较强、基础设施保障支撑有力、海洋公共服务体系相对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海洋经济示范区。做好海洋统计和核算制度的更新部署和管理,组织开展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生产总值核算研究。开展天津市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运维,实现与国家系统的无缝对接。开展天津市海洋经济定期统计监测,提高数据时效性,编制海洋经济运行评估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 

(八)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 

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充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确保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依法行政考核、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持续提高增量文件的审查率和审查质量。进一步开展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维护好天津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有效解决人口存量、合理引导人口增量。以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为契机,贯通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进人才建设区域协同。(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全面铺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市农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促进城乡区域间创新要素充分流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九)推动京津冀市场一体化建设。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推动三地区域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监管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和质量供给环境,建立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和三地区域性信用管理与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 

有序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天津碳市场先行先试作用。吸收借鉴用水权、用能权初始分配与交易制度试点省市的经验,积极探索相关制度体系。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着力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部署适时推动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促进资本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分发挥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基地、直接融资渠道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托管。(市金融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四、深化区域合作机制 

(十一)推动区域合作互动。深化与京冀地区、珠三角、长三角等重点区域交流互动。借助津洽会、世界智能大会、民洽会、亚布力论坛、达沃斯年会等大型会展论坛活动,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大力开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的交流对接与项目合作,推动天津与上述区域的产业联动发展。积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有序发展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鼓励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等合作平台。(市合作交流办、市工商联、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推动京津冀飞地经济合作。进一步深化与北京市、河北省的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多层级对接机制和会商机制。以京津合作示范区、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营造政策协同、标准协同、服务协同的良好飞地市场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分担成本和分享利益,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作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机制,促进合作双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尽快发挥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中心城区、远城区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全市产业布局,支持各区间依托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各区形成联动协作的招商引资新模式,建立规范统一的利益分享机制,逐步推进形成以滨海新区为龙头,各区联动协调发展的县(区)域合作发展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融入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合作机制,加快走廊重点项目建设。深化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投资合作,持续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加快推进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优联集团柬埔寨综合试验区等境外园区建设,带动天津优势产能、高端装备、技术标准和管理服务走出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五、优化区域互助机制 

(十五)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进一步深化实施携手奔小康行动,积极构建完善大扶贫协作体系,助推甘肃省、承德市结对帮扶的39个贫困县在现行国家扶贫标准的基础上全部脱贫摘帽,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深入开展产业帮扶,组织企业到受援地区投资兴业、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完善劳务输出精准对接机制,不断提高受援地区劳动力就业技能和水平,促进贫困人口来津稳定就业。加强扶贫协作双方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培训,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受援地区流动。(市委组织部、市合作交流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六)深入开展对口支援。全方位推动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含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一师)、西藏昌都、青海黄南和甘肃藏区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加大民族团结和交往交流交融力度,促进对口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严格规划执行和评估优化,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落实天津市对口支援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对标国家标准,完善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做好国家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和天津市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考核,不断提高对口支援实效质量,促进对口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事业提升,推动对口支援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方向发展。(市合作交流办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七)创新开展对口协作(合作)。坚持创新引领,积极探索协作(合作)新模式,建立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助推对口协作(合作)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支持陕西省水源区加快推进工业清洁化生产,协助健全全流域水源保护和水资源污染治理制度,引导天津环保企业应用新技术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进一步做好重庆市万州区对口支援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津渝高层互访机制,加强高层协商与沟通,集中力量做好三峡库区移民小区综合帮扶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扎实推进与长春市对口合作,加强产业务实合作,协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天津滨海新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成熟的改革试点经验在长春复制推广,全力建设互为产业链协同的配套区、企业转型升级的拓展区、政府深化改革的借鉴区,互为科研技术成果的转化基地、商品贸易的供应基地、干部人才交流的培训基地,打造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成功典范。(市委组织部、市合作交流办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六、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十八)完善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扎实开展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认真落实两省市生态补偿的协议,确保第一期协议顺利完成,在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继续与河北省充分沟通,积极推动第二期协议签订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引滦入津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共同维护引滦入津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发挥政府在产销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组织天津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推动产销区企业开展实质对接。充分发挥天津市场优势和产区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努力培育一批活力强、效益好、特色优势明显的区域性粮食企业集团,作为粮食产销合作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支持到产区建立一定数量的异地粮食储备和粮源基地,有效利用产区优质粮源和仓储资源。鼓励和支持天津粮食企业“走出去”、产区粮食企业“请进来”,促进企业跨区域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粮食产销合作新格局,使产区粮食有稳定销路,天津粮源有可靠保障,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加强与能源富集省市战略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动“外电入津”工作,全面推动落实“晋电入津”框架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蒙西至天津南和锡盟经天津至山东两条特高压交流输电通道,提高天津接纳内蒙煤电和清洁能源受电能力,探索建立与能源富集省市的市场化长效合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输配电价体系,逐步放开除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逐步建立灵活反映天然气市场供需变化的价格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 

(二十一)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规范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调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困难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增强区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市级政府统筹职能,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力困难区、社区和农村倾斜力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制定天津实施方案。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调整筹资水平、加强支付管理、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为监管、完善目录和协议定点机构管理等方面推出新举措。在率先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联网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层面探索更高层级的统筹工作。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作用,推进各区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学校辐射,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 

制定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劳务协作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搭建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求职招聘服务平台,不断拓宽东西部劳务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本市困难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渠道,扎实推进对各区和对口支援地区就业劳务协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八、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 

(二十四)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 

充分考虑各区特点,发挥各区比较优势,提高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各区发展动能。依据各区生态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区环境管控,加强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生态环境战略性保护。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财力困难区和生态补偿重点区倾斜,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区域发展动能。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部署,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退出落后产能。加快构建以人工智能为引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着力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加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和空间管控,优化城镇生活和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将京津冀一体化重大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市级预留用地计划,单列下达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承接平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建立均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在保障制度政策平稳过渡的基础上,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体制政策调整,修订完善天津市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考虑各区标准收支差、财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促进各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市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九、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六)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加强区域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实行区域规划编制审批计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加强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管理严格、指导有力的区域规划体系。根据国家和天津市重大战略和重大布局需要,适时编制实施新的区域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评价区域发展的协调性,为区域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引导社会智库研究发布区域协调发展指数。加快建立区域发展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案制度,密切监控突出问题,预先防范和妥善应对区域发展风险。加强对各区经济运行的监测,按月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规规章体系。研究论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规制度,明确战略重点和方向,健全区域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评价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发挥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各区主体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对接国家部委及时落实有关新机制新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十)强化协调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分类: 全球治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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