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领导小组关于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区域全面开展出口直放等工作的通知
2015年07月10日  |  来源:四川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阅读量:2642

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检验检疫局:

为积极稳步推进业务改革,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实现通关便利化,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助力加油、保驾护航,根据质检总局部署,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11局”)结合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制定了部分业务规范,并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执行统一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负面清单》

区域内11局共同制定《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在区域内统一执行。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实施一体化通关机制,并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海关形成互动,共同执行《负面清单》,实现区域内通关证明互认、无纸通关。质检总局下发全国版一体化《负面清单》后,区域内11局统一执行全国版一体化《负面清单》。11局应将《负面清单》及时、准确地维护至集中审单系统,以确保清单在实际业务中的有效执行。

二、全面实施出口直放

在区域内11局全面实施出口直放,遵循“谁检验、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于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类以上企业,出口《负面清单》外的货物且在区域内11局任一口岸通关的,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至对应海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查验换单。

三、全面实施原产地证签证一体化

对于在属地备案的原产地证企业,如企业申请在区域内其它局实施异地签证,可实施属地备案、通报通签。

四、全面实施信用等级管理一体化

区域内11局所管辖企业按信用等级统一管理,同一企业在11局实施同一举措、同一待遇。

五、逐步实施进口直通

鉴于进口直通在业务操作层面比较复杂,对口岸与内地的信息互通要求较高,区域内11局正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操作程序,待相关业务规范完成后将全面实施进口直通。

六、加强宣传

区域内11局要主动向各所在省、自治区政府汇报通关业务一体化进展情况及成效,及时了解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最新需求,不断完善通关业务一体化各项工作,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

1.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工作规范(试行)

2.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集中审单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3.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信用管理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4.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

一体化领导小组

2015年7月10日

附件1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为提高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质检总局《“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方案》部署,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产地和出口口岸在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区域内11局”)辖区的出口货物。

三、职责分工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工作组负责出口直放工作规范的制定和业务协调,出口直放工作组由河南局牵头建立。区域内11局负责各自辖区出口直放工作的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遵循“谁检验、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于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类以上企业,出口《负面清单》(见附表1)外的货物且在区域内11局任一口岸通关时,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至对应海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外,一般不再实施查验换单。企业选择出口直放的,应在报检时注明报关关区及“一体化”字样。

《负面清单》内的出口货物,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或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二)建立出口直放口岸协查机制。区域内11局定期对《负面清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负面清单》中需要调整的内容,统一进行调整。对需采取临时性措施加严管理的出口货物,启动口岸协查机制,由产地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加强口岸查验的要求后,及时通报相关口岸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现协同执法。

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出口直放:

1.出口的货物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2.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建立出口直放联系制度,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出口直放检验检疫联系人清单,及时解决出口直放业务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四)做好统计工作。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出口直放的统计数据(附表2)通报相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的出口直放统计数据(附表2)通报山东局,由山东局形成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汇总数据后通报区域内各局。

附表:1.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负面清单(出口)

2.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月度汇总表

附表1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负面清单(出口)

货物类别

备注

出口政府间协议货物

产地局检验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除外

援外物资


需要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


散装货物、在口岸更换包装或分批出运的货物、危险化学品


出口活动物(包括水生动物)

 

 

 

经新疆出口落地换装的肉类

 

附表2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出口直放月度汇总表

填表单位:   检验检疫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产地机构

口岸机构

企业数量

批次

货值(万元)





















附件2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集中审单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建设,统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内11局执法尺度,保证检验检疫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区域内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的集中审单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统一规则”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区域内11局统一标准、统一维护、统一发布、统一执行的电子报检数据审单规则指令。

三、职责分工

质检总局负责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审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集中审单工作组负责集中审单工作规范的制定和业务协调,集中审单工作组由山东局牵头建立。区域11局负责本区域审单一体化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对列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负面清单》内货物及企业设置统一审单规则。

(二)对电子报检数据统一按照“统一规则”中规范报检类规则进行基础校验,不符合要求则退回修改,以规范报检,保障下一步审核布控的准确性。

(三)对区域内申请“通报、通检、通放”的货物,按照“统一规则”中业务提示类和业务抽查类规则,实现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执法。

(四)对区域内企业根据信用评级采取标准统一的便利惩戒规则,包括享受便利措施提示、加严管理提示、降低查验比例或提高查验比例等。

(五)根据质检总局公告、通告等文件,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的风险类布控,对动植物疫情、传染病疫情、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统一发布审单预警规则。

五、统一规则的维护

(一)统一规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新增和修改的维护。

(二)在确保统一规则得以实施的前提下,区域各检验检疫局可依据政策法规、业务管理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自行设定维护其他规则,以符合各地的特殊情况,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统一规则由山东局电子审单中心牵头区域各直属局统一研究制定,统一告知,分别维护。

(四)统一规则的新增和修改,由各直属局集中审单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业务文件和业务要求提出申请,提交《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通关业务一体化)》(见附表)至山东局电子审单中心,由山东局电子审单中心牵头区域内各直属局集中审单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意见,对形成统一规则的由山东局统一告知区域内各直属局分别维护和发布。

六、监督管理

(一)区域各检验检疫局对本区域内统一规则的准确性、适用性等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通关业务一体化集中审单工作牵头部门研究修正,以保证统一规则准确有效。

(二)区域各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则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进行报检和检验检疫操作,发现统一规则有误或未更新时,应及时反馈本局集中审单管理部门。

(三)通关业务一体化集中审单工作牵头部门应定期对统一规则进行梳理,根据区域各检验检疫局提交的反馈意见及时牵头研究解决措施。

(四)区域各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并保存审单规则相关档案,确保工作持续、可追溯。

附表: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通关业务一体化)

附表

审单规则维护工作联系单(通关业务一体化)

需求部门:                         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新建 □                   修改 □                   终止 □              

依  据

 

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需求描述

审单条件:

 

 

 

审单结论:

 

 

布控

指令

检务审核类:是□    否□

口岸查验类:是□    否□

检验检疫类:是□    否□

其他指令: 

直属局审核意见

 

可行性

验证

通 过□

 

未通过□

 

 

综合审核

意见

 

发布意见

日期

 

发布人

 

 

 

 

 

 

 

 

 

 

 

填制说明

1.编号:由规则提出机构自行编制,包括局简称+年份+流水号,例如山东局2015年第1份需求表编号为SDJ-2015001;

2.审单规则的属性:新增(新增加的规则)、修改(对已有规则进行修改)、终止(终止已有的规则);

3.依据:规则需求依据的文件,应注明文号和名称, 并提供文件;

4.适用范围:如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区域;

5.生效日期:规则生效的日期;

6.失效日期:规则失效的日期;

7.规则描述:对规则需求的具体描述(包括审单条件、审单结论),如HS编码、用途、贸易方式、国别、工作要求等;

8.布控指令:由需求提出单位填写。审单规则按照业务环节分为检务审核类(指导检务业务的规则)、口岸查验类(指导口岸查验业务的规则)、检验检疫类(指导检验检疫业务的规则)和其他指令(其他相关规则,如流程控制类规则等);

9.直属局审核意见:直属局分管领导审核并填写意见;

10.可行性验证:山东局牵头各局进行测试得出结果,X月X日通过可行性验证;X月X日可行性验证未通过。

11.综合审核意见:山东局牵头各局研究确定,并填写意见;

12.发布意见:山东局牵头各局研究确定发布日期和人员。

附件3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信用管理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各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区域内11局”)共同推动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统一信息采集标准,落实便利惩戒措施,实现信用信息互认、信用评级结果互通和执法监管互助,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水平和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守法诚信享便利、违法失信受惩戒”的贸易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辖区所有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

三、职责分工

质检总局负责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信用管理工作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规范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信用管理工作组由陕西局牵头建立。区域内11局负责本区域信用管理一体化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工作内容

(一)推进信息采集工作互认。

1.统一信息采集标准。按照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进行采集,统一信息采集标准,规范信息采集操作。

2.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结果互认。当企业在一体化区域各地发生跨区域失信违规行为时,失信违规行为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直接进行信息采集,无需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二)推进信用评级结果互通。

1.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互通。区域内11局主管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实现共享,区域各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使用非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

2.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互助。区域内11局应建立协作机制,解决企业异地经营产生的政府征信问题。

(三)推进执法监管工作互助。

1.完善便利惩戒措施。区域内11局应对质检总局《出入境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细化,提出适合本地实际的便利和惩戒措施。

2.信用等级结果互认。企业在区域内办理业务时,均按照业务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主管企业进行管理。

(四)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开展工作质量统计分析,对信用管理一体化工作发挥的服务效能进行评估,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和应用情况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区域内11局信息管理工作力度一致。

附件4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区域内11局”)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管理。

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是指符合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不受检验检疫辖区限制,可到区域内11局内任一可以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

所属机构是指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为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

签证机构是指原产地申请人申办原产地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为1个且与所属机构一致。对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可以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原产地申请人,签证机构可以为多个,可为所属机构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

异地签证是指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原产地申请人在所属机构之外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方式。

三、职责分工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原产地工作组负责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组织和管理。区域内11局负责辖区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与确认。

1.原产地申请人可自愿向所属机构申请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申请原产地申请人备案的企业可同时申请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区域内11局内获得原产地申请人证备案;

(2)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评定为B类及以上;未在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评级的原产地申请人,在周期评定之前暂按照B类企业管理。

(3)近2年内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未因隐瞒进口成分和高价低报等不如实申报行为被国外退证查询;

(4)近2年内未出现丢失空白原产地证书等行为;

(5)检验检疫机构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同时申请原产地申请人备案与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企业仅需符合前款规定的第(2)项和第(5)项要求即可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

2.原产地申请人通过原产地企业备案平台向所属机构申请增加1个或多个签证机构。原产地申请人在原产地企业备案平台中签证机构栏与领证机构栏选择增加的签证机构必须相同。

3.对于符合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所属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允许其在增加的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签证手续。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增加的签证机构。

(二)签证流程和要求

1.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应将电子申报信息发送至实际办理原产地签证手续的签证机构,并在电子申报信息的备注栏注明“异地签证”。

2.对于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申报原产地证书时,签证产品已备案的,签证机构应参照辖区内原产地申请人申办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办理。签证产品仍未备案的,签证机构须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原产地调查,判定产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后,方可签发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在签发证书的同时,由原产地电子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签证产品备案。

3.所属机构负责原产地申请人分类和变更、产品备案、原产地申办人员变更、空白原产地证书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签证机构负责无纸化申报、产品备案、电子数据审核、书面资料审核、签字盖章和发证归档等原产地签证工作。

(三)监督管理。

1.对于需开展原产地调查的,签证机构负责资料审核方式调查,签证产品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地调查方式调查。

2.对于异地签证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被国外退证查询的,由签证机构负责处理。

3.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原产地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管理扣分。

4.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2年内仅限在所属机构办理原产地签证手续。

(1)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等级降为C级或以下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因隐瞒进口成分、高价低报等不如实申报,或原产地证书填制明显不符合有关签证操作程序要求被国外退证查询的;

(4)同一批货物在不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重复申报的;

(5)丢失空白原产地证书的;

(6)其他不适合继续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情形。

5.对于原产地申请人不再享受原产地签证一体化优惠政策的情况,由所属机构进行调整;签证机构发现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该原产地申请人的所属机构。

(四)统计汇总。

区域内11局(实施异地签证局)应每月填写完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月度汇总表》(附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原产地业务组,由原产地业务组统一汇总区域内异地签证数据并下发区域内11局。

(五)区域内11局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方面的沟通协调。

附表: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月度汇总表

附表

丝绸之路经济带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月度汇总表

填表单位:     检验检疫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实际签证局

企业所属局

企业数量

签证批次

货值(万元)

备注


































































分类: 全球治理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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