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论“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及其特征
2019年04月25日  |  来源:经济日报  |  阅读量:3742

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的“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为实现世界和平、稳定、繁荣而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有别于以规则为导向的其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建设以发展为导向,着力破解“发展缺位”这一全球治理难题。以发展为导向的“一带一路”建设把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作为重要目标,始终从各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古丝绸之路为纽带,以互联互通为基础,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指导,推行多元化的合作机制,致力于打造以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为基础的命运共同体,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深入发展,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能。

与现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的规则导向相比,“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其发展导向。过去几年来,这一特征正在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中,无论是多边合作机制还是区域合作机制都把首先制定规则作为前提条件。这种规则导向固然有利于合作机制的运行,但也带来一个明显的弊端,即许多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面对复杂的规则门槛难以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而以发展为导向的“一带一路”建设则不然,它以共同发展为优先目标,不以设置规则门槛为前提条件。“一带一路”建设始终从各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行多元化的合作机制,致力于打造以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为基础的命运共同体。在实践中,它既可以与各国的发展战略对接,又与现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并行不悖、相互补充,有力地促进了沿线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一带一路”建设以古丝绸之路为纽带,奉行丝路精神,充分体现了共商原则。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尤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机制通常是在地理上毗邻、经济发展水平近似、文化上相通、政治上认同的国家之间首先形成的。“一带一路”建设以古丝绸之路为纽带,但又不限于此,从而超越了传统地缘、经济、文化与社会制度因素的限制。延续2000年的古丝绸之路是中国与外部世界商贸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渠道。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古丝绸之路作为纯粹的运输通道并无特殊的价值,但它留给世界的最宝贵遗产是丝路精神,即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丝路精神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开放性,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机会。

第二,“一带一路”建设以互联互通为基础,为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在传统的多边与区域经济合作中,地理上的毗邻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决定了这些国家之间通常并不需要以互联互通为前提。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则不然,它们中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以六大经济走廊为例,除了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中的欧洲国家之外,其他五个经济走廊的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按照联合国发布的基础设施发展指数,这些国家整体发展水平都比较低。亚洲开发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亚洲经济要保持目前的增长速度,到2030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要的资金高达22.6万亿美元,每年需要1.5万亿美元。如果考虑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要求,这一额度还要提高。而多边开发银行为此所能提供的融资规模只能满足其很小一部分。巨大的融资缺口使基础设施发展滞后不仅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也是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障碍。“一带一路”建设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推动互联互通,得到了沿线国家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

第三,“一带一路”建设以多元化合作机制为特征,适应了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性,体现了共建原则。现有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从低级到高级有多种合作机制: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经济共同体、政治经济一体化等。但在特定阶段,它们的合作机制都是相同的。而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多种合作机制并存,主要原因是沿线国家存在差异性。为了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一带一路”建设并不寻求构建统一的合作机制,而是接受多种合作机制并存。比如,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中,存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合作机制;到了南亚地区,主要的合作机制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中巴经济走廊;延伸到西亚地区,中国与海湾合作组织正在致力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由此可见,“一带一路”框架下同一地区有不同类型的合作机制,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机制也各不相同。这迎合了一句中国的古话,“遇山开道,遇河架桥”,只为了一个共同的发展目标。

第四,“一带一路”建设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指导,体现了共享的原则。在规则导向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中,合作收益的分配取决于成员国对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按照经济学的逻辑,任何规则都是非中性的,谁能主导规则的制定权,谁就能掌握收益的分配权。而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强调“一带一路”建设不应仅仅着眼于中国自身发展,而是要以中国发展为契机,让更多国家搭上中国发展快车,帮助他们实现发展目标。义利观是中国儒家的一个伦理学概念,强调以义为先,义利并举。中国把义利观运用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如欢迎周边国家搭上中国经济的快车,搭上中国经济的便车;多予少取,只予不取;注重长期利益,避免追求短期目标;企业“走出去”既要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又要树立好名声、好口碑;等等。因此,全面正确理解义利观至少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予和取的关系、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关系、利用现有比较优势与创造新的比较优势的关系。秉承正确的义利观弥补了规则非中性所带来的大小国家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同时也为“一带一路”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没有“义”,“一带一路”建设将失去应有的价值;没有“利”,“一带一路”建设将不可持续。只有把“义”和“利”有机结合起来,“一带一路”建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功。因此,我们也可以把义利观看成是“一带一路”建设成功与否的一个判定标准。

第五,“一带一路”建设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同时“一带一路”建设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大国具有向世界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一带一路”建设就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按照其功能划分,这种公共产品至少有三个层面的载体:互联互通属于器物层面的载体,多元化合作机制属于制度层面的载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属于理念层面的载体。其中,理念层面的载体最为重要,决定着其他层面载体的形态和属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长期的和全方位的目标,需要国际社会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要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之下,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与民心相通构成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目标。与现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相比,“一带一路”建设的“五通”目标较为宽泛,适应了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为例,现行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注重消除贸易壁垒,而以互联互通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建设则注重消除供应链壁垒。贸易自由化以往的经验显示,降低关税壁垒的速度与贸易增速呈现出同步趋势。但是当全球平均关税壁垒水平下降到目前的5%左右之后,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脱节。有机构曾对此做过研究,其结论是,相对于降低关税壁垒,减少供应链壁垒对全球贸易的影响更大;后者对GDP的促进作用相当于前者的6倍左右。

(二)“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使其成为一个有别于现有规则导向的新型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其一,明晰“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有助于消除和减少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误解和猜疑。目前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建设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误解和猜疑。这些误解和猜疑一方面来自于对“一带一路”建设这一新生事物缺乏真正了解。许多人以现有规则导向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为参照系去理解“一带一路”建设,担心中国会利用“一带一路”建设挑战现有的国际规则和秩序,其结果必然会感到迷茫和不解。这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对此需要我们进行理性解释。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崛起怀有敌意,恶意歪曲“一带一路”建设的动机。对此只有时间能够证明一切。

其二,“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导向决定了它与现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不会构成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眼下,全球性挑战日益突出,但缺乏有效的全球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抬头,全球治理体系和多边机制受到冲击。加强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一种途径是在现有的体系内进行,如相关组织规则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的调整等。但这种改革是有限度的,况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改革的方向存在着重大分歧。另一种改革的途径就是通过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弥补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存在的弊端。“一带一路”建设就属于后者。其发展导向不仅为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了机遇,而且有助于消除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从而为解决发展赤字等发挥重要作用。

其三,发展导向并不意味着“一带一路”建设不需要任何规则,只是不以规则为前提,不人为地设置规则门槛。任何国际经济合作都需要规则的协调,“一带一路”建设自然也不例外。伴随“一带一路”框架下经济合作的深化,规则或机制化建设必然会应运而生。然而,“一带一路”的机制化建设不能简单地复制现有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这种机制化建设的宗旨是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因此需要首先奉行共商原则,即规则是由参与者共同制定的。“一带一路”建设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其次,机制化建设要奉行渐进性原则。不同类型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范围各不相同,不同领域的合作进展也不会是同步的,因此需要基于共同发展的目标、奉行共建原则推动渐进性的机制化。最后,机制化建设要奉行正确的义利观,实现共同发展,体现共享的要求。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转载仅用于学术研究与人文交流若有异议请及时告知,以便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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