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中国金融》70年 • 70人特别谈
2020年10月14日  |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2020年第19-20期合刊  |  阅读量:3492

编者按:1950年10月1日,《中国金融》创刊,为了纪念《中国金融》创刊70周年,“中国金融杂志”微信公众号将从10月1日起推出“《中国金融》70年 • 70人”专栏,由70位多年来关注、支持《中国金融》,与《中国金融》同命运共成长的经济金融界领导、专家、学者,畅谈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故事以及与《中国金融》杂志的深厚情缘。

王兆星谈金融法治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做重要讲话。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要依靠法治,金融治理同样要依靠法治。银行金融机构是高负债、高杠杆、经营货币、管理风险的特殊企业,涉及众多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财产安全,具有非常强的敏感性、涉众性和外溢性,其安全稳健至关重要。因此,经营管理金融机构,金融专业知识与经验自然重要,但道德操守和法律约束更为重要。上千年的金融发展史告诉我们,金融的运行、发展与稳定,主要靠的是诚实信用、恪守承诺。完善、稳定的法律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支撑与保障。金融或银行的根基与生命是信用,信用的基础和保障是法治。

总结和反思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金融乱象和风险,几乎都与法规缺失或违反现有法规有关。可以说,金融法治短板是产生金融乱象与风险之源。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安全稳定,就必须从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做起,在强化金融法治短板上下大力气。

第一,要严格实施和执行新颁布的民法典。要保障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保护各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我们要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修改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抓紧清理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法规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相一致,切实维护民法典的统一与权威。

第二,要在总结国内外金融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基金法》《信托法》《担保法》《金融监督管理法》等,制定“普惠金融法”“小企业融资法”“民间借贷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法”“股权、债权保护法”“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等。同时要适应信息经济、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影子金融、网络金融、数字金融、数字货币、金融信息披露与保护等制定法律规范。

第三,要依法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更大的独立金融执法权。要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实施更严厉的惩戒,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严格执法者要给予有效保护,对不严格执法者要严厉问责,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惩戒,真正树立起金融法律的威严和权威。

第四,要建立专业的金融监察、检察机构及专门的金融法院或法庭。金融的专业性、复杂性比较强,波及面和危害性比较大,必须建立专业的监督、检察、审判和执法体系,使金融民事案件得到及时裁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惩戒。

第五,要依法应对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清晰的程序与规则,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当面对单体金融机构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风险时,要严格依法、有据、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减少长官意志和个案处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处置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处置损失,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第六,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和信用信息体系。明确实施的法律主体、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等。要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奖励、惩戒机制,要让不守信用、不履行合约、故意欺诈和违约的企业及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兆星,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选自《中国金融》杂志2020年第19-20期合刊《金融法治是维护金融安全之基》,文章来源为中国金融杂志(cn-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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