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7〕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坚持联动周边、双向开放、多边合作,以沿边开放带动全方位开放,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稳边安边兴边
(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加快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人口较少民族攻坚脱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6〕10号),对符合条件的边民每年每户补助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到具有边境线的嘎查村居住。在沿边重点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退休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北疆基层党建长廊建设”、“口岸党建”等活动,加强边境旗县党校建设,实现基层组织阵地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沿边各族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积极支持边民创业就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自治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沿边重点地区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加大选派自治区级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沿边重点地区挂职任职工作力度。建立沿边重点地区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积极推广聘用制引进高层次人才,为聘用人员提供合理的薪酬、住房、教育等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工商局、扶贫办,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边境地区居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边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补贴,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实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沿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加大对沿边地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设施投入力度。
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政策和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对沿边重点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给予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三区支教” 、“三支一扶”、 “特岗教师计划”、招聘选派教师驻边支教力度。支持满洲里学院、二连浩特学院与毗邻地区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沿边旗市开展对蒙古国、俄罗斯学生幼儿教育、中小学阶段培养,建立常态化青少年学习交流活动机制。
加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大力推进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光纤到户进程,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加大对沿边地区通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现每个嘎查村都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文化体育广场等设施,提供流动与固定相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继续实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固边工程,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两馆一站”(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标准化、均等化、基层文化长廊等工程,着力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产品供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拓展国际执法合作。各沿边盟市、旗市在2017年底前全部设立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部门,选强配齐专职人员。加大对边境地区开展执法合作的授权,完善中蒙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俄蒙警务、边检、边防等执法部门对口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边境地区执法合作联席会议,研判周边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加大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投入,进一步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方面的边境执法合作。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合作,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打击非法文化产品流入和非法传教,构筑边疆地区文化安全屏障。加强跨境生产经营消费维权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外事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民委,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促进要素流动便利化
(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简化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推进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凡是国家下放的未明确要求留在自治区本级的权利,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一律下放。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简化口岸开放和升格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简化沿边道路、桥梁建设等审批程序。(自治区商务厅、外事办、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优化查验机制,开展关检联合检验、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进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的比例,对适宜机检的货物,优先采用机检方式。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帮助企业用好集中申报、提前申报等便捷通关措施。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全面推行检验检疫网上免费申报。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依托本地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大数据平台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对保税展示、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模式,推动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自由便捷流转。推动二线与一线监管模式衔接。加强与中欧班列开行城市、东三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通关协作,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进程,全面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强与中蒙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协调。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打通西至欧洲、东至东亚和东南亚的陆海联运通道,推动建立通关一体化和检验互认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六)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积极推动沿边重点地区企业“五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鼓励满洲里口岸与大连港、锦州港建立对口联系,二连浩特口岸与天津港、锦州港建立对口联系,逐步建立与青岛港、宁波港、厦门港等的合作机制,每个沿边盟市都要与东部沿海城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交流借鉴开放经验,探索符合沿边实际的开发开放模式。发挥自治区与蒙古国外交部常设协商工作组、中俄地方政府定期会晤机制和地方合作协调委员会等磋商机制,依托中蒙博览会、中俄蒙国际会展和论坛活动,加快中俄蒙三方有关地区互设商务代表处,推动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事办、工商局、贸促会负责)
(七)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领域合作。下放赴周边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允许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含党委主要负责人)因公赴俄蒙执行任务。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实行入境口岸签证政策,加快开展领事认证代办业务。落实中蒙两国边境常住居民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的制度。积极推进中方常驻与蒙毗邻的沿边重点地区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推动中俄两国实行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制度。为涉外重大项目投资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推动建立与俄蒙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推动俄罗斯在满洲里设立领事机构。探索联合监管,在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试行中蒙两国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用监管设施的“一地两检”模式。在旅客通关现场实行关检“一站式”作业,推进旅客自助通关。支持沿边重点地区与俄蒙毗邻地区开展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入实施“边境之窗建设工程”,提升对外宣介的能力和水平,巩固睦邻友好、促进民心相通。(自治区外事办、旅游局、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八)促进运输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协商合作,推进加快修订中蒙、中俄双边汽车运输协定。推动中蒙、中俄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落实好双边出入境自驾车(八座以下)管理协定,方便自驾车出入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外事办、商务厅、公安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三、推进贸易方式转变
(九)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优化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内部结构,重点用于建立边民补助机制、保障口岸正常运转、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以及与边境事务有关的其他民生支出。有序发展边境贸易,落实国家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要求,推动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旅游购物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综合性多元化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活动,创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现优进优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86号),对开展加工贸易涉及配额管理的资源类商品,在配额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粮食、油料作物、畜产品、木材、重油、玉石等加工贸易发展,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资源类商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28号),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十)引导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积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57号),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提高服务贸易比重,继续发展旅游、运输、建筑、会展等重点服务贸易,做大做强文化、教育、传媒、中蒙医药等传统服务贸易,积极培育通信、金融、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向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倾斜,支持各类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加快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增加在境外的商业存在。支持沿边重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参与扎门乌德自由区等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银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完善边民互市贸易。落实国家修订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以及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推动满洲里、二连浩特互市贸易区做大做强,完善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扩大边民互市交易商品品种,允许第三国商品入区交易。积极推动满都拉、策克等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自行颁布或实施的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有关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和政府规章。(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法制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内蒙古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四、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十二)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布局进口能源资源加工转化利用项目和进口资源落地加工项目,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进口煤炭、木材、农畜产品、铁矿石、重油、有色金属、粮油和出口果蔬、电子产品、大型机械对外开放基地,鼓励自治区具有优势的钢铁、建材、矿山机械、农畜产品加工等产能、装备、技术走出去。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在风光电建设规模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制造业紧密结合。积极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支持沿边重点地区优势产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开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十三)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参与国家设立的沿边重点地区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和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支持东南沿海地区的加工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和旅游业向自治区沿边重点地区转移,积极开拓俄蒙和欧洲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办,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十四)加强用地和人力资源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入驻沿边重点地区加工物流、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加快审批。落实好沿边重点地区外籍人员就业政策,加强服务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促进边境旅游繁荣发展
(十五)改革旅游管理制度。配合国家修订《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积极争取放宽边境旅游管制。推动尽快签署“中蒙互免团队旅游签证协定”,放宽中俄旅游团队人数和时间限制。做好国家下放边境旅游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允许国内居民持有效证件在沿边重点地区办理边境旅游手续,按照与俄蒙协商并批准的线路及口岸出入境,逐步允许边境旅游团队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积极争取持边境通行证在俄蒙纵深游线路自由旅游。在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口岸实施“一站式”通关模式,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有序推进旅客自助查验通道、车辆自助通关系统以及智能验证台建设。(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外事办、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十六)发展跨境旅游合作区。深化与俄蒙旅游合作,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创建跨境旅游合作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与对方协商划出区域,共同建设旅游产业发展集聚区。积极参与中俄蒙三国五地旅游联席会议、莫斯科国际旅游交易会、中俄蒙青少年旅游夏令营交流等活动,充分利用国家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开展宣传工作,共同打造“万里茶道”国际旅游联盟。采取更加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施行更加特殊的政策,与俄蒙就跨境旅游合作区内人员车辆往来便利化、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旅游产品建设、旅游服务标准推广、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保障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自治区旅游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外事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十七)建立边境旅游试验区。编制自治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等地创建边境旅游试验区,探索“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动“四季旅游”均衡发展。支持边境旅游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游客签发一年多次往返出入境签证。在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额尔古纳等口岸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点,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主题酒店和特色旅游餐饮,打造一批风情浓郁的民族特色村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旅游项目倾斜,对重大旅游项目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进一步丰富体育旅游、旅游演艺等产品,允许外资参股由中方控股的演出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公安厅、外事办、民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体育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十八)加强旅游支撑能力建设。加大沿边重点地区旅游景区道路、标识标牌、应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升旅游设施服务能力。积极开展与俄蒙的旅游教育合作,开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俄蒙旅游行政官员及企业高管的合作交流。加大对旅游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国内相关院校与满洲里学院、二连浩特学院合作开设旅游相关专业,培养旅游人才。(自治区旅游局、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负责)
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十九)推动互联互通境外段项目建设。重点推动中蒙俄跨境运输东线、中线通道建设。铁路方面,东线重点推动满洲里—博尔贾铁路电气化改造、珠恩嘎达布其—乔巴山和阿尔山—乔巴山跨境铁路建设,贯通陆海联运(滨海国际)运输走廊;中线重点推动二连浩特—乌兰巴托—乌兰乌德铁路电气化改造。加快推进策克—那林苏海图、甘其毛都—塔本陶勒盖跨境铁路建设,实现与蒙古南向铁路连接。公路方面,推进珠恩嘎达布其—西乌尔特、阿日哈沙特—乔巴山、阿尔山—乔巴山、乌力吉—达兰扎德嘎德等跨境公路建设。跨境桥梁方面,加快推进室韦—奥洛契跨境桥梁建设。积极争取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支持与俄蒙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事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铁路办负责)
(二十)加快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将我区与俄蒙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进一步争取国家加大投资补助力度。铁路方面,争取将满洲里—海拉尔—齐齐哈尔、齐齐哈尔—乌兰浩特—通辽快速铁路列入国家铁路“十三五”规划并予以实施;协调完成白阿铁路乌兰浩特—白城段扩能改造工程,尽快实施集宁—二连浩特铁路扩能改造,抓紧推进白阿铁路乌兰浩特—阿尔山—中蒙边境扩能改造项目建设工作。公路方面,建设海拉尔—满洲里、阿拉坦额莫勒—阿日哈沙特、二连浩特—赛汉塔拉、珠恩嘎达布其—乌里雅斯太等口岸公路,加快形成沿边地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干线公路网,连接主要口岸的公路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实现与国内高速公路网和国省干线公路网的连通。水运方面,加快推进室韦海事工作船码头工程和恩和哈达海事工作船码头及配套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办、商务厅、公安厅、外事办、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加强航空口岸建设。边境旗市全部建设支线机场或通用机场,提升军民双向保障能力和客货机兼容能力;加快实施阿左旗、阿尔山机场改扩建工程,推进二连浩特航空口岸开放,提升既有机场容量;加强边境旗市机场空管设施建设,完善和提高机场保障能力。支持自治区主要城市开通至乌兰巴托、赤塔、伊尔库茨克、乌兰乌德等“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旅游城市间航线,支持开通和增加国内主要城市与满洲里、二连浩特、阿尔山等沿边城市的直飞航线航班或旅游包机。积极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逐步扩大货运规模,探索以货运包机形式开通国际货运航线,将满洲里打造成为东北亚区域航空中转枢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外事办、旅游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二十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完善口岸功能和扩大开放,加快推进乌力吉公路口岸建设,推进策克、甘其毛都、珠恩嘎达布其、阿尔山、满都拉铁路口岸建设,推动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口岸扩大开放,协调推动设立满洲里平行车进口口岸、二连浩特整车和平行车进口口岸,支持沿边重点地区设立进境粮食、水果、种苗、饲草、肉类、冻鲜水产品等指定口岸,加快建设“一带一路”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口岸建设多式联运监管中心,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规划建设主体工程与业务现场监管设施,加强部门间监管查验资源的共享共用与集中统筹。配合国家制定口岸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标准,支持口岸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监管等查验设施升级改造,建立查验监管设施、业务技术设施、公共辅助设施等建设和维护保障机制。加快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口岸自助通关系统建设。深入推进草原110边境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更新边境监控系统,实现边检执勤现场、口岸限定区域和重点边境地段全覆盖,打造“智慧边境线”。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积极协调俄罗斯、蒙古国通过外事渠道申请我国援助,争取国家将申请项目纳入援助项目库,优先安排奥洛契、后贝加尔斯克、查干德勒乌拉等口岸基础设施、查验场地和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外事办,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七、加大财税等支持力度
(二十三)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加大均衡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缩小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争取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建立沿边重点地区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和弥补地方财政减收,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十四)强化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向沿边重点地区倾斜,重点支持科教文卫等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自治区财政及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对沿边重点地区的投入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级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提高对沿边重点地区公路、铁路、民航、市政和口岸基础设施、水利、能源、通信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补助资金保持稳定,自治区财政给予配套补助。积极支持对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沿边重点地区2018年底前将已经清理核实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完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二十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对我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积极争取国家研究出台中蒙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中俄、中蒙税收协定。(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八、鼓励金融创新与开放
(二十七)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引导沿边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宏观审慎管理指标,鼓励扩大信贷投放。引导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沿边重点地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并达到有关要求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落实存款准备金激励约束政策。鼓励沿边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引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在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利用本地区和俄蒙丰富的矿产、农牧业、生物和生态资源,规范发展矿产权、林权、碳汇权和文化产品等交易市场。(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二十八)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区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在自治区及沿边重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到俄蒙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探索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跨境并购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二十九)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将人民币与蒙图、卢布的特许兑换业务范围扩大到边境贸易,鼓励边境重点地区非金融机构开办特许兑换业务,扩大业务办理范围,鼓励在满洲里使用卢布现钞、在二连浩特使用蒙图现钞。推动在蒙古国设立人民币现钞调运中心,蒙图非储备货币在上海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鼓励支持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内外企业提供货物贸易、境外投融资、跨境并购下的人民币双向融资服务。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沿边重点地区开展业务,利用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扶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和企业发展。探索扩大沿边重点地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农村互助担保机制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扩大沿边重点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草原畜牧业产品保险试点,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利用好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沿边重点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沿边重点地区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的应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负责)
(三十)防范金融风险。在沿边重点地区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沿边重点地区与俄蒙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反洗钱合作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情会商、信息通报等形式深化反洗钱合作。完善跨境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和汇率、债务、偿债能力等预警机制,建立外部风险防火墙,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工作机制,按季度开展商业银行对蒙、俄双边金融同业账户跨境资金流动数据统计与分析,防范跨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事关自治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的重要抓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推动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同国家部委的对接,尽可能争取国家赋予我区更大沿边管理的权限,更好地满足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需求;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作为、勇于创新,在创新俄蒙合作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在全方位对外开放中拓宽思路,真正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沿边重点地区名录
一、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2个)
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二、沿边国家级口岸(14个)
铁路口岸(2个):二连浩特、满洲里
公路口岸(12个):策克、乌力吉、甘其毛都、满都拉、二连浩特、珠恩嘎达布其、阿尔山、额布都格、阿日哈沙特、满洲里、黑山头、室韦
三、沿边旗市区(20个)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四子王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额尔古纳市
四、边境经济合作区(2个)
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
五、跨境经济合作区(1个)
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跨境经济合作区
注:国家今后批准我区设立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自动进入本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