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06月20日  |  来源:首都之窗网站  |  阅读量:2272

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

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北京市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部署,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和教育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划(2016-2020)》和《北京市对接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北京市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部署,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10号)和教育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进一步落实《新时期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划(2016-2020)》和《北京市对接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

第二条 “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一带一路”国家高端人才培养和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有关院校中进行评选,提供相关资助经费。

第三条 通过设立该项目,吸引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来京学习、交流、培训;积极发挥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学科专业优势,配合行业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北京市培养更多急需人才;推动北京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认知,促进互联互通和民心相通,提升北京教育对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贡献力。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适用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人才培养

1.设立“紫禁城奖学金”,用于全奖资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京接受全日制硕士、博士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和博士后。力争3年资助的奖学金生达到“一带一路”沿线64国全覆盖。

已申请到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市“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本项目资助。

2.资助短期来京研修人员,包括: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京进行为期一年研修学习本科留学生或职业院校留学生。

(2)来京参加1-3周研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

(二)学科专业建设。用于资助汉语或英文授课的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程,非通用语种课程,中国概况、中国文化特色课程以及沿线国家相关文化、制度研究课程等。参评的课程应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优势;鼓励新开设完整的课程体系。

已申请到市级及以上资助的课程不再享受本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方式和资助期限。本项目采取项目评审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学校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项目申报。项目经费纳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定额管理专项预算。

于2017年-2019年重点建设不少于30个“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自2017年起,每年最多新增资助300名“紫禁城奖学金”生,共资助3届学生,直到学段结束,资助总规模最多达900人。每年最多资助600名短期来京研修人员,资助3年,资助总规模最多达1800人;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第一年最多资助150门课程,第二年、第三年可持续资助或资助新课程,资助总规模最多达450门课程。此后,基地数量和每个基地具体资助额度视评审情况和前一年执行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学校提供配套资金支持该项目的发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人才培养


1.“紫禁城奖学金”

学生类别

学科

学费/年

住宿费/年

生活费/年

医疗保险/年

年资助总额

硕士研究生

普通进修生

一类

25000

8400

36000

800

70200

二类

29000

8400

36000

800

74200

三类

34000

8400

36000

800

79200

博士研究生

高级进修生

一类

33000

12000

42000

800

87800

二类

38000

12000

42000

800

92800

三类

45000

12000

42000

800

99800



注: 一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除文艺类外)、历史学、管理学;二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三类包括:文学(文艺类)、医学。博士后资助标准参照高级进修生。(标准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全奖资助标准。)

此外,还资助来京和毕业后回国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只限乘坐经济舱,实报实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按照实际学段和实际学费标准支付。

2.资助短期来京研修人员

(1)为期一年的本科留学生资助标准: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为期一年的职业院校留学生资助标准:16000-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标准依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自费来华留学收费标准》)。使用范围仅限学费。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金额按学校实际学费标准进行支付。学校申报项目时,可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进行拆分使用。

(2)来京参加1-3周研修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资助标准:伙食、住宿等费用650元人民币/人/天;交通费800-1500元/车/天(标准依据:国家汉办《关于申报2012年重大团组接待项目的函》汉办〔2012〕39号)。使用范围包括: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

(二)学科专业建设。每门课程原则上资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标准依据: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补贴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拆分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课程开发,引进教材及应用,编制教材(不包括教材出版费用),师资队伍建设,中外专家聘请,联合研究,智库咨询,科研合作,教师围绕学科专业建设赴外省、境外学习、进修、调研、培训、参会,教学材料购置,课程资源购置(包括网络课程平台、教学实验耗材等,不包括设备购置、房屋使用和装修等)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实施程序。各学校根据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评审结果,按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评审原则

(一)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别分布;

(二)统筹考虑学科专业布局;

(三)优先支持高层次、行业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项目;

(四)优先支持与国家和北京市产业走出去紧密相关的专业领域;

(五)优先支持校际交流项目;

(六)优先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都城市开展的合作交流项目;

(七)优先支持学校自主提供实际配套资金的项目;

(八)适度考虑部属、市属院校比例,适度向市属院校倾斜;

(九)“紫禁城奖学金”每年新增资助的留学生必须是由境外直接招收的新生,不能是在校生。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申报书;

2.经费支出明细;

3.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汇总表;

5.其他支撑性材料。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 “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该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经费标准的制定、项目立项、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金额;指导项目学校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负责受理并审核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申请、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行业专家来京交流申请,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送基地项目申请、项目资金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项目学校应加强对本校基地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保证如期完成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该项目由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各项目学校须将负责基地项目工作的外事部门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四条 该项目经费实行按2017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滚动支持三年。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执行过程中,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负责本校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要列入学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领导小组对学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第二年项目经费发放的重要依据,以保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和设立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接受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

分类: 全球治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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