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形式规划建设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快发展,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河南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对外开放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开放〔2017〕2号)要求,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5〕296号)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发展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的总体部署,围绕加快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建设内陆对外开放高地目标,创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机制,按照主导产业明确、服务功能健全、集聚辐射效应明显的要求,坚持企业主导、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分类指导、积极扶持,防控风险、互利共赢原则,以河南企业在境外规划建设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为基础,以被商务部纳入统计范围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为重点,以促进我省产能优势、资源优势与境外生产要素、市场需求有机结合为着力点,加快构建我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河南企业全面参与国际产业布局、开展国际化经营、拓宽新的发展空间闯出新路子、提供新支撑。
二、发展目标
按照总体思路,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按重点支持、重点培育、重点关注进行分类,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等手段,初步建立系统完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涵盖全省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政策支持体系,推动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可持续发展,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力争到2020年,全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达到25—30个,5个以上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达到申报国家确认考核条件,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呈阶梯型滚动有序发展态势,园区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区内企业快速集聚和产业集群发展,成为我省加快国际产能合作、增加产品技术服务贸易进出口、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扩大河南制造、河南品牌影响力的重要带动和支撑。
三、基本要求
(一)规范运作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开展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应按照国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完成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境外依据所在国相关法律,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在境外设立有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
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须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基本条件
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完善的投资政策;与我国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2、实施企业在境内已完成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3、园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按照不同类型园区建设标准和主导产业发展要求,交通、物流通畅,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
4、建区企业已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矿产资源开采权(勘探权),法律手续齐全,编制有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并已获所在国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5、园区产业定位准确清晰,制定有对在园区内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招商政策和服务指南。
6、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基本可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区内设施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建设),已有部分入园企业完成在园区内注册并开始实施实质性对外直接投资。
7、建区企业具有对园区建设运营的能力,有专设的区内管理机构,并具备为入园企业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的条件。
8、建区企业已制定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主要类型
按照国家要求,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主要分五种类型。
1、加工制造型园区。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2、资源利用型园区。以矿产、森林、油气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园区。
3、农业产业型园区。以谷物、经济作物、畜产品等的种植(养殖)、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园区。
4、商贸物流型园区。以商品展示、运输和物流、仓储(海外仓),商品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主导的园区。
5、科技研发型园区。以轨道交通、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船舶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园区。
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类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
四、分类标准
为支持鼓励我省企业投资建设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发展实际,在国家确认考核标准的基础上,明确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分类标准。
(一)重点支持类
1、加工制造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可扩展用地不低于1.5平方公里;已完成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已有5家以上入园企业投产,其中至少有2家企业为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
2、资源利用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包括“一区多园”,不含资源区域面积),可扩展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公里;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具备,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可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利用;已完成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已有3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入园企业投产;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
3、农业产业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包括“一区多园”,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具备,有稳定的原材料收购或产品销售渠道,已获得的农业资源可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需要;已规划并配套建设农副产品仓储和冷链设施,已完成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产品仓储和冷链设施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已入园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2家以上,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
4、商贸物流型园区。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包括“一区多园”);已完成园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可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上年度物流强度不低于1万吨/(平方公里·年)或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入住率不低于50%。
(二)重点培育类
1、加工制造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可扩展用地不低于0.5平方公里;已完成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00万美元以上;已有2家以上入园企业投产,其中至少有1家企业为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资源利用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包括“一区多园”,不含资源区域面积),可扩展用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基本具备,已获得资源储备量基本可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利用;已完成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已有2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入园企业投产或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
3、农业产业型园区。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公里(包括“一区多园”,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具备,有相对稳定的原材料收购或产品销售渠道,可获得的农业资源基本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需要;已规划并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已完成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已入园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2家以上或入园中资控股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4、商贸物流型园区。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包括“一区多园”);已基本完成园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基本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可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5000吨/(平方公里·年)或贸易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园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重点关注类
实施企业在境内已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获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依据所在国相关法律,在境外完成建区企业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与所在国政府(地方政府)或国外相关企业签订建区合同或协议;已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组建有专门工作团队,前期筹备工作已开始有序推进;已有至少1家中资或中资控股入驻企业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已实际开始运作。
五、加强指导,积极扶持,规范管理
(一)政策引导
省商务厅把通过确认考核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省内实施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优先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手续;会同省财政厅,优先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列入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争取给予资金支持;协助实施企业组织开展境外经贸合作区招商和考察活动。
(二)积极扶持
省里统筹安排资金,对审核确认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分类标准,采用以奖代补形式,直接奖励省内实施企业,专项用于合作区前期和建设费用补助,包括为规划建设合作区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设计、调查费,项目可研报告、安(环)评报告编制费,招商活动费、宣传推广费、投资贴息等。已通过国家确认考核(年度考核)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国家级经贸合作区,自商务部、财政部发出通过确认考核(年度考核)通知起,不再享受省内各项扶持政策。
(三)规范管理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公告的省级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不予通过考核并终止支持,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警告、通报、取消资格等方式处理。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终止委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