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2018年01月13日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阅读量:2396

索 引 号 01151201X/2018-00010 信息分类 决策信息 通知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外事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1-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外事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外事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商务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外事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精神,推动我区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提升国际产能合作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向北开放重要窗口,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坚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实施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坚持互利共赢、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境外投资方向,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一)鼓励开展优势产能和高新技术领域境外投资。支持区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区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区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推动我区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电力、化工、轻纺、蒙医药等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稳妥有序参与跨境合作区和境外产业园区建设。

4.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5.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6.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支持我区企业到农牧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开展种植加工、仓储物流等领域的合作。

7.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开展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限制开展与国家战略和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限制我区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禁止开展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境外投资。禁止我区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对鼓励类境外投资,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201号)精神,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对鼓励类境外投资的支持。对限制类境外投资加强指导和风险提示,正确引导企业审慎参与限制类境外投资。对禁止类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外汇等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严格管控。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外事办、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蒙古专项办

(二)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推动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审批便利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效率,对已通过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应及时为相关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提供汇兑便利。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一体化通关,进一步提升服务境外投资的通关效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完善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要求,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跟踪机制,对在建和已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我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情况的动态跟踪和监测评估工作。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对虚假投资、制假侵权、商业贿赂、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四)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企业宣导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国别投资指导政策,增强境外投资风险意识,引导企业遵守合作国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水平。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各类合作机制和合作平台作用,支持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信用评级、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商务厅

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引导和规范我区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分类: 全球治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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