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5年06月09日  |  来源:质检总局  |  阅读量:1886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构想,充分发挥质检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外交外贸大局,推进“一带一路”设,促进沿线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总体要求,以守好国门、保障安全、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为重点,以落实“三互”要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为突破口,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对外开发开放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便利对外贸易、服务开发开放、促进外贸进出、密切国际合作、保障国门安全”为目标,全面对接和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发挥质检部门的职能优势和促进作用。推动“三互”机制建设,支持和推进“单一窗口”和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口岸开发开放,支持经济走廊建设,服务重点区域经济合作;支持培育新业态,形成新的贸易增长点,支持重点资源性商品进口,促进沿线对外贸易发展;加强与沿线 国家质检合作,推进联合执法和结果互认,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 透明度,推进标准走出去;加强疫病疫情联防联控和食品安全领域的深度合作,推动构建国际共治格局,有效防范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确保国门安全、经济安全和质量安全。

三、工作原则

——遵循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质检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一带一路”战略。

——服务大局。围绕“一带一路”的总体规划和扩大开放的宏观布局,立足质检自身职能,积极对接战略规划,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对接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中彰 显优势,主动作为,多作贡献。

——安全便利。正确处理国门安全、质量保障、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的关系,推动质检工作区域联合,加强部门监管协作,做到既高效便利又管住管好。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质检合作交流,加强沟通磋商,拓展合作领域,共促“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发展。

——突出重点。支持“一带一路”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发展,以质检区域工作一体化为先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把握重点方向,抓好重点项目,先易后难、以点及面,促进形成示范效应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坚持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相结合,在立足当前基础上,建立完善面向未来、符合国际惯例的常态化质检工作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区域开发开放。

1.支持经济走廊建设。支持国家经济走廊建设,对用于走廊建设暂时进口的大型工程设备免于检验。创新走廊边境口岸查验机制,方便货物及人员进出。

2.支持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支持与沿线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中斯、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等自贸协定谈判进程,做好中巴、中新、中韩等已签署协定的实施工作,做好原产地签证等自贸区实施工作。利用自贸区平台服务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和检验检疫监管体制 创新,深度参与新的国际经贸谈判规则制定。

3.支持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建设。支持申请建设对外开放口岸,积极推动核心区和节点城市对沿线国家发展对外贸易。支持进境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建设。支持在水运、空运和铁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国际货物中转监管仓库和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实施“集中施检、分批核销”管理。支持沿线核心区和节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转型升级。

4.助推中欧铁路班列健康发展。促进中欧国际班列扩量、增效,支持返程货物贸易,缩短准入许可时限,简化备案审批手续。支持“海铁联运”,加强入境地和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执法协作及与海关等部门的监管合作,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货物全程信息,除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废物原料、大宗散货外,实施“进境口岸检疫、境内全程监控、出境直接核放”的监管模式,实现全流程可控化监管。

5.支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按照“放、管、治”相结合原则,实施跨境经济合作区检验检疫分线管理,优化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流程。制定并实施支持中哈物流园、中马钦州工业园区等重点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

(二)更大力度服务对外贸易发展。

6.促进培育贸易新增长点。加大对出口产业园区、重点生产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服务支持力度,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原产地等技术优势,加强与沿线发达国家联合开展重大计量科技攻关和合作研究,推动我国大型成套设备对外输出,促进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出口。积极推荐我国食品企业在沿线国家注册。

7.促进资源能源性大宗商品扩大进口。对大宗资源能源性商品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限,提高放行效率,促进扩大进口。支持沿线地区建立各类进口采购中心,重点发展地方特色企业。加快 ‘一带一路’有关国家食品和相关企业准入进程,采取便利化措施,扩大我国资源短缺和急需的食品进口。

8.促进新型业态贸易发展。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国外设备租赁经营、全球维修等新型业态贸易,建立“负面清单、分类监管、集中查验、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重点扶持日用消费品出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障新型业态跨境贸易质量安全和快速通关。

9.促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术法规和贸易政策的研究,及时收集有关强制性法规、产品计量、标准和技术等要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助推我认证检测机构跟随产业转移、工程建设走出去。服务境外贸易合作区,对“走出去”企业自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员工 自用食品等物品采取便利检验检疫措施,便利境外设厂,建设园区。服务农业“走出去”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检验检疫咨询和技术指导,加强返销食品、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准入工作,开展境外考察预检及监测和食品生产企业注册,采取便利化措施,将符合我国进口要求的境外生产返销的食品、农产品进口至国内。

10.推进各类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联合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沿线地区出口工业品、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抓住质量安全核心,实施差别化监管,全面提升示范区企业和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推动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形成出口竞争新优势。

11.推动中国标准在沿线国家的应用。结合沿线国家的重大工程建设,在装备、电力、高铁等优势产业以及动植物检疫领域开展“走出去”急需的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研究工作;开展东盟、中亚、西亚、东南亚、俄罗斯、中东欧等国家大宗进出口商品标准比对分析研究;加强与沿线国家开展标准化专家交流及人才培训,举办面向俄罗斯、中亚和东盟等国家(地区)的标准化援外培训。

(三)加快“三互”和大通关机制改革创新。

12.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地方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单一窗口”建设,扩大口岸单位信息共享,实现国际贸易信息的“一点接入”和“一单多报”。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物流监控执法平台,研究完善与电子口岸“单一窗口”的接口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出入 口岸人员等全口径信息及监管布控信息互通互联,实现提供公共信息平台反馈监管、放行信息,提升口岸执法效能,营造与国际 接轨、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环境。

13.加快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建设。实施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制度,优化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口岸查验“负面清单”,对清单外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直放”。制订“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名录”,对未列入名录的进口商品,在企业自主选择基础上,实施“进口直通”。推动实现原产地签证企业属地备案、全国签证。

14.推动质检与口岸部门“一站式”作业。推进口岸联合执法和监管防控,共享口岸查验场所、平台、设施等资源,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一站式作业”通关新模式。在水运、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对需查验的同一运输工具实施联合登临检查;在水运口岸完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联合审批及一体化放行模式;在口岸和特殊监管区对需要查验的同一进出口货物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现场联合海关实施“一机两屏”监管模式。

15.扩大关检“三个一”覆盖面。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扩大“三个一”适用业务范围,将“三个一”模式推广扩大到全国所有口岸通关场所和所有依法需报关报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进一步提高一次查验比例,加快口岸放行速度。

16.推进“三互”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三互”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通过全口径进出口货物数据的共享,提高查验的针对性。主动参与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进与口岸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口岸监管资源。支持建立口岸监管执法互助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强化联动协作,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和移交,对移交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17.推行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建设。积极推进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出证放行等全流程电子化作业方式,逐步实现报检、监管过程、放行全程无纸化,简化流程,便利通关,推行原产地签证无纸化申报。扩大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范围,推行对CCC证书、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电子核销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自动校验,深化与海关的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探索与其他部门开展许可证件电子联网核查。

(四)加强质检国际交流与合作。

18.加强质检合作互认。加强与沿线国家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推进与海湾国家、上合组织等国家签署计量、标准化合作协议。组织开展与沿线重点国家的计量标准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的交换和帮助陕西、广西、云南、新疆等地方机构与沿线周边国家建立计量合作关系。根据沿线国家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特点以及我国产业和贸易政策,选取沿线重点国家,有序推进与相关国家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与互认进程。推进认证认可、计量和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结果的互认, 推动检验检疫证书、认证认可证书、原产地证书国际联网核查。

19.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卫生合作。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农产品、食品检疫准入的谈判,推动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合作,扩大农产品食品贸易,推动与相关国家制定“一带一路”进出口食品安全战略发展合作计划,签署食品安全合作计划和协议,召开“一带一路”进出口食品安全战略合作论坛。召开 “一带一路”检验检疫高层国际研讨会,完善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机制,不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质检合作。

20.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完善双边、多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通信息,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透明度。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指导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21.推进东盟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示范区建设,尤其是东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广国内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沿线各方外贸发展。

(五)切实履行质检工作职责。

22.推动质检信用与法治体系建设。完善质检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地方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着力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继续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为质检改革和服务战略提供法制保障。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的具体部署,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工作。

23.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与沿线国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防控信息通报、传染病及其媒介物控制等方面合作,密切关注相关国家疫情动态,加强风险数据收集,建立完整的风险分析评估体系,及时预警风险或潜在威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和防范处置机制。

24.强化口岸联防联控。加大口岸传染病疫情、核生化、医学媒介生物、外来有害生物等监测设施设备投入,持续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成果。加强检验检疫非传统安全分析研究,积极参与口岸安全联防联控及应急处置协作。积极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加快推动进出口商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点建设。建立口岸监管执法互助机制,完善案件移交制度,强化联动和协作,提高协同执法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质检系统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各司局要通力合作,坚决服从大局,主动服务全局。地方质检两局应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关注地方“一带一路”战略动向,加强系统性、全局性工作的谋划与落实,主动跟进,积极作为。

(二)强化工作协同。牢固树立“各局如一局”的理念,防止条线和区域分割、各自为政,强化工作组织推进的一体性。立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有序推进。坚持便利企业和有效监管相结合,口岸履职把关和服务内地发展相结合,条线协同和部门联动相结合。地方两局要加强对下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把关成效。

(三)密切各方合作。按照“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要求,加强与海关、邮政、交通物流、铁路等部门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互助环境。主动加强与政府联系,及时掌握各地“一带一路”建设部署及对检验检疫工作具体需求,主动参与规划,积极支持实施,全力服务发展。

(四)完善信息化保障。加强信息化对服务“一带一路”设的支撑作用,积极推动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统一审单规则,进一步简化纸质单证,大力推行业务无纸化。推进口岸与沿线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监管数据、风险预警信息、检验检测结果、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的内外宣传,确保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统一贯彻和认真落实。同时,要加大对相关工作的信息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扩大声势影响,争取更多支持。地方质检两局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沟通,争取支持、更有效的服务和对接地方相关战略规划。对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好的经验做法、重大措施、重要建议等,应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引导,确保企业能全面享受政策支持和通关便利服务。


分类: 全球治理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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