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平台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6年10月24日  |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  阅读量:2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有关单位办公厅(室):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以下简称《国家战略规划》)以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筹划搭建对外交流平台,陆续提出举办以“一带一路”冠名的论坛、展会和节庆活动(以下统称“对外交流平台”)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8号)和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论坛管理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52号)的有关规定,对外交流平台实行中央和省分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的对外交流平台,需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举办的复函。按此规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以“一带一路”冠名的对外交流平台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国家战略规划》确定的“完善对外交流平台”的要求和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我办将加强和规范“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平台审核工作,推进对外交流平台有序建设。现就我办在处理相关事项时把握的尺度通知如下:

一、支持《国家战略规划》确定的对外交流平台发挥建设性作用

对《国家战略规划》确定的对外交流平台,以及已列入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对外交流平台,我办将从平台功能定位、活动内容、举办时间、规模、周期等方面进行认真把关,并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形成各有侧重、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平台体系”要求,发挥好这些平台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原则上不再支持新设对外交流平台

为避免对外交流平台过多过杂,在已明确的支持范围以外,原则上不再支持新设对外交流平台。如确因工作需要新设的,需按程序严格审批。各有关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对外交流平台,赋予其“一带一路”研讨、宣介功能。《国家战略规划》已明确举办“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旨在搭建一个长期稳定的高规格对话平台,向国际社会正确诠释“一带一路”核心价值理念,与沿线国家深入探讨路线图和行动纲领,凝聚多方面共识、形成合力,加强与沿线国家及国际社会的沟通、交流与协商,为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指明方向、奠定基础。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正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国际高峰论坛方案。有关方面认为确有必要举办的论坛、研讨会,可申请作为高峰论坛的一个分论坛或专门议题。在筹办高峰论坛过程中,我办将协调有关部门统筹研究。

三、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参与对外交流平台活动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举办对外交流平台有关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出席对外交流平台相关活动。我办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以办公室或办公室成员单位部门名义参与举办对外交流平台,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导干部不出席对外交流平台的相关活动。

请各地方、各部门参照以上尺度,安排好本地、本部门“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平台相关工作。


分类: 全球治理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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