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乌海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贯彻落实中央“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求,打造区域服务中心,乌海市决定对组织运营“乌蒙欧”铁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国际贸易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国际贸易企业或代理服务企业,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1. 组织乌海及周边企业出口货源或组织亚欧国家货源。
2. 从乌海国际陆港办理出关或入关手续。
3. 将货源运往蒙古、俄罗斯、波兰、德国等亚欧国家或从以上亚欧国家运回货物的。
4. 采用铁路国际集装箱专列形式运输的。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每个40尺集装箱补贴人民币22000元,20尺集装箱补贴人民币11000元。
第四条 其它路线
对于来往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专列,按照运输里程同等比例参照本办法原则给予补贴,一事一议。
第五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海南区财政按照各50%比例承担。
第六条 补贴拨付
“乌蒙欧”专列运输完成后,乌海海关出据结关手续、乌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据通关单、铁路货运中心出据运单货票,进出口企业或其委托代理企业凭以上三项证明向市区财政部门、市商务(口岸)部门申请。市商务局(口岸办)审核后出据意见。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下一月内直接向企业核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贴时限
本补贴政策暂定一年,到2018年12月31日截止。
第八条 在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如高于本标准的,按上级标准给予补贴,不重复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乌海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