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十条意见
2015年06月04日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阅读量:2876

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围绕大局,立足职能,在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依法严厉查办破坏、危害、阻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各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积极、特殊预防功能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举措和方法,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积极有效的职能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强化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局意识。推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新的期待与要求,也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拓发展带来了新的更广阔的空间。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树立和增强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局意识,特别是“一带一路”核心区以及沿线省份、节点城市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明确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功能定位,自觉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融入战略实施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做到“一带一路”在推进,预防部门有行动,实现预防保驾,法治护航,积极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有效提供职能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和整体谋划。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主动与发改、商务、财政、金融、交通、外事、税务等具体负责“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搭建协调预防工作、谋划预防活动、交流预防信息的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规划部署、政策举措、工作要求等,及时了解掌握涉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各省级院要开展预防需求调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预防需求并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加强工作整体谋划和科学统筹安排,及时完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落实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使预防工作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合拍共进,更具有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围绕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预防服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抓住交通、能源、通信、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建立工程建设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推动健全公开透明机制。推动实行并严格落实工程立项报告和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报告“双报告”制度。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在提交立项报告的同时提交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报告,明确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措施,明确预防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围绕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岗位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腐败犯罪风险预警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确保重大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工程项目预防工作要建立档案,规范记录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四、围绕维护国际贸易流通秩序提供预防服务。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国际贸易流通、电子商务活动将更加活跃、方式将更加多元、领域范围将更加拓展,各类腐败犯罪案件也会进一步增多。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加强对国际经贸领域腐败犯罪的预防,对通过办案和其他途径发现的可能导致腐败犯罪产生的隐患和苗头及时告知预防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建议,防患于未然。积极与公安、司法、商务、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合作。积极推动在自由贸易区或国际贸易集中区、产业聚集区设立的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等派驻机构履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能。

五、围绕防范金融风险和投资安全提供预防服务。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通过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廉洁意识和腐败犯罪防范意识。协助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异常行为的识别、评估,及时开展预防诫告,积极提出预防金融从业人员利用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等实施的腐败犯罪的对策建议,防范金融领域腐败犯罪风险,切实维护投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商建立预防合作机制,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腐败犯罪。

六、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预防服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是我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及时收集合作“走出去”企业前往国家或地区涉及境外投资合作、工程承包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编制专题性预防手册,对“走出去”中国企业在境外并购投资、项目洽谈、合同签订等方面给予法律风险提示,依法合理有效维护企业法益,捍卫国家利益。通过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腐败犯罪预防,帮助“走出去”企业建立廉洁自律长效机制,防范借“走出去”之机谋取私利,贪污、挪用、侵占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恶意竞争、失职渎职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资产流失。高检院预防厅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国有企业‘走出去’反腐败法律风险防控”课题研究。各省级院要结合各自实际选准合作对象,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探索实践中国企业“走出去”预防腐败犯罪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七、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预防服务。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助推力量。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对提高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发展中的竞争力、吸引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性,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预防人员的能力素质,培养发现科技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的敏感性。重点围绕科研经费、科技企业、科研人员、科技合作等,加强对科技领域腐败犯罪特点、规律、原因及防范对策的研究,结合查办案件对科技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警示提醒、查帮诫劝,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才、保护改革创新积极性。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普及、警示教育,防范因知识产权问题给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建设。

八、围绕加强打击行贿犯罪提供预防服务。企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基本和活跃的主体。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围绕加强打击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预防企业行贿犯罪工作力度,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拓展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范围,提高企业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深入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风险防控,切断行贿、受贿的犯罪链条。

九、围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供预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众多企业单位和沿线社会各方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有力支撑与保障。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加强和侦监、公诉等检察院内设机构以及公安、法院、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结合查办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宣教活动,编辑案例分析警示教育读本,有计划地在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负有组织、管理、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开展巡回宣讲和警示教育。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落实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促进权力“阳光化”运行,保障权力规范廉洁行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立足职能,积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公正竞争;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有效治理和社会矛盾防控,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健全预防协作机制促进工作合力。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建立完善高检院与“一带一路”核心区和其他16个相关省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18+1协作机制”(或称“厦门机制”),连带相关职能部门、辐射有关企业及中介组织,经常联系沟通,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密切协作,经验互相交流,促进形成预防腐败犯罪,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机制、大格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相关省份和各节点城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跨区合作,整合力量,合理分工,定向服务,切实增强合力和成效。高检院加强总体协调,并通过编发“一带一路”预防工作专刊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投资、承建项目所在国预防腐败犯罪执法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和完善交流合作机制。省级检察院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指导下,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强与我国投资、承建项目所在国的司法机构、预防腐败犯罪机构的联系,探索建立跨境工程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合作机制。在开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借预防之名干预正常工程建设、不得借预防之名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不断提高公信力和亲和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2015年6月4日

分类: 全球治理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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