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宁夏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关于金融支持宁夏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助推宁夏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下简称沿线国家)经济金融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原则。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并举、“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金融开放合作,支持开放宁夏建设。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基于市场需求的金融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坚持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规划,着力提升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程度,有效满足宁夏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跨境资本流动、基础设施融资、贸易融资、产业融资、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需求。在保持信贷总量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水平明显提高,人民币跨境使用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助力开放型经济发展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开放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全国性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全球化经营和全牌照发展的优势,加强在宁分支机构与海外分行以及证券、信托、租赁等子公司联动,互通投融资信息,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性银行机构深化改革,拓展同业合作,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宁夏设立(参股)机构、开展业务,争取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支机构,推动设立民营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鼓励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鼓励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设立中阿合作、对外开放等子基金。
(二)把握支持开放型经济的功能定位。国开行宁夏分行要充分发挥主要对外投资合作银行作用,充当宁夏与沿线国家的沟通桥梁,发挥开发性金融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中的支持和引领作用。农发行宁夏分行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分支机构要通过调整额度、创新产品、扩大担保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强海内外经营联动,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建设。各地方性银行机构要立足自身优势,扩大产业链支持在开放型经济融资中的运用,引入沿线国家战略投资者,提高自身开放水平。
(三)创新开放通道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互通互联,通过银团贷款、PPP项目贷款、结构化融资、股权投资、发行企业债、私募债、融资租赁、引入保险资金等多渠道融资,助推实施铁路提速联通、高速公路贯通、机场枢纽畅通等工程,建设“向西开放”四条陆路通道和空中丝绸之路。支持国发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积极对接总行重点项目基金,为宁夏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资本金投资,并通过“投贷结合”方式扩大融资。
(四)重点支持“双十”产业发展。依托自治区政府对外开放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引导基金的引领带动作用,主动对接“双十”产业培育工程。加强对外向型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开展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等本外币贸易融资产品,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积极开展商圈融资、园区融资、行业协会融资等融资模式创新,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助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五)提升企业“引进来”的配套金融服务水平。依托中阿博览会、综合保税区等优势开放平台,引入境内外资金对接宁夏企业和项目,在保税区先行先试可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发挥智力和金融资源优势,积极介入前期招商引资,坚持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及时提供财务顾问、项目贷款、并购融资等配套金融服务方案,重点引进技术含量高、能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在宁夏落地发展。加强总分行联动,将供应链金融应用范围扩展至区内外产业合作,开展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的信息管理和资源整合,支持产业链的空间延伸。
(六)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加强与沿线国家金融同业合作,跟进后续投融资金融服务。组织国际银团贷款,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等融资抵押方式,支持我区企业在沿线国家建立生产研发基地和飞地工业园、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积极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等,开展跨境项目投资和境内外金融产品联动,帮助“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七)营造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环境。进一步加大创业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的创业基金项目,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逐步简化贷款流程,放大贷款额度,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型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全客户、全业务、全流程管理,以“信贷工厂”模式实现批量化信贷业务的快速办理。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培育现代纺织、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物医药、保税物流等中小微企业。
(八)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发挥浦发银行银川离岸业务创新中心的优势,鼓励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在宁分支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充分利用离岸端资金平台,通过离岸、在岸联动,拓宽宁夏离岸金融服务范围,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结算服务、内保外贷业务和跨境融资租赁保理服务等,助力宁夏企业国际化经营。主动引入沿线国家的企业开立离岸账户(OSA),支持宁夏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九)大力开发跨境人民币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关注外向型企业及其境外的交易对手,加大结算、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领域人民币产品开发力度,推出更多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产品、人民币跨境现金管理产品,创新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支付工具和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沿线国家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在境外使用所筹资金,扩大宁夏与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充分利用丰富的海外联行资源,探索采取同业授信、增加对手方等方式开展多边金融合作,为企业提供境外结算和投资信息咨询、担保、在当地开立账户、兑换和结算服务等,全力支持宁夏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扩展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提供更加符合企业需要的各项人民币金融服务。推动我区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使跨国企业集团享受到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款及净额轧差结算的政策红利。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的同时,要规范和细化“展业三原则”要求,提升业务合规水平,防范企业开展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
(十一)深化外汇改革与服务。加快管理转型,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政策措施,降低涉外主体经营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外汇改革,积极争取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落地,帮助企业提高外汇资金集约利用和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外汇局与银行服务企业联动机制作用,集中优势力量和资源,为重点涉外企业提供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一站式服务。综合运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跨境担保、外汇保险、贸易融资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搭建直接投资绿色通道,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的业务需求。完善外汇市场,丰富外汇服务手段,灵活运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本外币掉期等交易,为企业提供集结算方式、币种选择、产品运用、风险管理为一体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十二)加强债务融资全流程管理。成立宁夏债券融资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债券融资工作。健全债券融资工具推介培训机制。全面梳理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定期组织产品推介会、债务融资培训班及“一对一”对接,增强企业债券融资的知识储备和主动意识。健全企业筛选推荐机制。根据企业的融资结构、意愿和能力,建立动态的潜在债券融资企业信息库,实行名单式管理,对重点企业实施关注培养,力争潜在债券融资企业实现全覆盖。健全债券融资推进通道。深化银政企合作,从融资项目策划、财务辅导、融资方案设计、债券承销、增信、注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续跟踪监测等,实行专人负责,一企一策,推动宁夏债券融资加快发展。
(十三)加大股权投融资工作力度。推进具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潜力企业的上市进程,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证券、保险、担保、交易市场等合作,密切关注产业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中阿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探索开发更加灵活的股、贷、债联动产品,投资于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基础设施等。
(十四)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
(十五)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各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运用“大数据”分析的信用贷款产品,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宁夏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等,争取外汇支付业务资格,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建立服务开放型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十六)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构建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行业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研判,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业务及风险事件的监测评估。严格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预警提示、快速化解处置异常情况和风险苗头,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配套政策支持。建立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三方联动机制,设立宁夏外向型企业库和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推动建立自治区与各全国性银行总行高层定期会晤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与分行的业务对接机制,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对外招商引资活动,针对境内外投资者的金融服务需求设计融资服务方案,进一步提高宁夏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补偿作用,设立区内企业境外融资担保基金,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担保和增信服务;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自治区每年安排资金,对金融机构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行奖励。
(二)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金融风险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一行三局”和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的监管合作,密切关注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定期开展沟通协调,在推动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外汇局、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协调本外币管理政策,形成本外币监管联合执法机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三)加强金融开放研究。坚持研究先行和问题导向,发掘整合各类研究资源,搭建多层次、高质量学术研究平台。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中阿金融合作、金融改革创新、金融风险管理等重大金融改革发展问题,开展富有前瞻性、具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开放宁夏”建设发挥研究支撑作用。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积极引进、培养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及管理规则、从全球视角把握中国金融发展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通过交流和委托培养等形式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为宁夏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支点提供智力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宁夏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督导落实,引导加大对开放型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为“开放宁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