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01月16日  |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  阅读量:298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2月26日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中各项规定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创改办)负责《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分解、督促、落实和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明确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按照实施细则的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及办法。各牵头部门应于每半年和年底,将政策与资金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创改办。

(牵头部门:市创改办;配合部门:市考核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等)

第二条 支持军民融合创新改革发展的财政资金的安排与支出。扩大我市军民融合发展基金规模,在目前我市设立的4亿元军民融合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吸引社会金融资本,到2018年总规模达到30亿元。在2016年至2018年,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支出3亿元军民融合发展创新改革专题资金,以奖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创新改革试验中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军工成果转化、军民资源共享、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军民融合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军民融合统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西安市军民融合发展创新改革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内容及支持额度。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

第三条 对军工企业与军工科研院所改革改制支持政策的执行。对首批确定为西安军民融合创新改革试验试点单位的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经与市政府签订改革试点协议,2016年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先期给予300万元奖励,2018年底完成改革任务后,给予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2017年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先期给予200万元奖励,2018年底完成改革任务后,给予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奖励;2018年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先期给予100万元奖励,2018年底完成改革任务后,给予总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参与军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营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奖励按照《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军民融合发展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列支。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四条 对军工资质统一受理支持政策的执行。争取在我市设立军工资质受理办公室,先期在西安科技大市场、西安兵器基地、航空基地、航天基地设立4个受理点,集中受理“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办理工作。鼓励受理点积极开展“四证”业务办理工作,受理点每办成一证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度新获得军工资质的民口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上述奖励及支持,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发布军品资格认证奖励申报指南及审核通知,所需奖励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支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市科技局、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

第五条 对军工仪器设备和军民信息共享支持政策的执行。由市工信委制定《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利用西安科技大市场进行重大试验设施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试点。对于在服务平台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每年根据共享的仪器设备对外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收入,对前30名的共享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使用单位给予使用费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设备共享单位和使用单位每年一季度通过提供合法票据凭证,由服务平台审核并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进行政策资金的兑现落实。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支持及奖励,按照《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军民融合发展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支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创改办)

第六条 对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支持政策的执行。鼓励军工单位和民口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军用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且排名在西安地区第一名的军工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军用标准的且数量排名在西安地区第一名的民口单位,给予40万元的奖励。选择不超过10家单位作为军民融合标准化试点单位,试点任务在2018年底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构建军民融合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且向西安军民融合企业提供权威、准确、及时的标准信息的单位经验收符合要求,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由市工信委、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扶持管理办法》,每年定期发布标准奖励申报通知,征集上一年度标准制定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按照《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扶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支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市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七条 对军民技术、能力双向交流支持政策的执行。鼓励军工单位与民口单位开展深入合作和民品研发生产,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和民营军工企业新增的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对于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支持军品竞争性采购的鼓励政策,对军工单位和民品参军企业使用本地产品的,在《西安市促进工业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明确的奖励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0%,采购单位最高奖励300万元,供应单位最高奖励150万元。

上述支持和奖励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内容执行,所需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支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创改办)

第八条 对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的执行。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兵器基地、航空基地、航天基地、西北工业大学等军民融合发展中心,建设军工单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提供军工科技成果的发布、宣传、推介、对接、转移、转化等服务。支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累计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按照《西安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军民融合发展专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军民融合专题资金支出。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九条 优势产业发展及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政策的执行。支持我市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船舶和核工业为重点的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新舟系列飞机研制及产业化,加快推动国家民机试飞中心、“丝路”微小卫星应用示范、集成电路产业基地等一批国家“十三五”重大项目布局落户我市。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西安,推进高分科技重大专项在试验区应用发展。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争取布局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对试点科研院所、高校和试点企业牵头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从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新引进、新设立的军工总部基础设施建设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投资额的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在航空器、北斗导航、微小卫星和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方面与国外开展国际合作。对于在海外投资或承包建设的CORS站和遥感卫星数据地面接收站、民机飞行训练服务中心等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利用空间技术在海外开展石油探测、地质勘测、农业林业、海洋监测等相关服务的,以该部分服务应纳所得税额度对企业进行奖励。对企业运营微小卫星系统并提供跨国服务予以补贴,具体按照合同额的5%在结汇后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舟系列飞机等开拓海外市场,根据其在海外的销售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奖补政策给予一定补贴。对引进的国外通用飞机总装生产、航空关键零部件精密加工及航空转包生产等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上述支持政策,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分别由市级相应专项资金支出。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的奖励扶持内容,编制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第十条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力争到2018年基金总规模达到20亿元。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创新研发基地,培育和引进一批领军企业,在关键核心领域布局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培育半导体、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千亿级产业集群。

上述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级产业资金相关政策制度设立组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第十一条 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加快制定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出台西安市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专项支持政策,率先推动国家批准的军民融合与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等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和举措在高新区落地实施。

(牵头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创改办)

第十二条 开展高等院校创新改革试点。组织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和西安文理学院等高校开展创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

开展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试点。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处置政策,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完善各级各类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的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探索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相应决策责任的具体办法。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独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培训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根据科研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人员劳务费支出比例。推动高校与企业的横向合作项目,其管理按合同约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试点政策及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推动实施,具体支持政策由上述部门制定专项试点办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开展科研院所创新改革试点。复制推广“一院一所”创新模式。组织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陕西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西安电力电子研究所、西安微电机研究所等院所开展创新改革先行先试。

加快体制机制改革。落实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政策,争取上级授权或扩大院所自主权,完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员工持股激励机制。推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分类获得现金、股权、分红等形式奖励。对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和企业工资总额控制的院所,其超出绩效目标部分,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可作为奖励不计入年度工资总额控制。

按照政策规定,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西安科技大市场挂牌展示,交易转化。成果权属单位授权科技成果研发团队自主转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转化服务。

上述试点政策及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推动实施,具体支持政策由上述部门制定专项试点办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十四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设立1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支持力度。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及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活动单位等五类主体,予以奖励补助。

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政府、高校、院所和投资机构三方联动,以西科天使基金、新材料成果转化基金、精细化学品高端制造孵化基金等专项基金为重点,力争完成3—5个重大产业化项目。

上述奖励及补助,由市级科技计划列支,具体标准和流程按《西安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十五条 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具体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制定。

重点支持20家大型企业创建国家级研发中心、30家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建省级研发中心、50家服务中小企业的市级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研发中心,由市级科研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R&D投入(不含财政资金)占比超过10%的企业,按其缴纳税收西安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的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高于100万元,指标数据的确认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确认,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十六条 提升产学研合作效益。探索建立高校与企业或科研院所实行双导师制,指导在校学生在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支持驻市高校、国企开展校企产学研联合试点,对双向合作单位、联建研发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支持军工单位、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中试(转化)基地等,按照其运行情况给予50—100万元支持。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承担国家重大计划项目的联盟牵头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列支。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十七条 加快股权托管交易。建立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挂牌展示、培育孵化、融资服务、股份转让、权益交易等服务,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完善、强化“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版”服务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股权转让鉴证等金融服务;对挂牌交易的科技企业,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专项支持;探索设立科技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担保基金,通过与银行机构合作放大资金额度,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发挥“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西安科技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服务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制度设计、优化管理等专业服务。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创改办)

第十八条 提高信贷扶持企业创新灵活性。用好科技风险准备金,加大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力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展多种形式股权和债权相结合服务。扩大科技信托合作试点,支持科技企业多元融资。

修订完善《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担保公司推荐的科技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按照代偿金额的50%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单户单笔最高500万元;科技企业贷款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鼓励区县开展区县(开发区)科技金融结合业务,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内容,对区县、开发区自主开展科技金融补贴部分给予贴息支持。

科技风险准备金及其他补偿和补助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列支,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执行。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十九条 建立创业种子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企业(吸引创投机构)创业投资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对种子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按原值向种子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按照政策性引导基金收益的一定比例对参投机构给予投资奖励;对确认投资失败的项目,按照天使投资机构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上述奖励和补贴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列支,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二十条 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对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40%进行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企业“小巨人”补贴额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50%进行补贴,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60%进行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省、市、区累计科技保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

上述补贴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推动实施,具体流程按《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二十一条 积极吸引海内外研发设计资源。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根据其投资建设情况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投资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在相关资金计划中列支。需要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向市发改委(市创改办)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审议。对外资研发设计机构参与本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驻市单位共建研发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的,由市级科技计划给予专项支持。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第二十二条 提升拓展西安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支持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平台建设。对依托平台进行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运营的,按输出或吸纳技术金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纳入全市军民融合创新改革试点的,按1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科技服务电商平台和技术经理人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设立技术经理人专项保障资金,保障技术经理人合法权益。依托“丝路创新驿站”组织技术成果对接交流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列支,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奖补试点办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创改办)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新型创业孵化载体。扎实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奖补,后续每年给予10—30万元运营补助。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众创机构在我市创办众创空间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上述补助政策按全市“两创示范”基地建设相关政策执行。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为企业提供专利导航服务。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和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建设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平台,逐步向其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或地区扩展。不断加强西安市专利维权援助中心和专利执法队伍建设。

依托高新区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改革试点,建立维权保护合格服务机构名录;对企业采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按服务金额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开展知识产权法庭“三审合一”试点,开展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和侵权损害赔偿按专利法规定上限执行的先行先试。加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仲裁工作,快速化解纠纷,保护知识产权。

上述改革试验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法院推动实施,依托高新区组织的试点补贴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列支。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法院;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改办、西安仲裁办)

第二十五条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以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集中推进各项创新政策和改革成果在高新区先行先试,力争培育形成1—2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集群。针对产业开发区、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市建设需求,持续抓好曲江文化科技创业城、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经开区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阎良创新型航空产业集群、航天基地卫星应用产业集群、西户科技创新园、兵器科技产业基地等一批重点新型产业园区建设。

上述改革试验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所属区县、开发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创改办、相关区县和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试行人才分类评价制度改革。争取陕西省下放副高级职称审批权,出台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指导性意见,依据评审条件、对有条件建立评委会的国家级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将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型科技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改革试验的企业可根据授权自行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兑现人才待遇,职称任职资格报市人社局批准。

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绩效在教师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考核评优以及绩效分配中的影响因素及权重。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管理岗位、依托重点科研基地的专职科研教师岗位和成果转化类高级职称岗位,制定出台绩效考核评价和利益保障制度。对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或产生重大效益的科研团队及人员给予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上述改革试验举措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试点办法和支持政策。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创改办)

第二十七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高校院所创新改革先行先试单位,探索建立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有效机制,对在西安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单位同意,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上述改革试验举措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编办、市科技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编办)

第二十八条 创新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政策。实施《丝路起点英才计划》,出台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出入境、居留、医疗、税收、住房、子女就学等一揽子解决方案。设立西安突出贡献人才奖,对在西安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长期贡献,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学科建设成果显著、具有重大创作成果等,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企业家、人文社科专家、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负责人等,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10名。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社科院、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制定有关人才计划的政策及办法。

市财政整合安排1亿元专题资金,专项用于全市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重点吸引一批“高、精、尖、缺”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大力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加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每年建设3—5家博士后创新基地,建设3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外籍人才参与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鼓励和支持企业以技术、项目合作或兼职、顾问等方式引进创业创新人才。支持建设中国(西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在境外设立引进海外人才孵化基地。设立我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和“优秀外国专家奖”,奖励资金40万元。出台西安市《高技能技术带头人评选培养办法》,建立以“首席技师”为代表的高技能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制度,每年选拔10名“首席技师”及认定3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具体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实施。

对长期在西安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专家证,公安部门办理对应时限的工作类居留签证。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市公安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专项试点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创改办、有关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发挥智库作用,鼓励各类智库深度参与创新改革领域咨询研究与评估。市创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西安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及中央授权三年工作安排,开展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研究与第三方评估。每年安排创新改革试验专项研究与评估经费,参照招标方式确定若干重点课题,整合社会相关智库力量,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具体路径设计,开展管理、模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改革效果第三方评估,提供研究成果报送的绿色通道、建立政策建议采纳应用的反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牵头部门:市创改办;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有关开发区、有关试点单位)

第三十条 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材料要求及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单位,应按照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或办法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特殊情况可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策支持和违反相关承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

《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的相关企业。

《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策意见实施期限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分类: 全球治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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