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执行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
(一)重点跟踪国家在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和有序开放的进展,及时制定贯彻措施,策划生成招商项目,梳理筛选重点目标客商,推动项目取得实质进展。
1.跟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加强对外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跟踪国家放宽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展,及时制定贯彻措施,瞄准重点目标客商,推动在谈项目取得实质进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3.跟踪国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展,梳理筛选重点目标客商,主动上门对接洽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跟踪国家在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进展,及时研究提出具体配套措施,梳理筛选潜在客商,主动上门对接洽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厦门港口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跟踪国家在航空制造与维修、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油脂加工等领域取消外资准入限制进展。鼓励现有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和产业升级,策划生成招商项目,筛选重点目标客商,加大招商力度,推动项目取得进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自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实施《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三)支持外资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扶持政策。完善PPP项目库,加强对外招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四)通过“618”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对接平台,促进科研机构与外商投资企业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引导我市企业加强与境外专业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引导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跟踪福建自贸试验区外籍人员出入境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的进展情况,加强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出入境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负责
二、努力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六)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须经同级政府核准。对已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抓紧取消或终止执行与国家政策法规抵触的限制条款。
责任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第三方评估,强化责任清单考核机制,推动简政放权,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投资贸易便利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直各委、办、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对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按照内外资企业一致原则予以办理。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抓紧自查自纠。
责任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
(十)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场监督局、文广新局、贸促会等部门负责
(十一)跟踪国家、我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进展,加强上市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等渠道直接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二)强化市级统筹招商机制,分别成立三大产业招商推进小组。在继续强化各区、开发区招商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市直部门的作用,形成市区联动招商、精准招商的招商机制和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局、农业局分别牵头,会同市直各委、办、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十三)扩展招商渠道,充分利用投洽会等重大经贸展会活动,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强化中介招商力量,完善中介招商奖励办法。加大驻点招商力度,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重点城市设立驻点招商机构。充分利用侨商、国际友城资源以及市贸促会、总商会、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经贸网络资源开展招商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外侨办、国资委、金融办、会展局、贸促会、总商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十四)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新时期我市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推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针对重点产业、新兴业态和龙头项目设立扶持引导基金,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产业发展和项目引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模式,进一步完善并联审批等审批流程。加大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力度,完善公共信息平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政务平台功能,扩大政务云应用范围,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商务局、经信局、市场监督局、国土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我市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配套建设,重点做好国际学校、优质医疗、国际化社区、公共场所双语标识、外语服务志愿者队伍等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外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研究完善我市引资引智并举的政策措施,大力引进技术领军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针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亟需的核心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就医养老、工作贡献奖励、工作签证等方面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加大对海外人才在厦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链的精准对接,推动人才、项目、资金、技术的有机结合。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建设局、商务局、外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切实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减少费用征收的弹性空间。对各涉企收费部门收费项目的实际运营成本和支出进行核查,按照高效运营、节约开支、收支相符的原则,提出新一轮减免费用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招商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一批外资龙头项目,在项目用地指标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取得用地方面为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提供“绿色通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缩减土地招拍挂出让流程时间。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商务局分别牵头,会同市规划委、建设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发布产业空间布局指引,依托“多规合一”平台,整合全市产业用地信息,引导产业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并给予政策优惠。做好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前期工作。深化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改革,进一步推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措施,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和外汇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外汇管理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总结评估一批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在全市复制推广,并争取一批创新成果列入全省全国范围复制推广。积极探索新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的改革措施。
责任单位:市自贸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市场监督局、法制局等部门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督查办要及时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