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全力培育外贸主体,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壮大外贸主体队伍,激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性,着力培育外贸小微企业,做大外贸规模企业,做强外贸龙头企业,挖掘出口新增长点,推动我省企业国际化发展,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认真分析我省外贸出口主体的优势和潜力,高度重视外贸主体培育在外贸发展中的强基固本作用,通过3年努力,全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力争每年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1万家,每年大规模培训和“师徒制”培养外贸企业1万家,每年新增有外贸实绩的企业5000家,每年新增外贸规模企业(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500家,重点培育100家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省级外贸重点联系企业。
(三)工作路径
推进市场主体不断升级,加快实现我省外贸企业“从无资质到有资质,从有资质到有实绩,从有实绩到上规模,从上规模到扩体量,从扩体量到强实力”,以企业的主体升级,巩固全省外贸转型升级的基础。
1、从无资质到有资质
让没有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具备相应资格,通过多证联办、最多跑一次改革,支持企业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2、从有资质到有实绩
让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但近几年没有出口实绩的企业,通过相应的促进政策和鼓励措施,提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实现进出口业绩零的突破。
3、从有实绩到上规模
让有出口实绩但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小微企业,实现出口规模上一个新的台阶,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
4、从上规模到扩体量
让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1亿美元、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中型外贸企业,扩容增量,发展壮大。
5、从扩体量到强实力
让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提升技术研发、品牌、营销网络等核心竞争力,成为具有强劲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工作任务及主要举措
(一)积极壮大外贸主体队伍
1、推进外贸企业多证联办。按照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加快外贸企业“证照联办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商务、海关、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贸促会等部门实现外贸领域“六证联办”,便利企业同时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他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各部门相关资格。(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外管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
2、鼓励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经信和工商部门对规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下同)制造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在摸排基础上,分批次引导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力争到2020年,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全覆盖。(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
3、鼓励规下制造业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各地商务部门和经信部门每年在不同行业中排出需要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规下制造业企业的名单。力争到2020年,对全省2/3以上的规下制造业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进行辅导,其中全省有1/2被辅导过的企业能够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下制造业企业给予政策鼓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
4、鼓励规上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鼓励规上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直接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减少贸易环节,节约营销成本。(省商务厅)
5、鼓励电商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分批次对具有一定销售规模(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和品牌效应的内贸电商主体进行辅导,鼓励其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企业要进行重点辅导,力争到2020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比例达到70%。(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6、鼓励专业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各地工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每年排出一批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商户名单,分期分批进行辅导,鼓励其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力争各专业市场每年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占市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逐年提高。(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二)鼓励无进出口实绩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7、摸清全省外贸企业存续情况。各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已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近三年无出口实绩或没有实际经营运作的企业情况,掌握企业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全面梳理辖区内存续和消亡外贸主体的名单,进一步摸清全省外贸主体队伍实际情况,拟定下一步需要重点推进工作和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
8、鼓励新增备案登记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对于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当年实现外贸零的突破并达到一定进出口规模的企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9、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制度。对于仍存续但近三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和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开展外贸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政策诉求,汇总、归纳辖区内企业需求,全面梳理企业服务名单和培训内容清单。(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推进外贸与外资联动,加大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地商务部门对辖区内未开展外贸业务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摸底,鼓励和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外贸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三)大力培育外贸小微企业上规模
11、全面开展“万企贸易成长计划”和“外贸小微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简称双计划,下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万企贸易成长计划”和“外贸小微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万企贸易成长计划”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7]21号)、《浙江省促进外贸小微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浙微组发〔2017〕3号)及《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我省“万企贸易成长计划及外贸小微企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浙商办[2017]40号)等三个文件,制定当地开展“双计划”的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外贸主体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出台明确的外贸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可操作的工作指引。各级商务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双计划”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的汇总、通报。(省商务厅)
12、发挥“外贸导师”作用,加强“师徒制”培养。各级财政、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出口信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荐业务精通、政策明了的业务骨干担任政策导师,省级专业外贸公司推荐经验丰富、业绩良好的部门经理担任业务导师,逐步做大做强我省“外贸导师”队伍。各市、县(市、区)要增强“师徒制”培养理念,完善本地区“师徒制”培养计划,对“师徒制”培养效果进行定期的跟踪、反馈和媒体报道,摒弃一次性培训就结束的观念,形成“师徒制”培养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省参加大规模政策培训和“师徒制”业务培养的企业达到3万家。(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国贸集团)
13、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鼓励企业抱团参展。积极推动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组织小微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单次展会组织抱团参展小微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各地可对组织参展的行业组织给予一定的工作费用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14、组织外贸小微企业参加我国外贸领域重要展会。依据《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暂定)》(浙商务联发〔2016〕95号),为满足外贸小微企业的迫切实际需要,给予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外贸小微企业一定数量广交会、华交会等国内重要展会摊位,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参加我省在境外举办的自办展、重点展和一般展会,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展会摊位予外贸小微企业。(省商务厅)
15、提高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的积极性。通过展会推介、组织观展、抱团参展、供销对接、产业对接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贸易企业和外贸小微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提升国际市场开拓意识。各市、县(市、区)要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展览的外贸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人员经费补助,组织未开展外贸业务、但有开拓国际市场意愿的规上内贸企业和外贸小微企业参观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机票、国家规定食宿等费用的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6、打造适合外贸小微企业需要的各类服务平台。各市、县(市、区)要积极打造服务本地外贸小微企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出台专门政策,鼓励专业外贸公司通过代理模式、经销模式、股权合作模式等多种途径,加强与外贸小微企业的合作。支持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合作园区等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体帮助我省中小企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力争到2020年,全省重点培育服务功能完备、辐射能力强的20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20家专业外贸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管局、杭州海关、省国税、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
(四)精准提升外贸规模企业国际竞争力
17、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推进外贸与外经联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设立境外营销、研发机构,完善服务体系。支持外贸规模企业入驻“一带一路”沿线我国及我省建设成立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外贸规模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成套设备、原材料、技术、标准、品牌和服务出口。现有政策要向外贸规模企业适度倾斜。(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8、全面提升外贸规模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外贸规模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研发创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端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提高我省外贸规模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支持外贸规模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推动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内消费升级,推动出口产品“优质优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19、提高外贸规模企业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支持自主品牌企业“走出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外贸规模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收购国际品牌,推进品牌国际化。我省重大境外经贸活动、展会要把外贸规模企业自主品牌作为宣传的重点,各市、县(市、区)加强区域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国际品牌。支持外贸规模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主动融入国家自贸区战略。加强中国—东盟、中韩、中澳等自贸区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宣传工作,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措施,提高优惠原产地证书利用率,扩大对自贸协定相关市场的出口。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培训20场次,免费为5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原产地政策服务,在全省确定500家重点外贸规模企业。力争到2020年,全省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
(五)全力推动外贸龙头企业国际化发展
21、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梳理、评定出100强省级外贸重点联系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对100强省级外贸重点联系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如优先列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范围,原则上出口退税进度可比照国税部门一类企业办理。检验检疫部门对重点联系企业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免收工本费。对重点联系企业实行标识管理,即按特殊企业监管模式,提高对加工贸易企业外汇管理的容忍度和对专业外贸公司监管的容忍度。(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2、重点培育100家加工贸易示范企业。培育100家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开展浙江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9号,对制造水平提升明显、总部要素集聚、经营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加工贸易企业,各级商务、科技、国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信用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及贸易便利化等先行先试措施。(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外管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3、提升在我省世界500强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鼓励我省本土及招商引资入驻的世界500强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世界500强企业通过设立国际营销总部、物流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我省扎根发展。挖掘世界500强企业的外贸发展潜力,特别是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品领域的出口,改进我省出口产品结构,提升我省出口产品国际影响力。对我省世界500强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列入各地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4、鼓励外贸龙头企业国际营销总部回归。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各级经信、工商部门摸底、了解外贸龙头企业进出口实绩及国际营销总部所在地。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联合各级海关、国税、外汇等部门,研究、比较兄弟省市贸易便利化措施,为生产制造环节在浙江省内、外贸实绩或者国际营销总部在省外的制造业龙头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动员我省企业国际营销总部回归。(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联动优化外贸主体发展环境
25、推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调研,充分了解各类外贸主体贸易便利化需求,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要推进口岸监管部门“三互”大通关建设,推进口岸通关无纸化、推动口岸执法“一站式作业”,实施口岸单位监管制度创新,优化口岸通关综合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6、推进进口贸易便利化。加强部门间进口管理的协同配合,形成高效联动的监管体系,改善进口环境。依托自贸试验区、综保区等载体与平台,进一步拓宽进口渠道,提升进口综合效益,提高进口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贡献度,增强我省产业竞争力。参照跨境电商监管模式,争取适度放宽对专业外贸公司、大型零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进口消费品,如保健品、护肤品等商品的进口限制,加快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速度,对于检疫合格的食品尽快出具卫检证明,方便进口商品尽快进入流通市场。(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7、改善外贸主体融资环境。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主体的支持力度,对进出口规模超过1亿的龙头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政策。各级商务部门会同当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列出一批资信良好的外贸企业清单,通过实时发布各类外贸主体融资需求、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推动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动更多外贸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降低融资成本。(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28、进一步强化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对外贸龙头企业、外贸规模企业逐步降低保险费率。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的积极承保政策,出口渗透率和服务支持企业的覆盖面稳步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与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共同搭建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政府统一投保平台,对外贸小微企业进行统一保险。地方政府已与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搭建统一投保平台的,要保持统保平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平台内的外贸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风险保障服务,在市场开拓、资信调查、信息服务、快速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29、增强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健全国际贸易摩擦预警防范和应对机制,鼓励外贸龙头企业和外贸规模企业主动运用世贸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和产业安全,积极参与重大贸易救济案件的对外谈判和交涉,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在涉外经营中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0、推进国际经贸交流。发挥我省驻外经贸代表机构的桥梁作用,巩固完善与各国友好省州合作机制,为我省外贸企业搭建外贸产业对接会、商务洽谈会等平台,帮助外贸企业与国际组织、商协会、采购商进行面对面的对接。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进入国际技术联盟、标准论坛及专利联盟,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和国内技术标准海外推广,获得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认证。(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经信委、省贸促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浙江省对外贸易主体培育行动计划的落实,加强对工作总体的部署安排和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负责分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组织跟踪督查。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政策,并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外贸主体培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成立本地区外贸主体培育的工作小组,由局(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各分管处(科)长担任联系人,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措施有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宣传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解读行动方案和政策措施,帮助各类外贸主体用好用足政策,积极宣传本地区外贸主体培育的路径、方法和成效,注重典型案例的挖掘和推广,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外贸主体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考核和奖励。将外贸主体培育工作纳入省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各市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实行一季一报制度,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推进落实外贸主体培育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每年下达对各市的新增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和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对完成任务的商务主管部门,按新增对外贸易经营者数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数给予政策资金。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方案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