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动计划》旨在落实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加强和提升2016年至2020年间中国和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本《行动计划》同样旨在应对未来5年将出现的地区和全球挑战。
本《行动计划》以中国和东盟1991年建立关系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及《行动计划(2011-2015)》的成功落实为基础,推动建设一个和平、稳定、融合、繁荣和充满关爱的东盟共同体,并为东盟共同体后2015年愿景作出贡献。
本《行动计划》还确认中国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地区架构和所有东盟主导的机制和论坛中的中心地位。
中国和东盟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开展合作。
1.政治与安全
1.1 经常性高层接触、访问和互动
1.1.1 加强经常性高层接触,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就中国—东盟关系和共同关心和关切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1.2 政治对话和合作
1.2.1通过中国—东盟领导人会、中国—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以及东亚峰会、东盟与中日韩、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其他以东盟为主导的平台,深化中国—东盟磋商与合作;
1.2.2 深化现有中国—东盟合作,进一步探讨东盟领导人关注的各项倡议中的合作领域,如中方提出的中国—东盟“2+7合作框架”、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
1.3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3.1 坚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以促进地区和平、安全和繁荣,增进相互之间的信心和信任,包括支持东盟举办评估该条约落实进展的研修班和研讨会等。
1.4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1.4.1 支持东盟根据《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保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包括通过落实《加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行动计划(2013—2017)》;
1.4.2 加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缔约国和拥核国就解决签署和核准条约议定书未决问题的努力。
1.5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制订“南海行为准则”
1.5.1 通过定期举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高官会和工作组会等,推进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增进在南海的互信、对话与合作;
1.5.2 共同加强实质性讨论,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
1.5.3 根据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针,开展经同意的合作项目和活动以及早期收获项目,以促进相互信任和信心;
1.5.4 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继续共同合作,促进海上安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包括确保南海航行和飞越的安全和自由;
1.5.5 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由相关方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直接相关主权国家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1.5.6 提升互信,加强信任建设,鼓励各方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避免海上不测事件;
1.5.7 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1.5.8 在海洋科研、海洋环保、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行动、海上遇险人员的人道待遇、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推进合作与对话,推进军队官员合作。
1.6 人权
1.6.1 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人权宣言》、《关于通过东盟人权宣言的金边声明》、《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其他全体东盟成员国加入的相关人权宣言和文书;
1.6.2 通过地区对话、研讨会、研修班、教育宣传活动、最佳实践交流和其他能力建设倡议等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东盟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与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1.7 非传统安全
1.7.1 在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高官会及《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其他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框架下增加互访与合作,加强执法和安全对话;
1.7.2 尽可能通过互访、培训、研修班、研讨会、视频会议等,促进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反恐、打击网络和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促进信息共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交流和能力建设;
1.7.3 加强东盟和中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有效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起诉犯罪分子,保护受害者,包括开展受害者支持项目,协助并遣返受害者回国;
1.7.4 在应对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巴厘进程(“巴厘进程”)等涵盖人口贩运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地区论坛框架下,推进地区合作,参与相关活动;
1.7.5 探讨适当整合本《行动计划》和“巴厘进程”中的活动的可能性,如能力建设和有关部门间信息交换等,确保有关活动相互补充,互不重复;
1.7.6 通过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及能力建设等途径,在禁毒、刑事法医技术、边境管理、反洗钱、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反恐、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侦查等领域合作提升能力,探讨进一步推进合作。包括根据各自法律,在取证、调查犯罪所得去向、资产追缴、缉捕调查逃犯等领域推进合作,鼓励相互间达成有关双边法律安排;
1.7.7 通过适当利用现有地区和国际设施和机制等途径,加强中国和东盟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包括海上执法机构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在打击海上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1.7.8 依据国内法和政策,加强刑事侦查和起诉方面的合作;
1.7.9 加强中国和东盟警察院校和执法部门及院校之间的互访交流;
1.7.10 促进具体领域专家及学者间的联系和互访,支持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共同研究,分享研究成果;
1.7.11 通过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在包括相关司法和检察机构在内的部门间适当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1.7.12 通过东盟地区地雷行动中心加强合作,应对本地区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带来的人道主义问题,包括适当对中心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1.7.13 加强打击极端主义合作。
1.8 军事交流和合作
1.8.1 在东盟防长扩大会框架下,包括通过中国—东盟防长非正式会晤,在人道主义援助与救灾、海上安全、反恐、维和、军事医学及人道主义扫雷等领域增进对话,加强务实合作,以增进相互信任和信心,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1.8.2 继续加强高层军事人员及专业团组、院校交流,大力开展联合训练和适当层次人员交流。
2.经济合作
2.1 中国—东盟自贸区
2.1.1 执行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协议成果,以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关系,促进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间贸易平衡,力争实现领导人提出的到2020年双方贸易额达1万亿美元、双向投资达1500亿美元的目标;
2.1.2 积极落实贸易促进措施,应对非关税壁垒;
2.1.3 监测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磋商,友好、建设性地加以解决;
2.1.4 通过优化中国—东盟中心的作用和鼓励有效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商务门户网站,协助双方企业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带来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国与东盟间贸易、投资和旅游;
2.1.5 通过加强专门技能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1.6 探讨在中国和感兴趣的东盟国家间建立经贸合作区的可能性,发挥好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中国与东盟间各类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的平台作用,通过用好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促进相互了解合作,扩大双向贸易投资;
2.1.7 同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和东盟商务咨询理事会相协调,通过研讨会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活动,促进中国和东盟商会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2.1.8 考虑采取具体措施,对食品和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
2.2 金融
2.2.1 通过开展防火演练完善操作指南,开发经济评估与政策对话框架等,进一步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深化各方在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下的合作;
2.2.2 支持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发展壮大,增强其经济监测和地区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分析质量,加强其机构能力建设,保障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有效决策和运行,积极支持10+3各方开展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
2.2.3 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根据《亚投行章程》成立和运营,支持亚投行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地区互联互通建设;
2.2.4 支持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对培育本地区本币债券市场作出贡献,允许域内大量储蓄用于满足本地区投资需求,促进本币债券的发行,扩大对本币债券的需求,改善债券市场监管框架和相关基础设施,继续探讨从双边层面做起,最终发展并转型形成一个综合性方案,以推进地区结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跨境证券交易;
2.2.5 继续在10+3框架下就如何加强本地区金融合作进行研究,探讨加强金融合作的未来重点领域;
2.2.6 探讨开展贸易本币结算;
2.2.7 通过适当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作用等促进银行和金融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2.2.8 通过金融素养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有效的中介和分配渠道、各种金融工具、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的国家及其他现有信用担保机制以及加强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对话等途径,促进个人和中小企业更方便地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提升金融包容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2.2.9 加强合作改善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3 粮食、农业和林业
2.3.1 通过磋商、培训和最佳实践共享,继续在10+3框架下加强农业方面的对话和信息交流;
2.3.2 进一步落实《中国和东盟关于食品和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国和东盟关于加强卫生和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3.3 继续落实《10+3大米紧急储备协议》,定期举办10+3粮食安全合作战略圆桌会议,探讨加强粮食安全战略合作的途径和机制,提升区域粮食安全水平;
2.3.4 通过包括实施“中国—东盟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等途径,加强在农作物、畜牧业、林业及渔业领域的合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交流和能力建设;
2.3.5 通过开设农业科技和食品安全培训课程,加强研发合作;
2.3.6 推动负责任的捕鱼活动,打击非法、未经申报和不受管制的捕鱼,重点旨在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减贫,提升本地区人民和经济体的福祉;
2.3.7 在早期预警、疫情监测与疫苗研发等方面进行信息与技术经验交流,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系统和疫情通报制度,加强跨境动植物疫病防控合作;
2.3.8 在林区管理领域,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野生动植物相关的多边协议方面,探讨提出可能的合作倡议。
2.4 海上合作
2.4.1 继续在包容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相关平台加强关于海上合作的对话和交流,包括进一步探讨中方提出的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倡议;
2.4.2 使用现有中国—东盟合作资源,在海洋经济、海上互联互通、海洋科技推广应用、海洋环保、海上安全、海洋人文交流等领域开展合作项目。
2.5 信息通信技术
2.5.1 通过中国—东盟信息通信部长会议等机制,继续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5.2 进一步落实《中国—东盟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的行动计划》;
2.5.3 落实中国—东盟国家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合作机制,优化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流程,推进信息和数据共享,开展能力建设和项目合作等;
2.5.4 共同完善中国和东盟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5.5 在发展农村通信、推广网络和电子商务应用等领域加强合作;
2.5.6 支持落实《东盟信息通信技术总体方案2020》。
2.6 科技与创新
2.6.1 通过中国—东盟科技部长会、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及东盟—中日韩科技高官会等机制,构建更紧密的科技创新合作关系;
2.6.2 大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包括通过建设联合实验室等开展联合研发;通过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和卓越中心网络进行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通过东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工作计划等,开展能力建设和人员交流;
2.6.3 加强中国—东盟农业合作、学术交流和科研;
2.6.4 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探讨制订一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
2.7 航天合作
2.7.1 鼓励和平利用外空,并根据国际法和参与国国内法规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方面进行技术转移、联合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合作。
2.8 交通
2.8.1 通过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及其他相关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8.2 继续落实《中国与东盟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海运协定》,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的作用,并考虑适当使用中国发起的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专项贷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
2.8.3 继续支持落实《东盟交通战略计划(2011—2015)》及其后续战略计划;
2.8.4 加强海上运输和海港开发合作,推进港口城市间的合作,完善中国和所有东盟成员国的互联互通;
2.8.5 加强航空和海上搜救合作;
2.8.6 支持《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及其议定书早日顺利实施,加强中国和东盟全面民航合作;
2.8.7 继续开展中国—东盟航空合作,以最终建立一个自由和稳固的航空服务框架,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协议升级;
2.8.8 继续推动改善昆曼公路使用,加快完成泛亚铁路缺失段建设,尽早实现中国—东盟铁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8.9 进一步加强交通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9 旅游
2.9.1 通过东盟与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和合作,就落实《东盟与中日韩2013—2017旅游合作工作计划》和《东盟成员国政府与中日韩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合作的备忘录》加强合作;
2.9.2 加强中国和东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鼓励交流旅游相关数据和信息,鼓励联合开发旅游产品,并开展相关合作项目;
2.9.3 鼓励相互派员参加年度东盟旅游论坛、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旅游相关活动;
2.9.4 根据《东盟旅游战略计划(2016-2020》促进包容性旅游发展;
2.9.5 鼓励合作,探讨在紧急情况和危机下如何加强协调,减少意外情况对旅游业的影响;
2.9.6 加强中国—东盟中心在支持地区旅游中的作用;
2.9.7 为东盟各国培训旅游管理专业人才。
2.10 能源、矿产合作
2.10.1通过地区论坛和研讨会等途径,加强关于能源,特别是水电、矿产和地质科学方面的政策交流与对话,共享清洁能源开发,特别是水文学、水电、煤炭和清洁煤技术、天然气发电、最新矿物勘探和保护技术及地热能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2.10.2 加强能源合作,鼓励投资于资源和勘探、发电、在中国和感兴趣的东盟国家间进行电力贸易和联通、石油和天然气下游工业、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和平利用民用核能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尊重各国国内强制性标准的同时,对安全、环境、健康和国际公认的能源资源安全标准给予认真和应有的关注,实现互利;
2.10.3 在开发诸如生物能、水电、风能、太阳能、清洁煤技术、天然气发电、氢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技术方面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研发和技术交流;
2.10.4 促进节能合作,在提高能效和能源保护方面分享最佳实践,开展能力建设,尽可能探讨进行节能政策联合研究;
2.10.5 鼓励双方企业积极参与并投资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实现互利,同时确保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10.6 通过开展联合研究、实施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流及共享经验,加强地质和矿业合作,实现互利;
2.10.7 加强可持续矿业领域的研发、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合作。
2.11 质检
2.11.1 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11.2 定期举行中国—东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长会议,增强各层级相关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
2.11.3 继续开展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之间的定期对话,加强质检合作网站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探索并开展联合研究和能力建设项目。
2.12 海关
2.12.1 通过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及协调委员会会议等,深化海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12.2 继续落实《中国—东盟海关合作谅解备忘录》指定领域中的合作项目和活动;
2.12.3 通过海关技术开发及信息通信技术在海关中的应用,推进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合作;
2.12.4 支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的努力及其实施,推进贸易便利化合作,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2.12.5 推进实施《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包括考虑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适时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项目。
2.13知识产权
2.13.1 通过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2.13.2 继续落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2.13.3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运用、商业化、保护、管理和执行方面加强能力建设、技术支持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
2.13.4 加强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领域的信息和最佳实践共享。
2.14 中小企业合作
2.14.1 支持落实《东盟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5)》,包括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在中小企业发展领域开展能力建设,举办研讨会、研修班、专题报告会等;
2.14.2 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包括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政策磋商和专业交流,务实推进中小企业合作;
2.14.3 支持中国和东盟国家中小企业支持机构加强联系,开展中小企业贸易投资、人员培训、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合作;
2.14.4 加强在贸易、农业、旅游等传统领域的中小企业合作,探讨相关合作新领域;
2.14.5 鼓励东盟成员国积极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鼓励双方参与其他相关贸易展会和活动,促进双方中小企业拓展市场。
2.15 产业合作
2.15.1 适当加强生产设备升级合作,特别是先进技术、绿色和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合作,提高生产力;
2.15.2 加强双方互利产业部门供应链联系,鼓励形成产业集群;
2.15.3 鼓励就关键技术及其在商业创新中的应用进行交流,推进创新合作;
2.15.4 鼓励必要时就中国和东盟间贸易问题进一步加强合作磋商。
3. 社会人文合作
3.1 公共卫生
3.1.1通过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发展高官会及其他相关机制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3.1.2 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通过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基金等支持有关合作项目;
3.1.3 在新发、再发传染病防控领域,特别是早期发现、报告、防控、治疗等方面深化合作,开展技术、人员和经验交流,增强应对能力;
3.1.4 在准备应对流行性感冒和新发传染病方面开展合作;
3.1.5 加强在慢病防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降低慢病负担,提高本地区人民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水平;
3.1.6 促进非传染性疾病,包括精神健康方面的信息及专业知识交流与合作;
3.1.7 推进职业病医疗领域的交流,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
3.1.8 根据各国的优先领域和国内规定,加强传统医学、补充/替代医学合作,重点加强其保护、发展及与医疗保健制度的结合;
3.1.9 加强卫生保健领域合作,包括通过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持续促进公共卫生发展、健康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卫生管理;
3.1.10 继续在培训卫生行政和专业人员方面开展合作。
3.2 教育
3.2.1 加强合作,增加高层教育部门互访。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和中国—东盟中心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双方人文交流;
3.2.2 继续促进双方学生交流和对东盟国家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包括实施“双十万学生流动计划”,鼓励适当建立机制,便利学位互认;
3.2.3 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务实合作,重点是适当在人才培养、学生交流、联合研究、语言教学等方面加强合作;
3.2.4 推进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
3.2.5 继续促进在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领域的青年交流,以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3.2.6 继续利用相关教育机构举办各层次、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培训课程;
3.2.7 通过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促进和鼓励学术交流及共办学术会议;
3.2.8 探讨通过增加汉语教师人数,在包括技术和职业学院的各院校中推进汉语教学。
3.3 文化
3.3.1继续加强文化主管部门间的政策沟通与交流,鼓励中国—东盟中心为促进文化交流进一步发挥作用;
3.3.2落实《中国与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行动计划(2014—2018)》;
3.3.3 在文学、图书馆、档案材料、博物馆、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和其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及文化/创意产业方面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3.3.4 鼓励和支持历史遗迹、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3.5 合作开发文化产品市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3.3.6 努力相互支持对方主办高水平的传统/现代文化艺术活动;
3.3.7 联合保护并推广民族和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传统体育运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3.8 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文化论坛,探讨共同主办该论坛的方式;
3.3.9 通过交流举办大型活动经验等方式,加强文化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合作;
3.3.10 推动文化、传统及现代艺术、文化遗产和新兴文化产业(如数字媒体和网络游戏)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能交流;
3.3.11 鼓励东盟成员国已有的中国文化中心促进常态化文化交流合作。
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4.1落实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开展公务员培训,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技能开发、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交流经验并开展合作;
3.4.2 继续通过10+3劳工部长会议和10+3公务员负责人会议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4.3 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人力资源开发和交流;
3.4.4 探讨建立中国和东盟间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合作机制,可包括在上述领域开展政策、信息和经验交流;
3.4.5 加强社会福利合作,特别是通过支持分享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方面的经验和研究,在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福利方面加强合作;
3.4.6 推进政府机构和残疾人组织间关于残疾人事务的信息交流、经验共享和培训合作,包括加强残疾人士家庭和社区扶助措施等;
3.4.7 通过10+3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级会议,继续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4.8 推进合作,消除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活动。
3.5 减贫合作
3.5.1 推进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落实相关减贫倡议,包括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和中国提出的“东亚减贫合作倡议”;
3.5.2 加强10+3村官能力建设合作,进一步加强10+3国家农村社区发展;
3.5.3 继续为东盟国家举办一系列减贫政策与实践研讨会,提供减贫与农村发展专业学位,加强减贫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5.4 通过10+3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高官会,继续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5.5 推动减贫主管部门通过人员互访、知识共享、信息交流及联合研究建立合作关系;
3.5.6 根据东盟国家需求,提供减贫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减贫项目设计和国家减贫战略制定;
3.5.7 通过鼓励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相关机构探索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支持农村和社区发展。
3.6 环境合作
3.6.1 通过完成制订和有效落实《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16—2020)》,继续推进环境合作,通过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等加强环境领域高层政策对话,通过中国—东盟环保合作中心推进环境合作;
3.6.2 支持落实中国—东盟环境保护技术与产业合作框架,加强环境友好技术交流与合作,探讨依托中国—东盟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开展示范项目的可能性,支持中国和东盟实现绿色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3.6.3 在城市和农村环保管理领域加强对话和经验交流,落实城乡环境合作示范项目,提高地区生活环境质量,探讨建立生态友好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3.6.4 探讨开展环境数据和信息共享合作,包括适时探讨建立环境信息共享联合平台的可能性;
3.6.5 加强环境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合作,实施联合培训课程、联合研究、人员交流等项目,提升地区环境管理能力与水平,提高地区公众环境意识;
3.6.6 开展协同效应领域合作,如在大气和水质管理、健康和环境保护及管理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能力建设及经验分享;
3.6.7 推进合作,使东盟人民享有清洁用水、清洁空气、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过上健康有益的生活,造福东盟乃至国际社会;
3.6.8 以实现环境可持续性为目标推进环境保护合作;
3.6.9 探讨可能的合作倡议,支持东盟生物多样性中心;
3.6.10 推进合作,作为东盟气候变化工作组《东盟联合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下的补充活动;
3.6.11 在东盟遗产公园等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管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生物多样性相关多边环境协议等方面探讨可能的合作倡议。
3.7 媒体合作
3.7.1 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继续加强政策沟通与对话;
3.7.2 加强中国和东盟国家主流媒体间交流和讨论,促进双方记者交流互访,加强新闻报道合作,拓展新闻报道领域,增加内容深度;
3.7.3 加强新闻网络合作;
3.7.4 推进电影出品合作,为电影和电视节目联合制作和交流以及电视节目市场营销提供便利;
3.7.5 鼓励互办并积极参与对方举办的影视节展及相关贸易活动;
3.7.6 促进电视、电影和广播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7.7 联系并鼓励主流媒体为中国—东盟关系树立积极的国际形象。
3.8 灾害管理合作
3.8.1 有效落实《中国—东盟灾害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3.8.2 在灾害管理、防灾减灾、灾害风险监测和预警、救灾和恢复方面加强技术合作,开展应急响应和救援技术培训,交流实践、经验和信息;
3.8.3 加强地震海啸预警合作;
3.8.4 通过项目和专家交流,完善灾害管理软硬件设施;
3.8.5 继续支持落实《东盟灾害管理和紧急响应协议》第二阶段工作计划(2013—2015)及后续工作计划,继续与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开展合作,推进灾害管理能力建设;
3.8.6 通过信息共享、经验知识交流、举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和支持研修班和培训课程等,促进紧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9 地方政府合作和民间交流
3.9.1 促进双方地方政府,包括省市长之间的对话、互访和经验交流;
3.9.2 通过妇女、青年等不同人群间的交流项目,老年人事务和积极老龄化等领域的合作以及民间友好组织继续推进民间交流;
3.9.3 通过东盟—中日韩青年事务部长会议、中国—东盟青年营、大湄公河次区域青年交流项目(澜沧江—湄公河青年交流项目)等平台和项目促进民间交流,鼓励双方用好中国—东盟青少年交流活动中心、中国—东盟青年联谊会、中国—东盟妇女培训中心等其他平台和项目;
3.9.4 鼓励中国和东盟地方政府在改善欠发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开展合作;
3.9.5 探讨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间建立姐妹城市/省区网络。
4. 互联互通
4.1 加强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包括开展能力建设,为《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和东盟后2015互联互通议程提供资源;
4.2 继续加强东盟互联互通协调委员会和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中方工作组之间机制建设,以促进合作,开展旗舰项目,加强东盟互联互通;
4.3 加强合作,适当通过公私合营和其他方式调动私营资本,鼓励为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可持续和高效的投资,促进地区基础设施发展;
4.4 通过对接《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东盟后2015互联互通议程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共同优先领域,探讨完善中国和东盟间的互联互通的途径。
5. 东盟一体化倡议及缩小发展差距
5.1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与通信技术和区域及次区域发展,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第二份工作计划及其后续文件,为东盟缩小各成员国发展差距和一体化的努力加强资金和技术支持与援助。
6. 湄公河流域和次区域发展合作
6.1 继续加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框架下以及湄公河委员会机制下各领域合作,包括执法安全、交通、可持续发展、环保和气候变化、信息通信、水质、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和管理、健康、旅游、粮食和农业等领域,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
6.2 通过加强农业、交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自然资源、旅游及中小企业等东盟东部增长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合作,以及向东盟东部增长区方案和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落实《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经济合作框架》。
7. 国际和地区事务合作
7.1 东亚合作
7.1.1 继续就包容、基于规则的地区架构开展讨论协调,支持东盟推行《东盟宪章》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巴厘原则”)等其他东盟相关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准则和原则,推动建立更加基于规则的区域架构;
7.1.2 通过包括有效落实《2013—2017年10+3合作工作计划》等,继续支持以东盟—中日韩合作作为主渠道,以东盟作为主要驱动力,实现建立东亚共同体的长远目标;
7.1.3 密切合作,以东盟为驱动力,加强东亚峰会“领导人引领的战略论坛”地位,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和经济等广泛议题开展对话合作,以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
7.1.4 通过东亚论坛、东亚思想库网络、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东盟东亚经济研究中心及其他机制,推进东亚共同利益,应对共同挑战。
7.2 推进温和运动
7.2.1 支持《关于全球温和运动的兰卡威宣言》的原则,促进和平与安全,坚持法治,推动可持续、包容性发展、均衡增长和社会和谐;
7.2.2 鼓励不同信仰、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通过“全球温和运动”及将温和主义作为全面抗击极端主义和暴力行为的一项核心价值等倡议,进一步在全球和地区层面促进包容和理解。
7.3跨区域合作
7.3.1 继续在亚太经合组织及亚欧会议中保持合作;
7.3.2 积极推动亚洲合作对话进程;
7.3.3 加强在二十国集团相关事务中的合作;
7.3.4 进一步促进在77国集团加中国等南南合作框架下,以及东亚—拉美论坛、亚非会议和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等其他跨区域框架下的对话及机制建设。
7.4 在联合国的合作
7.4.1 继续就联合国改革、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务、反恐、气候变化和发展议程等共同感兴趣和关心的问题在联合国加强合作;
7.4.2 加强中国和东盟国家各自常驻联合国代表之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
7.5 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
7.5.1 推进世界贸易组织事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全面平衡落实“巴厘一揽子协定”的所有内容,制订“后巴厘工作计划”,以全面完成多哈发展议程,使多边贸易体系更加符合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先需求。
8. 东盟机制建设
8.1 支持东盟落实好东盟秘书处和其他东盟机构及部门的能力建设措施,特别是在组织发展和项目管理方面,以加强对所有以东盟为中心的机构的支持。
9.落实安排
9.1 本《行动计划》的落实将由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通过中国—东盟合作基金和其他资金等提供适当资金支持;
9.2 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项目,落实本《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行动和措施;
9.3 《行动计划》的评估将由相关中国—东盟各领域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等合适机制执行。该《行动计划》落实进展报告每年将由中国—东盟外长会向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