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哈方”)为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合作背景
中哈两国是友好邻邦,共同致力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加强全方位平等互利合作,近年来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期间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哈方给予积极响应。2014年11月,纳扎尔巴耶夫总统提出“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中方给予充分支持。2015年12月,中哈两国总理友好会谈期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提出“尽快启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联合编制工作”。
中方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致力于与沿线国家加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对接,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形成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深化金融合作,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政治互信、人文交流合作。
哈方实施的“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致力于推进本国民生、交通、工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进行制度建设等,以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并明确表示欢迎国际社会的参与。
“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为基础设施、投资贸易、工业与交通、人文交流等诸多领域的双边合作提供了巨大潜力。中哈双方认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契合度高,互补性强,双方愿加强对接合作。
二、合作原则
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合作。
双方尊重彼此关切,找准“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的契合点,增加两国人民福祉。
三、合作愿景
提高两国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推动投资贸易发展,加强交通运输、工业、农业、能源、新兴产业、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和潜力,不断拓展互利共赢的发展空间,促进共同繁荣,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联合竞争力。
四、合作重点
(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双方致力于继续积极推动中国-哈萨克斯坦-西亚、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西欧和中国-哈萨克斯坦-南高加索/土耳其-欧洲交通走廊建设,优化中方西北边疆至东南沿海一线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双方公路、铁路运输能力。双方愿为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夯实基础。
双方愿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哈方公路建设和公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建设和优化升级自中国至欧洲的铁路干线。
双方愿积极鼓励企业参与两国及第三国境内的物流终端建设和发展,以提高两国进出口潜能。
双方愿着力采取行动,在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区进行物流终端设施建设,开展因谢布鲁恩陆港、班达尔-阿巴斯港终端等港口码头建设。
双方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15-2020年)》,积极推进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及口岸的发展,有效利用潜力和优势。
双方愿加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空管合作,共同打造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为两国航空企业运营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两国航空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快航权谈判,加密国际航线航班,优化完善航线网络,提高航空通达水平。
中方将提高新疆物流基础设施开放程度,加强新疆与哈方在仓储、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利用方面共同合作。
双方愿协商签署交通领域框架协议,包括旨在简化行政机关程序的规定,共同打造有吸引力的过境条件,如多式联运。
双方愿加强铁路运输合作,创造良好铁路运输环境,通过做好货源开发,降低物流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增加分拨集散中心和经营网点等,增强铁路运输的竞争力。加快发展中欧、中亚铁路货运班列,包括发展中国-哈萨克斯坦-中亚、中国-哈萨克斯坦-欧洲、中国-哈萨克斯坦-海湾国家方向的集装箱运输。
(二)贸易领域
双方愿拓展贸易合作领域,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规模,并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所占比例。
双方愿促进机电成套设备、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两自一高产品”、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化产品、化学产品、农产品等产品贸易。
双方愿采取措施发展双边关系,以协调认证认可政策,并创造良好的认证结果互认条件。
双方愿继续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合作。
双方愿加强信息交换,促进两国贸易投资合作。
(三)制造业领域
双方愿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哈方经济特区内建设中哈产业合作平台。
双方愿积极鼓励中方企业参与阿特劳州“国家石油化工工业园”和阿拉木图州“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内的项目实施。
双方愿在新一代生物、新能源及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加强合作,共同筛选并发展有潜力的产能合作项目,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双方愿扩大在工程机械、汽车产业等领域的合作规模。
双方愿推进建材领域产业合作,鼓励中方企业在哈投资建厂,满足哈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双方愿加强纺织工业现代化合作。
双方愿推进轻工、食品业合作,共同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化食品加工业。
(四)其他领域
双方愿加强公共事业和供水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中方积极支持哈城市供热和供水网络的改造升级。
双方愿在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中哈《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加强在证券期货领域的监管交流合作,促进两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双方愿共同探索哈方在中国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哈方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双方将致力于落实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会议上达成的共识;欢迎将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加入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决定。
在高层和其他各方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继续加强跨界河流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愿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交流,包括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建立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双方愿加强发展旅游业合作,开发具有本国特色的跨境旅游路线,研究和推广共同旅游产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双方协商,双方愿共同举办阿斯塔纳经济论坛、中国-亚欧博览会等框架下的活动。
中方积极支持2017年阿斯塔纳专项世博会,哈方积极支持中国参与。
五、实施保障机制
中哈双方“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本规划的落实工作。
双方愿共同努力,提出必要的措施,推动实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
双方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加强和深化产能与投资合作。
双方愿加强两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合作,对避免双重征税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包括加强相关协定的执行力度。
双方愿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结构,并继续开展新版中哈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草案的有关磋商工作。
为落实好本规划,双方将通过鼓励人员往来和互访、信息和法规文件交流互换等方式加强对话与合作。
在本规划框架内,双方愿共同选择并推动优先合作领域及重点项目,形成示范效应。
双方将继续就重大合作项目实施风险的评估和预警问题进行磋商。
双方继续开展双边及多边的密切合作,加强执法机关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的沟通交流。
双方共同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六、其他
本规划并非国际条约,对双方不产生受国际法管辖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划的签署不影响双方其他合作规划。
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规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规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结束后,已实施的合作项目依然有效。
本规划于二○一六年九月二日在杭州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俄文书就,如有分歧,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绍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