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建构
2020年08月08日  |  来源:《国际展望》2020年第4期  |  阅读量:7022

第二,要致力于提升共商共建共享机制的网络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机制性保障之一是“打破条块分割”(breaking silos);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而言,政策协调和政策一致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一,要着力实现垂直机制与平行机制的网络化。在垂直方向上,中国与共建国应建立完整的从中央直至地方的合作机制;在平行方向上,中国与共建国应依据部门、行业等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迄今为止,垂直机制与平行机制的建设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其网络化建设很不充分。例如,中国国内各地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存在明显的重复性甚至竞争性,同时也未与各地方同共建国的既有合作尤其是友城关系、医疗队派遣等实现协同增效。就此而言,垂直机制与平行机制的网络化事实上要打破既有的层级限制和条块分割,实现政策机制的整合和协同。其二,要推动共建国的层次结构和网络效应。“一带一路”共建国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分布等均存在明显差异,有必要依据战略对接的适配性和灵活性原则,发展共建国的共商共建共享机制的网络化体系。例如,可考虑依据发展水平、产业导向、市场类别等特征对共建国进行分类,进而结合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在条件具备的共建国形成单个的发展走廊,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由多个共建国形成区域性发展走廊,并由国内多个地方或地区经济带,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或其他经济带与之进行对接。这样,就可将对共建国的劳动分工与国内地方的劳动分工相结合,进而最大限度地结合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调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三,要致力于实现共商共建共享机制的利益—责任—命运“三位一体化”。共商共建共享三原则事实上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紧密结合起来。尽管如此,现实中,共建方往往更多强调利益共同体,对共商共建共享中所体现的责任共同体要求(特别是共商与共建过程中的共建方贡献)及命运共同体理念(先有共商共建才能有共享)等的关注明显不足。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不仅需要保障共建方的贡献空间,更要激励共建方的贡献意愿,缓解共建方的贡献“惰性”。一方面,可考虑适度降低自愿性贡献机制的比重,强化条件性贡献的机制设置;另一方面,适度降低事前鼓励机制的比重,强化事后奖励的机制性设置。

(二)伙伴关系机制

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首先是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其核心在于“共”字;落实到制度建设上,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要求发展全面、完善的伙伴关系。

第一,应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共伙伴关系建设。公共伙伴关系即各国政府间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的伙伴关系。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公共伙伴关系建设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中国与共建国的公共伙伴关系,最为直接地体现为中国与共建国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签署及其深化与细化,下一阶段重点是设置有助于其升级、优化、调整等的动态机制。二是中国与非共建国的公共伙伴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与在特定共建国有着重要利益关系的非共建国的公共伙伴关系,其重点在于三方合作或第三方市场合作。三是中国与国际组织的公共伙伴关系,由于“一带一路”倡议与联合国2030年议程高度相通,这一公共伙伴关系不仅对“一带一路”建设有重要意义,更对推进2030年议程的落实有重要意义。巩固和强化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公共伙伴关系建设有必要设定由高到低的优先次序,最优先的是与共建国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其次是与国际组织合作推动全球发展议程的落实,最次是与非共建国的三方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以减少非共建方的地缘政治疑虑。

第二,大力强化公私伙伴关系和民间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倡议很大程度上聚焦发展中国家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额大、投资周期长,但回报率相对较低且资金回收周期长。对更关注盈利的私营部门而言,参与意愿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并不足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因此,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公私伙伴关系。一方面,公共资金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可扮演积极的铺路者角色,并通过其额外性和催化剂功能吸引私营部门资金的参与,如公共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先期投入或建设境外合作园区等;另一方面,公共部门还可为私营部门参与创建平台,如“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框架下的企业家大会或其他类似平台,也可为私营部门参与提供政策或机制保障,如通过与共建方签署有关投资保护、收益回国、税收合作等协议。在公私伙伴关系建设的同时,民间伙伴关系也相当重要,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公共部门的资金投入应逐渐减少,将重点置于政策或机制保障上。由于单个私营企业的实力相对较弱、聚焦领域相对较窄,民间伙伴关系有利于私营部门“抱团出海”。需要强调的是,迄今为止“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企业的“抱团出海”战略仍存在明显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全方位的战略性改进,尤其要避免当前存在的自我孤立、内部竞争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消极效应。

第三,积极推动三方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机制建设。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是非共建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地缘政治疑虑。因此,与非共建国的伙伴关系的核心是通过三方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制度化发展,同时实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减少非共建国疑虑的双重目标。但是,从欧洲于2007年针对中非合作提出涉非三方合作,到2015年《中法政府关于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首次正式提出“第三方市场合作”,再到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早已倡导的三方乃至多方合作,有关三方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的理念、范畴、机制等仍存在诸多亟须厘清之处。当前对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倡导,更多类似一种中国和非共建国的公私伙伴关系与共建国的公共伙伴关系的复杂结合,并体现为中国与非共建国的企业在共建国的民间伙伴关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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