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建构
2020年08月08日  |  来源:《国际展望》2020年第4期  |  阅读量:9635

【内容摘要】尽管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努力方向,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理论建构仍有待深化,新冠肺炎疫情更凸显了其紧迫性。“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建构,应结合其短期、中期、长期使命和国内、国际发展既有努力和长远愿景,并理论化为共建“一带一路”的行动指南。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共建“一带一路”首先应确保国际社会特别是共建方的共向发展和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放大共建国和国际社会的既有发展努力的效应,并培育和创新国际发展动力。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共建“一带一路”需要通过机制化来确保其可持续。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涵盖三个方面,即共生发展观、增益发展观和制度化发展观,从而为国际发展提供稳定器、放大器和制度公器。共建“一带一路”更要确保国际发展的正确方向、放大既有发展努力成效,追求可持续性,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国际发展提供中国理念、中国方案和中国实践。

在2018年“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随后,他又在2019年4月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向全世界宣布,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强调要把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落到实处,要本着开放、绿色、廉洁理念,追求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核心是让各国受益,实现共同发展。至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国内和国际共识均已形成,并持续转化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方向。尽管此后有诸多讨论,但围绕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指导、具体内涵和实践方法等的讨论仍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建构更为全面、科学和前瞻的“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而2019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可能对共建“一带一路”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使构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紧迫性进一步凸显。本文认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建构,需以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原则、理念、目标和核心等为内核,同时结合共建“一带一路”的短期、中期和长期使命、机遇及挑战,虑及国际发展和共建方的既有努力、现实挑战及长期远景,最后理论化为共建“一带一路”的行动指南。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首先要确保国际发展的道路正确,即促进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使共建方和国际社会的既有发展努力效果最大化,培育和创新国际发展动力,为实现上述目标,还需要有系统和完善的体制机制确保共建“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发展。也就是说,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应涵盖共生发展观、增益发展观和制度化发展观三个要素。共生发展是国际发展的稳定器,增益发展是在稳定基础上推动国际发展的放大器,而制度化发展则为共生发展和增益发展提供持续的保障,是国际发展的制度公器。

一、共生发展观:国际发展的稳定器

无论是危机期间,还是增长时期,国际发展的基本特征始终是“环球同此凉热”:危机时期极少有国家能置身事外,增长时期也极少有国家不受益。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并非资源、能源或技术创新等的不足,而是各国团结与否。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的最大教训是面临危机冲击各国的选择不是团结和合作,而是分裂与对抗,后果被证明是灾难性的。因此,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首先应促进国际社会的团结,通过确保各国面临危机时的相向而行,实现共向发展和共同发展,使共建“一带一路”成为国际发展的稳定器。

(一)共向发展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起,每隔10年左右世界经济就遭受一次较大规模的危机冲击,包括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及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但与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不同的是,国际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仍积极、主动地通过合作共克时艰,保证了国际发展的基本态势和国际和平与稳定。尽管如此,但也始终存在与合作相悖的各种尝试,其典型代表是特朗普政府的“美国优先”及其相应的经济民族主义、保护主义、贸易摩擦、推卸责任等行为,并产生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因此,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首先要与各种消极倾向进行斗争,确保整个国际社会发展的积极态势和方向的一致性,实现共向发展而非反向竞争。

确保国际社会的共向发展,核心在于各国、各层次的战略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首倡的发展议程,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比,无论是从地理覆盖范围还是从资源保障来看都相对有限。因此,中国逐渐提出“四个对接”理念,即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各国发展战略、区域发展议程及联合国2030年议程的对接。为实现发展共向性,共建“一带一路”就必须充分虑及不同共建国的具体国情,确保战略对接的适配性、灵活性及协同性。

第一,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要求战略对接的适配性。高质量共建既不意味着质量标准的单一性,也不意味着质量标准的静态性。换句话说,高质量共建所遵循的质量标准应当是系统和动态的,应当依据不同共建国的具体国情而定。如《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所强调的,“相关合作将遵守各国法律法规、国际义务和可适用的国际规则标准。”必须指出的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建国高度多元化,其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对质量的要求也存在多样性。例如,截至2020年3月,共有138个国家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其中非洲的低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达到36个,占所有签约国中这两类国家的57%,而高收入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和亚洲。共建国发展水平和地区分布的多样性,要求共建“一带一路”的战略对接必须具备较高的适配度,能依据不同共建国的发展水平、地区分布等采用更符合当地国情的高标准,而非单一的但极可能不能适用的高标准。

第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也要求战略对接的灵活性。由于不同共建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战略对接既要实现合作的持续推进,也要注重合作的动态调整。其一,依据合作深度差异来灵活推进持续合作。迄今为止,中国与绝大多数共建国都只签订了一份合作文件,但也有不少共建国已开始升级或细化合作文件。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进度并不相同,其推进节奏、战略对接步骤等都需要灵活处理。其二,依据共建国发展预期和发展战略调整等来动态调整的灵活性。例如,马来西亚在2018年政府换届后调整了自身发展预期和规划,因此,中国与马来西亚通过对话协商调整了多个“一带一路”项目,继续推动共建倡议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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