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观的建构
2020年08月08日  |  来源:《国际展望》2020年第4期  |  阅读量:9630

(二)培育发展动力

如果说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中短期效应是通过投资的额外性和孵化器功能而放大共建国既有发展努力的成效的话,那么其中长期效应就是通过夯实发展基石,逐渐培育和创新发展动力,从而为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提供潜在出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世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长期性挑战,而2019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因封锁限制了经济增长动力的培育。导致这一困境的是更深层次的技术创新周期和经济增长周期的互动关系。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世界经济增长需要新动力,发展需要更加普惠、平衡,贫富差距鸿沟有待弥合。”中国与共建国不仅要将“一带一路”建成繁荣之路,更要将其建成创新之路。“一带一路”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创举,搞好“一带一路”建设也要向创新要动力;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要促进科技同产业、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优化创新环境,集聚创新资源。这事实上指明了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即创新发展、培育发展动力,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增长。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动力的培育和创新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中短期内聚焦基础设施改善,营造更有利的创新环境。亚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指出,多国实证研究发现在创新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积极联系。尽管人力资源对创新而言更为重要,但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电力设施、供水设施、信息与通信技术互联互通等的覆盖率和质量,也是创新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的确,正是由于基础设施的全面改善,亚洲各国特别是中国的创新能力得到明显提升。2018年,亚洲在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活动方面继续领先其他地区,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66.8%。过去十年,亚洲在这四项知识产权的全球申请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均实现了增长,而亚洲增长的绝大部分是由中国贡献的。2018年,全球有1400万件有效专利,其中美国最多(310万件),中国居第二位(240万件);在全球4930万件有效商标注册中,中国最多达1960万件;同样,有效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数量最多的也是中国,占全球总量的40.4%。此外,中国在有效实用新型总量中的占比高达93%。从研发角度看,2016年,尽管发达经济体的研发投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5%,但亚洲发展中国家正奋起直追,从20世纪90年代末的0.9%上升到2.1%。除4个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外,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为1.9%,远超拉丁美洲的0.8%。

第二,通过中长期努力,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人均产出,进而扩大创新基础,形成全球性的“万众创新”局面。长期以来,创新不仅需要大量资本和能源聚集,更需要有优质的基础设施及网络、熟练工人、较高信用以及复杂产品等支撑。这可能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较弱,甚至可能因技术革命而拉大与其他国家的发展差距。因此,共建“一带一路”聚焦发展中国家和基础设施的交叉区域,进而可拉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人均产出水平,从而增强其创新能力,使其能更为有效地参与全球性的技术创新并从中获益。从世界历史的宏大视野看,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或主权国家出现前,世界范围内的权势分配很大程度上与人口数量或规模相关,即人口大国往往是权势大国。但随着主权国家诞生、工业革命启动,这一相关性逐渐消失,人均产出的高低成为决定国家权势大小的关键因素。进入20世纪以来,大国的人口规模、地理覆盖范围等再度变得重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技术或更广泛的知识扩散导致人均产出差异缩小。因此,就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培育和创新而言,惠及更多人口或普惠型的技术创新将更具潜力,而这恰好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追求。

三、制度化发展观:国际发展的制度公器

要实现共建“一带一路”对国际发展的稳定器和放大器功能并确保其长期可持续,就需要强化共建“一带一路”的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化发展。共建“一带一路”的制度化发展不仅有助于实现其稳定器和放大器功能,更能为当前面临严峻挑战的全球发展治理提供制度公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化首先是落实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需要强化风险意识,同时也需要改进绩效评估方法,以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一)共商共建共享机制

共建“一带一路”自提出之日起,就高度强调共商共建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尽管已签订200多份合作文件,建立了多层级的共商共建共享机制,但相关机制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第一,要致力于提升共商共建共享机制的系统化。其一,应构建与共建方政策沟通的系统化模型。在签订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绝大多数都停留在“备忘录”的层次。因此,需要思考政策沟通的基本路径或更具体的合作文件的升级与细化路径,大致可从最初步的合作备忘录,逐渐升级至国家或领域性的合作战略规划,再到更为详尽的技术实现路径的规划。其二,应完善共建方的准入、退出及调整机制。在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模已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应将重心转向合作的动态管理上,其重点应是预先构想、设定合作的阶段性目标体系,在与特定共建方的合作满足具体阶段性目标后可升级至下一阶段目标的合作,如果发生倒退则及时调整退回至上一阶段目标的合作;如果发生重大系统性倒退,则可考虑临时或永久性退出;针对临时性退出,也需设定合理的再进入门槛。其三,要重点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建设。共商与共建机制相对而言更易实现和管理,但利益共享机制往往面临挑战,特别是如果共建国存在地缘政治关切的话,对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的衡量就可能发生变化。例如,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提高,对投资保护、跨国公司税收、外汇管制等的考虑均可能发生重要变化,相应的机制调整也会随之发生。因此,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共建国的具体情况、“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阶段及正确义利观,设置发展成果共享的阶梯性管理机制,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的可持续性,这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后将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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