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杰进:崛起国改革国际制度的路径选择
2020年07月13日  |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   |  阅读量:13274
 

(一)自变量:制度变迁的两大动力

从权力平衡变化的角度看,由于制度安排往往是各行为体之间政治博弈和妥协的产物,因而政治行为体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会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会通过正反馈效应实现自动维持和自我强化,但实际上,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建立在力量对比的基础之上,需要不断地动员政治资源来支持该制度的运行。如果主导行为体与改革行为体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支持该制度运行的资源分配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制度内主导行为体与改革行为体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必须是情景性和动态性的,而非双方的静态力量对比,因而用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institutional veto capabilities)这一概念来描述这种力量对比的变化要更加准确。

乔治·策贝利斯(George Tsebelis)指出,所谓制度否决能力是指对改变制度现状而言,其同意是必不可少的行为体的能力。通常,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越强,制度改革越难以发生。在制度变迁中,当改革行为体发起改革倡议时,如果主导行为体能够采取制度内或者是制度外方式来阻止改革倡议落实,那就说明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较强。反之,则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较弱。

如何测量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策贝利斯认为,尽管制度否决能力在经验上可以观察到,但在理论上不容易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制度否决点越多,制度否决点的自我指向性(即制度维持现状的法律门槛)越高,则制度否决能力就会越强。例如,对于改革行为体而言,如果建立新制度的门槛很高,或者即使改革行为体能够发起成立一个新制度,但新制度的有效运作却离不开主导行为体和既有制度的支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就较强。与之相反,如果建立新制度的门槛较低,改革行为体能够发起成立一个新制度,而且在没有主导行为体和既有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新制度仍然能够有效运作,那么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就较弱。

另一方面,从制度实施的角度看,改革行为体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策略性地重新解释和执行既有制度规则,这就导致制度实施的过程构成了渐进制度变迁的另一个来源。如前文所述,制度对权力资源具有分配效应,主导行为体和改革行为体会围绕制度的实施展开又一场讨价还价的政治博弈,改革行为体不会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宣称的那样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自愿地去实施制度,也不会如社会学制度主义所说的那样因为制度是一个认知模板就会“想当然地”去实施制度。实际上,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伦等人认为,“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权威、强制和执行相结合的社会机制,分为制度规则和制度规则的实施两部分。只有同时关注制度规则和及其实施,并发现两者之间的“缝隙”,才能够完整地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因此,在分析制度变迁时,不仅要看制度规则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制度规则的实施是否发生变化。

如何描述改革行为体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制度规则的“策略性”地解释和执行?历史制度主义提出了制度弹性(institutional flexibility)的概念,即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具备可被重新解释和执行的模糊性和开放性,或者说是制度规则实施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那么又如何衡量制度弹性的高低或者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这就需要对既有制度规则进行细致的文本分析。一般而言,如果在分析制度规则的文本后发现,既有制度规则基本上是为主导行为体量身定做的,只适用于主导行为体的特殊情况,那就说明既有制度规则的弹性较低。反之,如果既有制度规则能够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而不仅仅适用于主导行为体,那就说明既有制度规则的弹性较高。

关于制度弹性是否会一直存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承认制度弹性会引发制度内各行为体之间的政治博弈,但认为随着制度逐渐完善,制度弹性会不断降低乃至消失。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弹性是一个永久性变量,不是“有或无”的问题,只存在“高和低”的差别。拥有不同制度偏好的行为体会充分利用制度弹性来展开竞争。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对既有制度不满的改革行为体会利用制度弹性来重新解释和执行制度规则,推动制度变迁。

(二)因变量:制度变迁的四种类型

在不同制度下,主导行为体的否决能力以及制度实施中的制度弹性多种多样,这对改革行为体采用的制度变迁路径又有何种影响?这就涉及到渐进制度变迁理论的因变量——制度变迁的路径。马奥尼和西伦从类型学的角度指出,按照是否创立新制度规则以及是否重新解释和执行旧制度规则,可以将改革行为体的制度变迁路径划分为替代、叠加、转换和偏离四种类型。

替代型制度变迁是指改革行为体通过引入新制度规则来替代旧制度规则。比如中国的经济改革是用市场经济制度来替代计划经济制度。叠加型制度变迁是指改革行为体引入新制度规则,但并不替代旧制度规则,而是让两者并存。比如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采用的“一国两制”。转换型制度变迁是指改革行为体并不引入新制度规则,而是对旧制度规则加以全新的解释和应用,利用旧制度规则来实现新制度目标。比如一些改造伊斯兰教的主张强调要对古兰经进行现代化解读;偏离型制度变迁是指改革行为体并不引入新制度规则,而是通过对旧制度规则增加新的解释元素,以达到逐步偏离的目的。比如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最初采取的大包干就是对既有的农村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偏离。值得注意的是,在转换型和偏离型制度变迁中,改革行为体都对既有制度规则提出了新的解释,两者的区别在于:转换型制度变迁是从一开始就用新解释替代旧解释,从而“转换”了既有的制度规则;偏离型制度变迁虽然提出了新的解释元素,但新元素与旧元素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同时存在,前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既有制度规则。当然,如果偏离型制度变迁一直发展下去,新的解释元素不断积累,就有可能变成转换型制度变迁。这四种制度变迁路径都是对现实世界丰富多样的制度改革实践的抽象化和概念化,类似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在现实中,各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会相互交叉、相互转化。

(三)理论分析框架

综合来看,马奥尼和西伦以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和既有制度的弹性作为自变量,以改革行为体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作为因变量,构建出一个“2×2”的理论模型(如表1所示)。

表1 改革行为体的路径选择

 

既有制度的弹性低

既有制度的弹性高

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强

叠加型路径

偏离型路径

主导行为体的制度否决能力弱

替代型路径

转换型路径

资料来源:James Mahoney and Kathleen Thelen, 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Ambiguity, Agency and Power, p.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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