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关于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的讲话精神,按照《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津科规〔2017〕5号)要求,及《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7]6号)相关规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国际化发展,市科委启动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
现发布《2018年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背景、主要目标及任务
“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为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市发挥科技创新优势、更加高效的利用国际市场和创新资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拓展了战略空间。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市应对新形势、支撑科技企业升级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
通过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引导我市各类机构利用自身技术、资本与人才优势,有效对接、聚集和利用海外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加速先进适用技术、产品、品牌、管理、标准等输出,推进我市各类机构创新能力和规模升级。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要求是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同时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各类项目要求的承担单位性质。填写申请书时,第一申请单位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科研条件、研发实力和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验。经考核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天津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单位在与外国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对合作研发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4.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5.外方合作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以及有意同中方开展合作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机构。
(二)项目资助资金
1.财政资助实行分档补助,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50万,重点项目为100万;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为30万,重点项目为50万。
2.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应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3.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补助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可能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4.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将对所有项目进行查重,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查重后项目将不予支持,并视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项目内容查重:在平台建设或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建立海外研发机构项目、“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查重:2018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等项目外,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截至2018年3月31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项目单位查重:截至2018年3月31日,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和转制院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承担有科技小巨人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截至2018年3月31日,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未按要求执行计划项目年度检查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三、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http://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局级主管单位或区科委(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请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已经注册的申请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申请人登陆系统创建项目申请书后,申请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海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设项目请在计划类别栏选择“创新平台专项”,然后选择对应的项目类别栏;申请技术合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请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一带一路’技术合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请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委。
(四)申报截止时间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9:00至2018年7月1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请书提交”和“申报单位审核通过”。
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
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截至2018年7月8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
3.形式审查
项目形式审查时间截至2018年7月15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形式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委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受理、审查。
4.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时间截至2018年7月20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技术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及形式审查。如果项目通过技术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技术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委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技术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委将直接不予受理,不允许修改。
(五)纸质材料受理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人、申请单位签章并加盖局级主管单位公章)。每份项目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后,市科委将组织会议(答辩)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一律不参加会议评审。
受理时间:2018年7月23日—24日
受理地点: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地址: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219室,邮编:300203,电话:58792790,传真:58792799)
四、相关联系电话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下午17点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具体如下:
附件:2018年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2018年天津市“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一)项目内容
支持申报单位面向国际科技前沿、我市重大科技需求、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等,与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或外资研发中心等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在我市建设中外联合研究中心。研发内容及建设目标为依托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联合研究与开发,引进、利用国外先进科技资源,吸引、培养和凝聚国际优秀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外联合研究中心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分支机构或实验室。
(二)申报主体
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要求
1.项目应具备一定基础,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科研活动。
2.申报单位须与外方合作机构签订有相关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协议中须明确双方权责。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
3.外方合作机构应是本领域一流或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有较好的前期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4.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应配备稳定的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持续的研发活动,以及必要的研发经费,有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项目名称建议格式:申报单位简称+技术领域+中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
二、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建设项目
(一)项目内容
1.海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支持申报单位立足我市及自身技术需求,在国(境)外独资新建、收购兼并、或与国(境)外相关机构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建设海外研发中心。研发内容及建设目标为依托海外研发中心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快速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名品牌、市场份额等,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海外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国(境)外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2.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设项目:支持申报单位立足我市及自身技术优势,在国(境)外独资新建、收购兼并、或与国(境)外相关机构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研发内容及建设目标为依托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开展自有技术在合作对象国的适应性研究及本地化开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合作对象国的应用和推广,提升产品境外开发能力、拓展境外发展空间。海外技术推广中心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国(境)外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3.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销售网点、生产基地均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申报主体
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承担单位申报。
(三)申报要求
1.项目应具备一定基础,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科研活动。其中合资、合作、并购项目,申报单位须与外方合作机构签订有相关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协议中须明确双方权责,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独资项目,须已在海外完成注册。
2.海外研发推广中心应配备稳定的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持续的研发活动,以及必要的研发经费,有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海外研发推广中心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项目名称建议格式:申报单位简称+合作国别+技术领域+研发推广中心建设
三、联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一)项目内容
1.围绕我市与沿线国家技术需求,支持中外机构合作实施先进技术适用性研发和示范应用,发挥我市的比较技术优势,通过实施联合研发重点解决相关技术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适用性问题以及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亟需解决的科技难题,促进技术、产品走出去,实现互利共赢。
2.围绕我市技术需求,支持中外机构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推动海外先进技术在津转移转化,提升我市技术创新能力。
(二)申报主体
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主承担单位申报。
(三)申报要求
1.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经济、农业等领域的联合研发及示范应用。
2.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能力,并与外方合作机构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须与外方合作机构签订有相关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协议中须明确双方权责。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应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
3.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加速成果转化应用、带动我市优势技术、产品、品牌输出;专利、技术标准、高水平合作论文、高水平合作研究报告等科技合作产出丰富;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支撑企业创新能力升级和规模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