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支持条件相对完备的中国本土评级机构,以合法途径申请获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债券评级的资质,在“一带一路”沿线债券市场相对完善、金融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的金融中心城市设立评级分支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评级实践。为此建议:一方面,从政府层面对国内评级企业“走出去”开拓“一带一路”债券评级市场给予大力扶持,包括推动与合作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提供外事援助等。另一方面,从企业层面,在中国本土市场具有较大发展规模和评级公信力的评级企业,更应深化国际市场意识,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市场拓展战略。除了规模性评级企业之外,还应参考德国Scope 评级公司、美国晨星评级公司等一些中小评级企业经验做法。建议我国中小规模评级公司专注于细分领域评级,培养差异化特色,也可能具备开拓“一带一路”跨境债券评级业务市场的条件。
(四)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债券市场及其评级信息联通共享
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发行、流通及评级信息披露平台,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实现债券市场运行及其风险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并建立多语种信息服务,为“一带一路”乃至世界各国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部门提供“一带一路”债券市场及评级信息查询服务。这方面欧盟国家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可资借鉴。欧盟克服成员国对数据主体权利认知不一致、数据保护参差不齐、规范不一导致的数据传输障碍,由各成员国签署《央行行长谅解备忘录》以促进各国公共信用登记局数据交换,具体采取了设立泛欧信用登记体系等做法。可研究推动“一带一路”与欧盟等区域的债券市场及评级信息联通共享,为促进全球资本市场有序流动提供信息支撑。
(本文摘自《依托“一带一路” 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国际化研究 》,《西南金融》2018年第12期。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发刊所有,不代表复旦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观点,引用请注明原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