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光盛 金珍:超越拥堵——澜湄合作机制的发展路径探析
2020年09月04日  |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7期  |  阅读量:8814

(一)充分发挥中国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应抓住湄公河地区合作由“外力驱动”转向“内力驱动”的发展契机,与时俱进地在地区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和加强澜湄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澜湄合作的影响力。要践行“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充分把握好区域公共产品在合作中的供给与需求,主动提供政治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三大类别的区域公共产品。当前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可逐步推进疫后复苏、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将粮食安全、扶助贫困人口、治理非法移民等议题纳入其中。要以适时、适度、适合为标准,充分顾及湄公河国家和民众的舒适感、获得感和被尊重感。通过更加广泛的互惠互利合作,使湄公河国家能够更多地分享利益。在商贸和投资等项目中,要恪守与尊重东道国法律法规和民俗文化,重视提高商品和项目的品质,积极实施“本土化”战略,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国,通过开展公共卫生、水污染防治和减贫经验分享等公益类活动,使湄公河国家及普通民众能够更多地分享中国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此外,应在合作中注重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话语体系,让湄公河国家及国际社会了解中国为地区发展所带来的实惠。针对合作中出现的一些误解和疑虑,要及时、主动地掌握话语主导权,避免舆论政治化甚至军事化。通过加大对湄公河国家的民生帮扶和援助宣传力度,注重体现中国善意和大国责任,突出合作共赢,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推动“中国威胁论”转为“中国机遇论”。

(二)构建湄公河地区诸制度的对话与协调平台

澜湄合作与既有制度的竞合发展,只能通过主动协调和大胆博弈来赢取。要推动各项制度的相关方在关键领域开拓坦诚对话、彼此真正倾听,切实解决各方的合理关切,形成利益的捆绑。在制度建设上,现阶段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推进湄公河地区的制度竞合:一是搭建一个区域内诸合作制度交流和协调的平台。探索通过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等平台推进地区诸多边、双边合作制度的协调,继续推进澜湄合作助力东盟共同体建设。此外,在澜湄合作与湄公河委员会已经搭建起合作渠道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争取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机制的加入。通过逐步建立稳定的制度化联系,各项机制间可以信息分享、经验交流、规划对接和争端解决,进一步寻求开展灵活有效的合作,以切实降低制度冲突与合作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降低其他参与方对于中方合作议程的疑虑及排斥。二是探索澜湄合作领导人会议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领导人峰会结合的可能性。按照相关约定,前者每两年举行一次,后者每三年举行一次,这种情况会导致两者在同一年份举行。此前,在2018年1月召开了澜湄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同年3月召开了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第六次领导人峰会。在2024年两项会议将再次出现重合,若持续下去势必增加各方参与合作的成本。可以考虑由中方出面,先从“二轨”或“1.5轨”层面推动湄公河区域内诸合作制度的对话协调议程,进一步培养官方和智库的有效合作,鼓励拓展国际对话渠道,构建起政府与智库的有效合作机制和政策储备手段。

(三)实施制度竞合的“早期收获项目”

在合作项目方面,要充分调动泰国、老挝和柬埔寨等国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湄公河国家的“牵线搭桥”,为地区合作制度的竞合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澜湄合作与地区既有制度的对接和整合,实现各参与方及地区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澜湄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湄公河委员会等制度均以项目为导向,可以对相关制度平台下的优先项目进行筛选,整合资金、技术和人员等优势资源予以重点推进。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国落后的公共卫生系统面临严峻考验。澜湄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在疫情防控方面展开合作、提升地区国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此外还可以积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在专家工作组、规划对接、议事规则和争端解决等技术层面以及政治互信、构建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展开合作。争取在基础设施、区域产业链、数字经济、跨境公共卫生、水资源保护和气候变化等方面尽快确立一批“早期收获”项目,通过开展互惠互利的合作,加快构建信任体系,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湄公河地区制度竞合关系的塑造。

(四)与域外国家在湄公河地区展开“第三方市场合作”

在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合作深化的进程中,也必须恰当认识东盟、美国、日本、印度等国际组织及国家在湄公河地区的利益,全面考虑中国与美国、日本等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使之走向良性竞争轨道,在实践层面可以通过澜湄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平台,探索和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开放包容、务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模式,有利于将中国的优势产能、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有效对接,实现“1+1+1>3”的合作共赢。自2018年以来,中国与日本在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方面达成多项共识,在湄公河地区重点推进泰国东部经济走廊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果。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澜湄合作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日本—湄公河合作等制度的协调,在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能源、环保及减贫等领域开展合作。还可以考虑与韩国、新加坡等国通过相应的合作制度,经过博弈和理性的利益权衡,在湄公河地区开展三方或多方合作,以有效推进湄公河地区分工治理,将各方利益紧密联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通过在湄公河地区的实践,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探索和建立示范。

六、结论

“周边是中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而湄公河地区又是中国周边最有基础和条件的“先行先试区”。因此,在这样的区域推动制度建设,对中国而言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任务。本文认为在“制度拥堵”的湄公河地区,澜湄合作机制可以并且能够与既有制度成功塑造竞合关系,这种竞合将是一个动态、长期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在竞争中增进合作、在合作中规范竞争。这一过程将推动地区新秩序的构建,也将推动中国以更大的责任和担当,在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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